劳务派遣工伤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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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管理办法新

派遣人员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公司职工和用工单位了解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派遣职工均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工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部门认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七条员工发生伤害事故,用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并在事故发生当日将事故情况通告本公司,本公司按要求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机构行政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性伤害三人以上的,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用工单位和本公司,属工伤的,按工伤程序报本公司;

第九条职工工伤需住院的,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患者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本公司工伤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和各乡镇医院。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由职工本人、家属或用工单位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门诊病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限于本地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需要外出转院治疗的,必须填报《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当日将事故情况通告招远市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工伤事故调查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及伤害部位及程度;

2、联系受伤害职工或家属在《工伤事故调查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3、在《工伤事故调查表》上,当事人所在班组两名证人和车间主任栏签字盖章,并提供证人和车间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受伤害职工的考勤记录,并由用工单位盖章;

5、在《工伤事故调查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书,出院后,提供住院结算单、住院病历复印件。

7、提供其他与工伤事故处理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8、提供受伤害职工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书、上岗协议书等)

9、交通事故需要办理工伤待遇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证明、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住院原始发票(已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要提供原始发票和商业保险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报资料,联系工伤认定事宜,负责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的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按月份领取的伤残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十六条以下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负担:

1、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工单位负责;

2、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技能、心理、职业康复的,要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工伤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

工伤职工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十九条由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规定处理,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区分责任,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1、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由责任对方负担;

2、对方负事故部分责任的,工伤职工可提供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工伤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扣除统筹外费用和由对方及商业保险负担的部分,剩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对方负事故全责或部分责任而无能力支付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人民法院的无偿还能力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医疗费发票须是原件。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门诊、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的报告等。

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7、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8、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1、工伤事故调查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事故调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种

 

参加工作时间

 

受伤部位

 

身份证号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

 

 

 

本人签字:

 

 

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当事人所在班组证人意见

车间主任意见

单位审批意见

情况是否属实,证人书写

情况是否属实

情况是否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

签字:

(手印)

签字:

(手印)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二份,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伤经办部门各一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招远市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职工

申请人地址:

招远市体育公园1-21号邮政编码:

265400

联系电话:

8169288

填表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地址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印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印章):

 

年月日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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