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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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一、(本题20分)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趁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l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孩,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孩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孩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孩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1分)

  案情:

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l0年。

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四、(本题22分)

  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

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甲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

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

“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

”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

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

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

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

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

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

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

“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

”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

为什么?

  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消?

  六、(本题20分)

  案情: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0000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

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

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

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案例l:

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

骆某跟帖回应参加。

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

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

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

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

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

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

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

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参考答案]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

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仅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考点]盗窃罪;抢劫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及解析]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财物。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且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是否是转化型抢劫却值得商榷。

出题者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

争议的核心是:

甲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

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则直接定抢劫。

在盗窃或者抢夺汽车既遂标准的认定问题上,前田雅英的观点是:

“在使他人汽车从停车场移至公路,发动引擎,使处于任何时候都能驶走的状态之时均认为是既遂。

”中国的刑法通说也认为:

一旦发动汽车,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开走的状态时,行为人即已经完成对汽车的控制,当然也完成了对汽车里面相应财物的现实控制。

所以应该认定为是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

  3.甲对男孩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甲对男孩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换取”,而是作为“人质”换取老板的信任。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欺骗商店老板,使其在甲未交付钱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拿走商品的,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侦查人员丙、丁对甲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将甲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关于答案中的第6项和第7项,答案已经给了很好的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三、(本题21分)

  [考点]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1.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l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40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可知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不予准许。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法第165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

  4.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65条第3款第

(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68条规定: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4条规定: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四、(本题22分)

  [考点]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1.

(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

《民通意见》第l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很伤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

(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事情。

  

(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

(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致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

(1)应由丙支付。

  

(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

  5.

(1)不可以。

  

(2)因为了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

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

因此丁公司免责。

  6.

(1)不正确,其只能将甲的父母、医院告上法院,而不能将甲的学校告上法院,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侵害丙的,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

  

(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本题20分)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8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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