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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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概述
导语:
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答案】D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控辩式转变的过程中,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素,弱化了一些职权主义的色彩,但职权主义的特点依然浓厚。
所以,不能说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仍为职权主义构造。
A选项错误。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还是混合式诉讼构造,其基本特征都是控辩审三方之间形成的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的关系,三种不同的诉讼构造的主要区别是审判方更加积极主动还是控辩双方更加积极主动。
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亦是如此。
即使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控辩双方依然存在平等对抗关系,虽然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争议,但对罪名的认定、量刑的轻重等方面依然会有不同意见,会在诉讼过程中展开平等对抗。
因而,B选项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在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中,法院不会介入,侦查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双方之间的关系,审查起诉阶段集中体现为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都没有法院审判职能的参与,因而这两个阶段没有控辩审的三方构造,只有控辩双方关系。
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答案】B
【解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关键是要明晰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的问题,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突出办案亲历性。
明确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审判权只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明确院庭长审判职责。
三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明确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五是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
据此,该表述体现了对行使审判中直接原则的强化,并未涉及刑事诉讼各职能分工,未体现行使审判的程序性以及庭审方式,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3.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2016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正确实施。
此外,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现为:
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
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起诉,法院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就应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事实体法存在的程序法价值。
据此,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制度对刑法中量刑制度的影响,进而影响了刑事实体法实现,A选项正确。
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法中定罪量刑的影响,B选项正确。
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是根据刑法中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属于落实刑法规定,未体现对刑法实现的影响功能,C选项错误。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刑法中定罪量刑的影响,D选项正确。
4.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
因此A选项正确。
秩序价值一方面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因此B选项正确。
在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上,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控制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均等,有关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
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5.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解析】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自己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
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刑事案件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之一,通过这一要求,程序的进行接受监督,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因此B选项正确。
程序公正也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予以排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收集的证据才应当排除。
因此C选项错误。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是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不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因此D选项错误。
6.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第24题—单选)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
而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都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可见,刑事诉讼构造是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而非刑事诉讼价值决定。
因此A选项错误。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尤以日本为典型代表。
可见,混合式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的,因此B选项错误。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因此C选项正确。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并不反对控制犯罪,只是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
因此D选项错误。
本题可能会因没有准确掌握混合式诉讼构造是由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职权主义大量吸收当事人因素形成,而错误选择B选项。
7.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答案】ABC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刑事诉讼法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中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因此A选项正确。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因此B选项正确。
无论从保障刑法实施的角度,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
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角度来看,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
因此C选项正确。
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因此,不能说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D选项错误。
8.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2013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D
【解析】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其中,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实体真实主义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体现了积极追求实体真实,后者反映的是前者的应有之义。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与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相对而言的,我国以及欧陆国家的刑事诉讼传统素来注重案件真相的发现。
追求案件真实之发现,作为"对于事物或原理的基本主张",称为"实质真实发现主义"。
所谓"形式真实发现主义",又称"形式上之发现真实主义",是指在诉讼中,法官仅依据控辩双方所陈述的事实、提出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只以发现案件形式上的真实为满足。
在审判中,由于控辩双方所陈述之事实、所提出之证据、未必尽与实际相符合。
依据它们所认定之"真实",徒具形式而已,并非实质上的真实。
根据上述理论分类,本题中的观点应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因此,D项正确。
9.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2013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刑事诉讼构造强调通过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发现事实真相,是当事人主义。
故B项正确。
职权主义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是整个活动的中心,起主导、指挥审判程序的作用,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归属于法官,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
故A项与题目不符。
纠问主义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施行的一种诉讼构造,是指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控告,而是由法院的专职调查官负责调查和追诉。
故C项与题目不符。
混合主义是指,在原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积极因素,以折中的方式试图结合两者之长而避免其短,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
故D项与题目不符。
10.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三个层次,其中第三个层次是: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本条,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我国以人为本,对尊重和保障、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视,也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宪法原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程序和具体规定中贯彻和落实宪法原则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维护,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其他选项的内容显然不是该项规定的体现。
本题不能错误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
11.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
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
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2012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题目案例中,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乙父母也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最终,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本题体现的是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体现了刑事和解这种矛盾化解机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在发挥司法功能的同时,充分利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因此,A选项的理念与本案的处理相一致。
12.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另一方面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
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便成为国家及一般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
对刑事程序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
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所以,国家的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是有序的,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所以,ABC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效率与秩序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