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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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经营领域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全县水路经营领域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件精神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规划引领、长效治理”的原则,深度梳理、集中攻坚,坚决取缔非法码头,积极处置历史码头,整合提升规模码头,全面规范港口码头及运输船舶经营行为,推动全县水路经营领域安全规范有序发展,为“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缔非法码头。

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具体见附件1),于202*年3月底前,完成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运输经营性活动的非法码头关停工作(历史遗留码头除外),严厉治理“少批多占”违法违规占用岸线从事港口经营等活动(要求自行拆除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外的码头建筑。

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予以拆除)。

202*年9月底前,依法拆除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运输经营性活动的非法码头。

(二)积极处置历史码头。

历史码头为温州港总体规划(2008年版)颁布前客观存在(2009年航测图拍摄在内)的(已正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的码头除外)。

202*年3月底前,由属地乡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码头进行认定(具体见附件2),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备案;202*年6月底前,属地乡镇负责积极处置历史码头,收储岸线资源。

全县不再办理延续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已办理的有效期截至202*年6月。

(三)整合提升规模码头。

以温州港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优化我县港口码头功能布局。

202*年12月底前,属地乡镇要利用本辖区内港口岸线规划及后方陆域规划,整合“低小散”码头,引导历史码头业主优先参与整合,通过招商引资、股权优化等方式进行重组提升,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建设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码头。

(四)落实常态化监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船舶超码头能力靠泊的违规行为;海事部门要牵头严厉打击运输船舶冲滩吹沙作业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作业行为,确保港口作业安全。

相关部门要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对辖区内岸线、码头有效监管,严防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反弹回潮,严防在专项治理期间水运物流成本非理性上涨。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0年12月—202*年1月),动员部署、排查摸底。

研究制定全县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有关乡镇政府牵头,对辖区水路经营领域船舶和港口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明、问题准。

(二)第二阶段(202*年2月—202*年12月),攻坚整治、验收销号。

由属地乡镇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通过依法拆除违建设施、查封吊机、停止供电等方式,全面取缔、关停、拆除辖区内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码头;完成辖区内历史码头认定,制定历史码头处置方案,拆除历史码头,收储岸线资源。

对完成整治的非法码头和历史码头,组织实施集中记名式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属地政府共同签字确认验收销号。

交通、海事部门牵头全面治理船舶超码头能力靠泊、运输船舶冲滩吹沙作业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作业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2年1月份—2022年3月份),总结经验、巩固提升。

属地乡镇联合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开展深入调研,利用辖区内港口岸线规划及后方陆域规划,做好非法码头、历史遗留码头治理后整合提升工作,严格落实码头泊位建设程序,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码头建设。

深入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全面建立长效、常态管控机制。

四、工作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

牵头并指导全县开展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协调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各项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负责开展港口岸线资源调查,调整优化港口岸线功能;负责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设施许可;负责辖区内码头、船坞等港口岸线治理工作,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及违法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专项治理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防控突发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严查无证非法港口码头违法涉黑涉乱现象,控制和处理治理行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法无证码头道路运输通道的交通管制,确保港口码头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顺利推进。

(三)县财政局:

做好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体系建设、岸线监视监测、岸线规划编制、宣传及其他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港口、海岸线保护利用等设施的布局要求;开展海岸线资源现状调查及监视监测;牵头做好非法占用海岸线(除港口岸线外)查处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码头环评审批手续补办,督促码头企业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环保执法。

(六)县水利局:

配合做好岸线收储后的岸线功能调整相关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辖区内对渔港规划范围内不符合渔港生产经营要求的无证非法从事港口运输经营性码头进行依法查处。

(八)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港口码头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依法打击非法码头建设行为。

(九)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配合实施辖区内水路经营领域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

(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港口岸线外)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温州鳌江海事处:

负责依法查处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违法作业活动,严厉打击运输船舶冲滩吹沙作业的运输船舶。

(十二)温州海警局工作站:

负责依法打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走私犯罪)。

(十三)各乡镇政府:

负责做好码头清理整治的相关政策处理和维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3),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鳌江海事处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并从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综合整治组和政策处置组,全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力支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并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约谈,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治理不力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专项治理期间新增违建非法码头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单位按照“重要情况日报、行动进度月报”要求,定期将开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见附件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汇总并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依法整治,强化行政指导,加强调解协商,做好思想说服工作,防止、避免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深入宣传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鼓励公众参与港口码头及岸线管理,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码头船舶经营作业行为,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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