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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专业考研笔记及习题

社会保障专业考研笔记

第1章社会保障的历史与发展

第1节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一)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内涵的解释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原意是指“社会安全”,最初使用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

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世界各国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

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社会保障可包括:

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持收入的计划。

  德国学者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旨在使竞争中失败的人不致遭受灭顶之灾,并能获得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加竞争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具体的理解是:

“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老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和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

”  日本学术界对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保障被看成是政府关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的统称,而狭义的社会保障则被看成是指国民在生活上蒙受诸如失业、伤病、高龄等各种事故,而使这些国民的生活源泉——所得出现中断或减少,给国民生活带来困难时,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进行国民再分配,保障其最低限度的收入所得,由国家来救济国民生活之缺损的制度。

在这里,把社会保障作为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内容的统称。

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1989年把社会保障的定义概括为:

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

(二)中国对社会保障内涵的解释

中国是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的定义应为: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4.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

5.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

6.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政策,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保障的外延

关于社会保障的外延,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主要承担九个方面的风险,即疾病、生育、老年、残疾、死亡、失业、工伤、职业病和家庭。

对这九个方面的保障可以满足社会成员一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1982年间,归并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内容包括: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社会援助(Socialassistance)或社会救助;由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补助金(Benefits);家属补助金(Familybenefits);储备基金(Providentfunds);雇主规定的补助年金以及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辅助性或补充性计划。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以建立保险基金为基础、以国家立法为依据、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等。

社会救助是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弱者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和社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归纳起来,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还将在增进基本人权、特别是福利权方面不断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我国,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14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并明确指出: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三、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强制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建立的,并依法强制实施,因而具有强制性。

(二)社会性。

社会保障作为强制实施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安全网”,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是典型的社会行为。

社会成员之间只存在保障项目、标准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应该在能否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存在差异。

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范围的社会性,二是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的社会性,三是制度目标的社会性。

(三)福利性。

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事业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互济性。

社会保障有以丰补歉、同舟共济的特点,即通过所有成员的互助共济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损失等的补偿。

(五)保障性。

社会保障是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对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能使全体社会成员,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有可能从中获益,为他们提供安全的保障,不论何种社会意外事故发生都能维持其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准。

这种保障性通常由国家立法加以确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加以保证。

(六)公平性。

实现公平分配,是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

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

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危机时,都能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作用,最终也在于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第2节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人类社会早期存在的保障方式及其分析

保障起源于风险的存在。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一项基本需求。

而保障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害的各种行为及措施。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保障方式经历了以下几种:

1.主从保障在奴隶社会,虽然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有一定的剩余,但这时劳动者失去了自由和独立性,成为奴隶主占有的对象,是奴隶主占有的会说话的工具,任凭奴隶主肆意毒打和屠杀,奴隶的基本生活需要难以得到保障。

这时,奴隶的生活保障成为奴隶主如同保养农具、喂养牲口一样的“生产需要”。

奴隶的生活保障完全由其主人奴隶主负责,这种保障形式被称为主从保障。

2.家庭保障所谓家庭保障,是指由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

封建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小生产方式,家庭既是生产实体,又是消费实体,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和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在小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的再生产,对劳动力的保护,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赡养,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亲属给予。

由于它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小生产基础上,保障能力很弱,难以抵御严重的风险。

虽然产业革命摧毁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基础,传统的家庭结构也逐渐走向解体,但时至今日,家庭保障一直延续了下来,家庭保障仍然是社会成员一生中的重要保障机制。

3.互助保障对贫困者给予救济,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产生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

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和生存的条件。

由于风险的不可避免,在劳动者之间逐渐产生了一些相互救济的互助会。

4.慈善救济保障慈善救济在古今中外都很盛行,对穷人施以财物的救济行为往往都打着慈善的旗号,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将社会互助固定下来,便有了慈善事业。

宗教出现后,这类社会规范又被纳入了宗教教义中,于是有了宗教慈善事业。

慈善救济和互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当时社会条件下一部分遭遇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

5.国家救济保障国家通过征税或征粮的形式取得一部分社会积累,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局部地区的生产处于停顿或崩溃的情况下,以国家形式对其进行救济。

在中外各历史时期,都先后不同程度存在过国家对灾民的救济活动。

6.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它是现代社会对遭遇各种风险的社会成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保障对象的社会化、制度实施的法制化、保障项目的多样化、国家责任的强化以及国家和公民在提供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化等基本特征,与此前的各种保障方式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它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化的保障机制,依法对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对保障的需求,有了对社会性保障机制的需求,也才产生了各种保障方式。

但是,人类社会早期存在的保障方式还不能称之为社会保障,它们与现代社会保障有着诸多本质的区别。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

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一法典的颁布使社会保障开始逐步走上立法化的道路。

(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其涉及的内容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障的含义和特征,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三)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条件:

社会保障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保障社会安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

一是社会保障产生的经济条件;二是社会保障产生的社会条件。

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由工业化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对工业劳动者造成极大的威胁,处理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

而这些风险靠工人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抵御的,因而,对社会性保障制度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2)家庭结构的变化,劳动力的再生产的社会化,生活社会化的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也对社会保障提出了迫切需求

(3)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这就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国家和社会实施社会保障成为可能。

2.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从社会因素来分析,也是无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历史的经验证明,工人阶级的觉醒及工人阶级的坚决斗争、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决定性因素。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形成阶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为其诞生标志。

随着德国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诞生。

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2.发展阶段其标志是1935年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在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3.成熟和完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成熟和完善阶段的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和“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

“贝弗里奇报告”成为战后英国工党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

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精神,英国政府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立法。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

在此影响下,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国家、大洋洲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均先后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完善阶段。

4.改革和调整阶段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滞涨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困境。

普遍化、高水平、多项目、全民化的“普遍福利”政策和“福利国家”,在为人民带来福利和福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表现在:

第一,巨额的社会保障开支使国家不堪重负。

第二,为了维持高福利支出,必然带来税收的增加,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三,福利费的扩张,扩大了劳动成本,使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四,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反过来促使物价上涨,影响了民众的生活。

第五,高标准的社会保障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惰情绪,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

为了摆脱福利危机的困境,解决上述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社会保障的改革和调整时期。

改革和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收入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来源。

具体措施包括:

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扩大缴费对象;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

二是在支出方面,尽量削减社会保障费用。

主要是削减某些社会保障项目;调整社会保障条件以缩小保障范围;冻结保障标准;等等,从而使社会保障费用增幅减缓。

三是采取提前退休以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保险费用。

四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私人化”和“资本化”。

第3节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50多年来,经历着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近10多年实际上处于两种制度模式转型阶段,是新旧制度交替的过渡时期。

一、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创建时期(1949年——1957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充当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建立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刚成立的人民政府承担起救济灾民与救济失业工人的责任,并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的全面配合下,迅速主导着社会救济、劳动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从而一开始就形成了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基本格局。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经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所有企业和职工,从而成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这期间,中央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还就公费医疗、职工福利、社会福利事业、福利工厂、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

到1956年,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并一起组织实施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家直接承担着统一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直接供款和组织实施有关社会保障事务的责任,城镇企业单位负责缴纳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农村集体则担负着救济“五保户”和优待烈军属等责任,各个单位开始普遍承担着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任务,国家与单位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实施过程中日益紧密地结为一体。

(二)调整时期(1957年---1968年)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

1957年和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1962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并开始在中国农村普遍建立起县、乡(公社)及村(生产大队)三级医疗保健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农村得到确立。

在这一时期,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也发布有关规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烈属优待制度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受挫及恢复时期(1969年——198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进入十年动乱时期。

1968年底国家撤销了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负责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也陷入瘫痪状态,劳动部门受到削弱,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形成了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实报实销的“企业保险”模式。

从此以后,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事业主体内容的劳动保险从此失去统筹机能并演变成企业或单位保障制,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单位组织来维持和延续。

城镇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由此迅速扩张,中国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自我封闭的单位化保障的特征。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

改革引起了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原来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推到了改革的前沿。

从1986年起,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时期。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而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社会化问题,社会保障社会化作为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载入国家发展计划。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后来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创立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从此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制度重建的时期,逐步由国家---单位保障制转变为国家---社会保障制,这个转型期至今仍在继续。

这个转型期也经历了几个逐层递进的阶段,即社会保障最初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为了缓解农村贫困,之后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进而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

时至今日,由国家---单位保障制转变为国家---社会保障制的转型任务还未完成,新制度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改革的道路还很漫长。

第3章社会保障的功能、原则与体系

第1节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化解个人与社会风险,维持社会安定

个人风险是指家庭成员因病、死、伤、残、老等原因以及自然灾害与战祸而导致的生存困难或生活水平下降。

社会风险是指因自然灾害、战祸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出现社会危机。

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公民不致因遭受意外风险而陷入绝境,从而使公民生有所食、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二、缓解贫困,创造更大的平等

要消除贫困,一方面要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国民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还需通过收入再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通过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来缓和乃至消灭贫困问题。

三、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公平是以社会成员收益分配和生活状况的公平性为标志,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内容。

四、调节社会供求,促进经济增长

(一)社会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稀缺的人力资本

(二)社会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通过社会保障收支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从而熨平经济周期

五、调节个人行为,保障其生存与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改变了个人的消费与储蓄行为,使其更具长期性。

其次,社会保障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动力资本。

第2节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一是保障对象的公平。

二是保障待遇的公平。

三是保障过程的公平性。

(二)效率原则

1.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率

(1)社会保障为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2)社会保障降低了劳动者个人风险,提高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诸如生育津贴、子女津贴,可促使生育率提高,增加劳动力供给;医疗保险、再就业培训可提高劳动力素质。

(3)社会保障消除劳动者对因工作变动带来福利损失的担心,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时间长,资金规模大,通过资本市场为经济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并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2.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组织效率、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效率等。

(三)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相结合

一种看法是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认为增加效率势必会产生不平等,增加平等就要牺牲效率。

一种看法是公平与效率相互补充,认为平等能够促进效率。

其实,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公平是以效率为前提的,是相对的公平。

其次,如果财富分配悬殊,经济制度将会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社会动荡,无法保证效率。

因此,公平又是效率的保证。

二、生存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产生初期,来自国家或社会性组织的救灾济贫活动仅从保障人们的生存角度出发。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在人们的社会与经济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逐渐由单纯保障生存到生存与发展相结合的社会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障主体。

政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承担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企事业单位有权使用劳动力等资源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必须负有为其职工提供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公民个人享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承担一部分缴费义务。

四、适度性原则

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该国国情,要求社会保障水平要适度,避免“福利危机”。

第3节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一、社会保障的一般模式分类

(一)以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划分

1.受益基准制

受益基准制,又称规定受益制,确定给付制。

它是指社会保障组织先规定对受益人的给付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缴费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

2.缴款基准制

缴款基准制,又称规定缴费制,确定缴费制。

它是指预先确定缴费水平,再根据基金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给付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模式。

(二)以社会保障的性质划分

1.就业(收入)关联制度

以领取薪资的劳动者为主要保障对象,社会保障的给付与是否就业(或收入状况)有关。

2.普遍保障制度

以全体公民或居民为保障对象。

不论收入多少、工作与否、有无财产,按统一的标准对有需要的人提供现金津贴。

3.收入状况调查制度

以贫困者或低收入者为主要保障对象。

先由政府依据当时的社会需求水平制定一个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然后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

(三)以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划分

1.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

实行“自助”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且以个人和雇主投保为主,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酌情给予资助;不同的险种,分担比例不同。

2.国家保障型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受保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是前苏联及变革前的社会主义国家。

3.福利国家型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

其主要特点是:

强调公平,在二者不能兼顾时以牺牲效率来维护社会公平;以高税收支撑高福利,造成财政负担沉重;按需保障原则,即公民生活中一切必须方面的需要不受时地和其他限制,都给予救助或补助。

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统筹,实行统一规划和组织。

实行这一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除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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