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542397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docx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精品文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

一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三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3.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

“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近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产品范围的规定。

2.本规定调整的产品,明确在本规定附件一《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

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3.未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失赔偿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依法承担三包责任,以防止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因责任不明,对农民的三包要求互相推脱责任,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义务和责任。

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基本要求的规定。

2.“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三包故障表》、《拖拉机三包故障表》、《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三包期限、主要部件范围、故障范围、修理次数和要求等。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三包责任、义务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处理。

3.“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指国家提倡、支持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比本规定的要求更有利于农民。

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中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内容,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诺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是指销售者销售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包义务,承担三包责任,否则应停止销售农机产品。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3.“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质量、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重要手段。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进货检查验收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检查、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的检查等等,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查,可按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约定执行。

4.“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对于本规定调整的产品主要包括: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说明、主要参数、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及储运注意事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是指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当保持或达到的质量要求。

6.“有效发货票”,是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

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项内容。

7.“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须由销售者按凭证内容填写完整,并提供给农民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凭证。

8.“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农民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销售者查询。

经查询的产品如果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就应当根据农民的要求,主动承担三包责任,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义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修理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是指修理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合同,免费为农民修理产品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

3.“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是指三包有效期外,修理者应当对农民送修的产品,及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况下,农民要求修理的产品给以修理,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2.“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是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也是判断生产者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生产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也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明示担保内容。

产品质量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即为合格产品。

3.“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

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根据国家、待业标准的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采用文字、图示、表格等向农民表明产品的用途、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技术特性、尺寸重量、安装调试、使用操作、故障分析与排除、安全保护及事故处理、保养维修、运输储存、开箱及检验内容等方面的信息。

其作用是指导农民正确地安装、使用产品和对产品进行必要维护、保养、修理;

“三包凭证”是指由生产者随出厂产品提供给农民,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列出了三包凭证的基本内容;

“有关技术文件”,是指生产者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向农民提供的产品安装图、原理图、基础图等图样和技术文件清单、备件明细表、易损件明细表、装箱单、证明书等技术文件。

4.“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是指产品出厂时,根据产品的具体需要由生产者提供给农民的工具和附件、备件、其种类与数量应与产品装箱单一致。

5.“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主要指通过生产者在产品集中销售地区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同时也包括在零散销售地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其他修理者承担产品三包业务。

6.“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是指生产者向修理者提供修理产品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修理配件,有关事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

7.“修理费用”,是指用于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修理费由生产者提供,具体数额由生产者与承担三包有效期内免费修理业务的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

8.“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是指通过定期对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对难以判断和处理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和处理。

9.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者,视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本规定生产者的三包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

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及三包凭证内容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本规定或者同农民的约定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整机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整个产品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对售出产品的主要部件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

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是指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不少于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的规定。

销售者承诺的较附件二更长的三包有效期,是销售者的自我承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

4.“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是指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其整机三包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

销售者承诺的较一年长的三包有效期,是销售者的自我承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

5.对产品易损件的使用期限,应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执行,但易损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限计算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均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本规定或本规定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

例如,开具发货票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则期满之日为1999年9月1日。

3.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4.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效期应顺延,顺延时间为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

5.赊销、赊购和分期付款的产品三包有效期应从实际交货日期算起。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办理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2.“产品出现故障”,是指产品使用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功能,并包括存在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具体表现为产品不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示的标准不符,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产品存在缺陷。

3.“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是指三包期内,经本规定所称销售者初次销售后,农民从出让者或者出售者那里取得或者买得的产品。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如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转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产品重新检验和状况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4.“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是指农民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产品仍在三包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农民仍然可以享受三包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维修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于三包修理的范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由维修者免费承担修理义务责

任的规定。

2.“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包括生产者自行设置的维修

网点和生产这者通过与修理者签订修理合同的方式,由生产者指定的特约维修网点。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应由修理者免费负责修理。

4.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本规定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所列产品的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由修理者免费负责维修。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

是指为了使产品保持正常状态,根据产品说明书进行的保护性调整、修理。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

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和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有关责任的规定。

2.“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指修理者接受农民送修产品之日的次日,计为第一日,至第40日,包括第40日。

3.“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是指由于修理者技术水平、工作事故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修理者赔偿损坏的产品,包括整机和零部件。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

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修理者自产品送修之日超过40日未修好的产品,销售者承担更换责任的规定。

2.超过40日未修理好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出据的记录,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销售者向农民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想生产者追偿,属于维修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换货或者修理责任的规定。

2.产品自售出之日的次日计算为第1日,至第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鼓掌,农民有权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修理没有顺序之分,修理不是换货的必经程序。

销售者应当按农民的要求免费给予换货或者修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安全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使用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5.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判定是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用运输车以及对担保故障有特殊要求达到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呢感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秀丽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整机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内容和条件的规定。

2.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的条件是:

①本条第一款所列产品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第二款所列产品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

②产品因发生上述故障修理两次;

③两次修理均是同一故障;

④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在这里,修理两次是更换总成或者部件的必经程序(必要条件)。

1.销售者承担的更换责任是,免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其承担更换责任的条件是,产品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并须提供修理者出具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在这里,修理者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是销售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产品的必经程序(必要条件)。

2.“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者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有关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承担退货责任的规定。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出现本规定附件三《内燃机三包故障、拖拉机三包故障、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中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

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换货后15日”是指自换货的次日,计为第一天,至换货后第15日,包括第15日。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换货质量以及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2.销售者给农民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

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调换给农民。

但修理过的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除外。

3.换货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洗换货之日起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4.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并加盖更换章,并向农民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销售者自身原因,而承担退货责任的规定。

2.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给予退货的原因是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调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而且农民要求退货的。

3.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没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农忙季节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播种机修理期的特殊规定。

2.“易修理的故障”,是指服务网点的维修人员用常用的维修工具就能诊断并修复的故障。

3.“不易修理的故障”,是指诊断难度和修复难度较大又不能及时就地修理的故障。

4.“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是指销售者在出售产品时,与农民事先协商并确定有关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这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负责提供运输费的责任规定。

2.“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是指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产品发生故障后,不能被驾驶行走又不能得到上门修理,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

3.“合理运输费”,是指以当地经济的运输方式,从故障发生地至修理地运送产品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4.“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