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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本文对韩国实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符合韩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韩国实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模式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探讨。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

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

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

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

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

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

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

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

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

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

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

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

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

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

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

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

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

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

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

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

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

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

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

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

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

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

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

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

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

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

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

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

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

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

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

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

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

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

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

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

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

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

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

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

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

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

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

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

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

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

所得标准

保险费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职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

6.0

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后

3.0

6.0

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

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

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

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

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

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

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

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

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

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

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

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

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

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

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

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

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

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

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

至于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

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

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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