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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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5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21)

  (再论IIB,参阅第(18)、(19)节)关于3.:

对支配性劳动效益的占有。

它对下述情况是典型的:

  1.对于一切传统的家族的领导;

  a)让领导者彝セ蚴献迨啄裕┍救苏加校?

BR>  b)让他的专门领导家族的管理班子(家族官员的勤役采邑)占有。

  它出现有:

  2.对于赢利企业来说,

  a)在领导与劳动完全(或接近完全)合一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它与让劳动者对实际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典型地相一致(见第(20)节B,2,a),)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是:

  1)不受限制的占有,即让个人在继承和转让方面有保障的占有,

  

(1)拥有有保障的顾客,或者

  

(2)有拥有有保障的顾客,或者

  2)让一个团体占有,个人仅仅拥有对人员的占有,或者在物质上,拥有被调节的即受到制约的或者与某些前提联系在一起的占有,拥有同等的选择;

  b)在赢利领导和劳动分开的情况下,它是作为对形形色色的经营机会的垄断占有出现的,通过

  1)生产合作社式的--同业公会式的--垄断,或者

  2)由政治权力授与的垄断。

  3.在领导缺乏任何形式的占有的情况下,对生产手段的占有--或者对获利资本财富所必需的信贷手段的占有--,在资本计算的企业里,在实际上,与让有关的所有者占有支配领导岗位是一致的。

这些所有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支配:

  a)通过自己经营企业,

  b)通过选择企业的领导人(在有若干所有者时,可能在选择时一起合作)。

  显而易见,评论是多余的。

  当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对实际的互补性生产手段的任何占有,实际上意味着至少也具有关键意义地参与选择领导的决定权,和(至少相对地)剥夺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

然而,并非任何对个别的劳动者的剥夺都意味着对整个劳动者的剥夺,只要劳动者的团体尽管形式上被剥夺,但还能够在实质上强求参与领导,或参与选择领导。

(22)

  剥夺个别的劳动者对实际生产手段的占有,是在纯粹技术方面受到制约的:

  a)在劳动手段制约着由众多劳动者同时和连续操作的情况下,

  b)在无数统一组织的、同样的劳动过程中,只有同时使用才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动力设备的时候,

  c)如果只有在共同的持续的监视下,与互补性的劳动过程相结合,才能实现劳动过程在技术上的合理取向的话,

  d)如果有必要对领导相互联系的劳动过程进行特殊的专业训练的话,而这些劳动过程又只能在大规模应用时才能充分合理地利用,

  e)在统一支配劳侄魏驮系那榭鱿拢捎谟惺敌醒细窭投吐傻目赡苄裕⑶乙虼硕欣投б婕觳楹臀榷ǖ牟返目赡苄浴?

BR>  然而,所有这些因素都不涉及让一个劳动者团体(生产合作社)占有的问题,因此仅仅意味着个别的劳动者同生产手段分开。

  剥夺全体劳动者(包括在商业上和技术上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在经济上首先受到下述因素的制约:

  a)同由于对劳动岗位的占有或者参与领导的权限而产生的技术上不合理的障碍和经济上的不合理性相比较,尤其是同一些对企业经营陌生的小家庭预算和养家糊口的观点的干扰相比较,在一般相同的情况下,让领导自由支配对工人的选择和使用工人的方式,普遍有着较大的企业经营的合理性;

  b)在流通经济内部,企业家在业务的受过训练和被认为是“可靠的”的,因为他们由于持续进行业务领导而著称,他们领导企业在支配方面不受工人的任何固有权利的限制,而是对实际的信贷(担保)基础拥有不受限制的支配权力,这样的企业领导具有优越的信贷可靠性;

  c)在历史上看,16世纪以来,一方面由于个人拥有支配权的和以市场为取向的领导的绝对优越性和实际上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由于纯粹的权力的情势,由于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张,经济发展起来了,剥夺整个工人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就是在这种经济里产生的。

  但是除了这些普遍的情况外,在那种剥夺占有(指剥夺整个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意义上的以市场机会为取向的经营活动,也发挥着作用:

  a)通过鼓励只有让所有者充分占有时,才可能在技术上有合理的资本计算,与此相比,别的任何经济行为在计算方面都不太合理;

  b)同技术质量相比,通过鼓励领导的纯商人的品质,并鼓励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c)通过鼓励以那种剥夺全体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为前提的投机性的企业领导,这种剥夺最终可以无视企业领导的技术合理性的程度而实现;

  d)通过在交换中的优越性:

  1)在劳动市场上,任何财富的得到供应本身对交换伙伴(劳动者),都具有这种优越性;

  2)在商品市场上,采用资本计算、备有资本货物和采用商业赢利信贷的赢利经济,与任何在计算方面不太合理、备有资本货物不太丰富和信贷信誉不太高的交换竞争者比较,也具有这种优越性。

--资本计算在形式上合理的最高程度,只有使劳动者屈从于企业家的统治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这是经济制度的另一种特殊的实质上的不合理性。

  e)最后,在自由劳动和生产手段完全被占有时,纪律才是最佳的。

(23)

  剥夺所有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实际上可能意味着:

  1.由一个团体的管理班子进行领导:

包括(而且恰恰是)任何理性社会主义的统一经济,都保留着剥夺一切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只不过是通过剥夺私人所有者的占有使之完善罢了;

  2.根据让所有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通过所有者,或者他们指派的人员进行领导。

  让有关的所有者占有对领导人员的支配权,可能意味着:

  a)由一个(或若干个)企业家进行领导,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

对企业家岗位的直接占有。

然而,它并不排除根据信贷实力或提供资金(参阅(原文)第93页等)对领导方式的支配权,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落在对企业经营陌生的有关赢利的参加者手中(例如发放贷款的银行或者资金提供者);

  b)企业家的领导与被占有的财产分开,尤其是限制有关所有者指派企业家的权利和限制根据计算资本的份额(股份、矿山股票)按份额自由的(可转让的)占有财产。

这种状况(它通过形形色色的过渡形式与纯粹的人员的占有结合在一起),在允许选择(从赢利观点上看)品质优秀的领导人,--让偶然继承的财产(者)持久地和继承地占有领导岗位相反--,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情况在形式上是合理的。

然而在实际上,这可以有不同的含义:

  1)根据财产占有情况,企业家岗位的支配权落在对企业经营陌生的有关财富所有者手中,即主要追求的高额股息的股份所有者手中,

  2)根据市场一时的赢利情况,企业家岗位的支配权落在对企业经营陌生的有关投机者手中(即只追求通过转让获得利润的股东手中),

  3)根据市场或信贷实力,企业家岗位的支配权落在对企业经营陌生的、对赢利感兴趣者手中(银行或者个别的有关参加者--例如“资金提供者”,他们追逐一些往往对单一企业是陌生的商业利益)。

  在这里,“对企业经营陌生的”指的是这样一些主要不是以企业经营的持续长久的赢利为取向的有关参加者。

这可能在任何形式的追求财富利益中出现。

然而,在有关参加者把支配他们占有的设备和资本财富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股份、矿山股票),不是作为持久的财富投资,而是作为从中获取纯粹现实的投机性商业赢利的手段时,出现的程度特别高。

相对来说,纯粹的股息利益[见1)]与实际的企业利益,最容易取得平衡的(在这里是说:

在眼前的和持久的赢利方面的利益取得平衡)。

  “对企业经营陌生的”利益对支配领导岗位的方式的干预,而在其选择的形式的合理性达到最高程度的情况下,这是现代经济制度又一种特殊的实质的不合理性(因为既有可能让完全个人的财富利益,也有可能让以完全不同的、与企业毫无联系的目标为取向的赢利利益,以及最后还有可能让纯粹的投机利益,把持被占有的财产部分,并决定领导者的人选以及--首先--决定着强加于领导者的领导企业的方式)。

市场机会的影响,对企业经营陌生的、纯粹投机的利益对市场机会的影响,尤其是对资本财富的影响,因而也是对赢利的货物生产的取向的影响,是现代流通经济的以“危机”而著称的现象的根源之一(关于这一点,在这里恕不赘述)。

(24)

  职业应该称之为一个人的劳动效益的分类化、专门化和组合。

这种分类化、专门化和组合对他来说,是持续得到供应和赢利机会的基础。

职业的分工可以这样进行:

  1.在一个经济调节的团体内部,职业划分可以通过对劳动效益和供应物资的他治的分配和资助(不自由的职业分工),或者通过以职业劳动效益的市场行情作为自治的取向(自由的职业分工)来实现;

  2.它可以建立在劳动效益的分类或者劳动效益的专门化的基础之上;

  3.它意味着在经济上通过其承受者自主地或不自主地使用职业的劳动效益。

  各种类型的职业和收入赢利机会的各种类型的方式,正如在论述“等级地位”和“阶级地位”时将要讨论的那样,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关于“职业等级”和阶级的一般论述,请参阅第4章。

  1.不自由的职业分工:

在一个王公的、国家的、封建领主的、或社区的团体内部,采用社区捐赋的方式或古希腊式家族的形式,通过强行征募被指派一个职业的人,实现职业分工。

--自由的职业分工:

根据在劳动市场上卓有成效地提供职业的劳动效益,或者卓有成效地谋求自由的“职位”。

  2.劳动效益的分类,正如第(16)节所指出的那样,是中世纪行业的职业分工,劳动效益的专门化,是现代的、合理的企业里的职业分工。

在流通经济里,从方法上看,职业分工在很多方面是技术上不合理的劳动效益的分类,而并非合理的劳动效益专门化,因为它以销售、因而也是以购买者即消费者的利益为取向的。

这种利益决定着同一样企业所提供的整个劳动效益,使之对劳动效益专门化有所偏离,并迫使进行在方法上不合理的劳动效益的结合。

  3.自主的职业分化:

(一个手工业者、医生、律师、艺术家的)个体经营。

不自主的职业专门化:

工厂的工人、文职官员。

  既定的人的群体的职业划分是不同的:

  a)根据一般典型的和稳定的职业的发展规模。

在这方面尤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

  1)需求的发展,

  2)(首先是)手工行业技术的发展,

  3)或者,

(1)大的家庭预算式经济--对于不自由的职业分配来说--的发展,或者,

(2)市场机会--对于自由的职业分配来说--的发展;

  b)根据各种经济的职业分类和专门化的程度和方式。

在这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首先是:

  1)对专门化了的经济的劳动效益来说,由购买力决定的市场行情;

  2)对资本货物支配的分配方式;

  c)根据职业的持续性和职业变换的规模和方式。

对于最后提到的这种情况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首先是:

  1)职业培训的规模,专门化了的劳动效益是以此为前提的;

  2)赢利机会的稳定或变换的规模,它一方面取决于收入分配稳定性的规模和分配的方式,另一方面取决于技术。

  最后,对于职业的所有的形式来说,重要的是等级的划分以及由它为某些特定的熟练职业的形式而造就的等级的机会和教育形式。

  只有各种劳动效益才成为独立自主的和稳定的职业对象,它们是以最低程度的培训为前提的,对于它们来说,存在着持续的获益的机会。

职业可以传统地(世袭地)继承,或基于目的合乎理性(尤其是获益的)考虑的选择,或者献身于魅力型的事业,或者出于感情,尤其是出于等级(“威望”)的利益,而从事某些职业。

个人的职业起初完全是魅力型(巫术)性质的,职业划分的整个其余部分--只要有这种划分的征兆--都是由传统加以决定的。

不是个人专有的魅力品质,或者是封闭团体的传统训练的对象,或者是世袭传统的对象。

非严格魅力性质的个人职业,首先--在社区公益捐赋方面--,由王公和地主的大家庭创造的,然后--在流通经济方面--,由城市创造的。

然而,同时紧接着巫术的或者礼仪的、或者神职的职业培训之后,也创造了形成中的文人的并且被视为优越的等级的教育形式。

  综上所述,职业的专门化并非必须意味着:

或者,1.在社区捐赋方面为一个团体(例如为一个王公家族或一个工厂);或者,2.为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奉献持续折劳动效益。

勿宁说,有可能而且往往是这样的:

  1.没有财产的职业专门化了的劳动者,根据需要仅仅被用作临时的劳动力,(而且)被一种相对稳定的同一伙人所使用:

  a)家庭顾客(消费者),或者

  b)雇主的顾客(赢利经济)。

  关于a):

为家庭消费者工作,这方面有:

  1)在至少剥夺劳动者对原料获得的占有,即剥夺对产品的支配权的情况下,

  I.“服务到户的手工业”,

  

(1)作为纯粹的流动营业,

  

(2)作为固定的、然而在消费者家庭所在的地区范围内流动工作;

  II.“谋求工资的手工业”:

固定工作,在自己的作坊(或者家里)为顾客家庭工作。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消费者家庭提供原料;相反,工具为劳动者所占有(收割者的镰刀、缝纫女工的缝纫工具、手工业者的形形色色的工具)。

  在情况I中,这种关系意味着暂时到一个消费者的家中去做工。

  与此相反,让劳动者充分占有一切生产手段的情况,被K·毕歇尔称之为“价格手工业”。

  关于b):

为赢利经济工作的职业专门化劳动者的临时工作:

  在劳动者至少被剥夺原料获得的占有即剥夺对产品的支配权的情况下,

  I.在雇主们的变换不定的企业里流动工作,

  II.在自己的家里为一个雇主做临时的或季节性的家庭手工劳动。

  关于I的例子:

萨克森的农业流动工人;

  关于II的例子:

任何形式偶尔补充作坊劳动的家庭手工业劳动。

  2.生产手段被占有的经济中的相同情况:

  1)在资本计算并且主所有者局部地、尤其是局限于在设备方面生产手段的占有的情况下;谋求工资的手工业作坊(谋求工资的加工工厂),而首先是代理加工工厂,--前者早已有之,后者最近也经常出现。

  2)让劳动者完全占有生产手段的情况下,

  

(1)没有资本计算的小企业:

  ①为消费者家庭工作:

替顾客服务的“价格手工业者”,

  ②为赢利企业工作:

没有被剥夺生产手段占有的家庭工作,亦即形式上不受束缚的、但是实际上向一个垄断的买主集团销售的赢利企业,

  b)有资本计算的大企业:

为一个固定的买主集团生产--(一般地是,但不仅仅是)卡特尔式销售调节的结果。

  最后还必须指出,或者

  a)任何赢利行动都是一种职业所得的组成部分,--或者

  b)所有哪怕十分经常的赢利行动,在概念上必然属于某一种持续的、意向相同的专门化。

  关于a):

有临时性的收益:

  1)换出家庭勤劳所得的剩余产品,家庭经济的临时性收益。

同样地,无数与此相应的大家族的、特别是地主家庭的偶然的换出收益。

由此开始,有持续不断的一系列可能的“临时性收益行动”,直至:

  2)吃租息者的偶然的投机,个人偶尔发表一篇文章、一首诗等等,以及类似的现代的偶发事件。

--由此开始又可以直至搞“副业”。

  关于b):

此外还必须提醒记住,也有十分变换不定的和在其方式上绝对不稳定的、在各种方式临时性收益之间变换着的维持生存的形式,即可能也在正常的收益行动和行乞、抢劫、偷窃之间变换着的维持生存的形式。

  占有特殊地位的有:

  a)纯粹的慈善所得,

  b)非慈善(尤其是惩罚性的)强制机构的维持生计,

  c)依仗暴力按章索取的所得,

  d)通过暴力或诡计、没有章程的(犯罪的)所得。

b)和d)的作用不甚令人感兴趣。

a)的作用对于僧侣统治团体(托钵僧教团),c)的作用对于政治团体(战利品),以及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于各种经济的作用都曾是异常巨大的。

在这两种情况中,“对经济的陌生性”是其特殊之所在。

因此,在这里不宜作更详细的分类。

其形式将在别的地方阐明。

基于部分(而仅仅是部分地)相似的原因,官员的所得(包括属于这个范畴的军官的所得),仅仅是为了把它放在适当的“名称系统的位置”,在下文(第(38)节)称之为劳动所得的一个种类,首先不再列举例证进一步加以讨论。

因为讨论统治关系的方式属于这个范围,那里有这些范畴。

(24)a.

  对技术的、企业的占有关系和市场关系的举例论述,即从第(15)节开始至此所阐明的理论模式,是极为多方面的。

  实际上,从无数的可能性中,只能几种起着支配的作用。

  1.在农业土地的领域里:

  a)流动的即在利用土地之后变换地点的农业耕作:

家族经济,它让部族占有土地,和--暂时地或长期地--让邻里团体占有使用权,而各个家庭仅仅暂时占有土地使用权。

  家族团体的大小一般地或者是

  1)大的家族联盟,或者是

  2)有组织的氏族经济,或者是

  3)大家庭,或者是

  4)小家庭。

  农业耕作“流动”一般只在耕地方面,庄户庭院的“流动”远为罕见,并且间隔时间较长。

  b)固定农业耕作:

边区和村庄生产合作社调节耕地、牧场、草地、森林和水资源的使用权,(一般地)是小家庭。

让小家庭占有庄院财富和园子;让村庄团体占有耕地、(大多数)牧场、草地;让更大的边区共同体占有森林。

根据法律,重新分配土地原先是可能的、但是没有系统加以组织,因此大多数废弃而不用。

经济往往由村庄的制度进行调节(原始的乡村经济)。

  氏族共同体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存在只是个别的例外(中国),然后以合理化的团体形式出现(氏族社会化)。

  c)地主支配土地和农奴主支配土地,建有地主的徭役庄院,依附的农民企业有义务缴纳实物和承担劳务。

让地主有约束地占有土地财产和劳动者,让农民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劳动岗位权利(简单地向地主缴纳实物的团体)。

  d)1)地主垄断土地,或者,2)国家财政垄断土地,农民社区团体财政负担的连带义务。

因此导致土地公有制和系统地经常地重新分配土地:

强加给农民社区团体长久地占有土地作为负担的补充,而不是让家庭占有土地;家庭仅仅是有时间性地和在保留重新分配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经济的调节是通过地主的或者政治统治者的制度而实现的(地主控制的或者国家财政控制的耕地公有制)。

  e)自由的地主支配土地,让依附农民家庭使用土地,作为租息源泉。

也就是说,让地主占有土地,但是,

  1)隶农,或者

  2)部分租佃农,或者

  3)货币租息佃农等,作为经济企业的承受人。

  f)种植园经济:

所有者自由占有土地和劳动者(作为购买来的奴隶),作为在一个资本主义式的企业里以不自由的劳动谋求赢利的手段。

  g)庄园经济:

  1)土地租息所有者占有土地,出租给大佃户。

或者

  2)经营者占有土地作为赢利手段。

两者都使用自由的劳动者,他们居住在

  

(1)自己的家里,

  

(2)主人所提供的房屋里。

在这两种情况下。

  ①劳动者有自己的农业生产,或者--边缘状况--

  ②劳动者没有任何自己的货物生产。

  h)不存在地主支配土地:

经营者(农民)占有土地的农民经济。

这种占有实际上可能意味着:

  1)实际上主要只有继承获得的土地,或者

  2)反之,存在着小块土地买卖。

  前者在独门独户的居民点和富农家庭中是典型的,后者在村庄居民点和小农家庭是典型的。

  对于情况e),3)和情况h),2)来说,正常的条件是农民的土地产品有足够的地方市场机会。

  2.在手工行业和运输业(包括采矿业和商业)领域里:

  a)家庭手工行业,首先作为偶尔交换的手段,其次作为赢利的手段。

  1)它们带有民族中间的劳动效益专门化的特点(部族手工行业)。

从中(可能会)产生:

  2)社会种姓手工行业。

  在这两种情况中,首先是占有原料来源,就即占有原料的生产;其次才是购买原料或者谋求工资的加工行业。

在第一种情况下,往往缺少形式上的占有。

与此同时,在第二种情况下,总是由氏族团体或家族团体世袭地占有劳动效益分类化的获得机会。

  b)受束缚的固定顾客手工行业:

为满足一个消费者团体需求的劳动效益分类:

  1)为满足一个统治(家族式的、地主式的)团体的需求;

  2)为满足一个生产合作(手工业制造业的)团体的需求。

  不存在着市场赢利。

在情况1)中,是家族的劳动效益的结合,偶尔也是奴隶主作坊里的作坊劳动。

在情况2)中,劳动岗位是世袭的(偶尔是可转让的)占有,其产品交付给被占有的顾客(消费者)--进一步微弱的发展是:

  I.第一种特殊情况:

手工行业的被占有的、(形式上不自由的)劳动效益分类化了的承受者,

  1)作为所有者的租息源泉,然而与此同时,尽管形式上不自由,却作为实质上自由的(大多数)为固定顾客服务的生产者(支付租息金的奴隶),

  2)作为为了赢利目的的家庭手工行业经营者,

  3)作为为了赢利目的的、在所有者的作坊里工作的作坊工人(不自由的家庭工业)。

  II.第二种特殊情况:

为国家财政目的而进行的社区公益捐赋的劳动效益分类:

其类型与社区等级手工行业[a),2)]具有同样性质。

  在采矿业领域里与此相一致的有:

使用不自由劳动者的王公的或地主的企业:

奴隶或隶农。

  在内陆运输领域里与此相一致的有:

  a)地主占有运输设备作为租息源泉:

把手工业制造业的劳动效益转移给操此行业的小农家庭来完成;

  b)采用生产合作社方式调节的小商贩商队。

商品为他们所占有。

  在海上运输领域里有:

  a)所有者自己经商的家族或者地主或者贵族占有船只;

  b)采用生产合作社方式建造船只和占有船只,船长和船员本身作为商人参加,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地区间的旅行小商贩作为货主参加,所有有关参加者结成风险社会化,船队实行严格调节。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商业”与地区间的贸易即运输还是一致的。

  c)自由的手工行业:

  在顾客(消费者)占有原料,劳动者占有工具,地主(作为租息源泉)或团体(轮流使用)占有设备的情况下,作为

  ①服务到户的手工业,或者

  ②谋求工资的加工手工制造业,自由地为顾客生产,或者

  ③“价格手工业”,劳动者占有原料和劳动工具,因而也占有领导权,而设备(往往)为一个劳动者团体(行会)所占有。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由行会对所得进行调节是典型的。

  在采矿业里:

政治统治者或地主占有矿藏作为租息源泉;一个劳动者团体占有开采权;行会有关开采的规定是作为一种对矿山主和矿山开发集团承担的义务,矿山主对租息感兴趣,矿山开发集团负有担保义务,也关心收益问题。

  在国内运输领域里:

船主行会和货运行会有固定的航行班次,并调节他们的赢利机会。

  在海上运输领域里:

分股占有船产、船队和康门达的旅行商。

  发展到资本主义:

  1)企业家对货币经营资金的实际的垄断作为预先支付劳动者的手段。

这样一来,他们依仗生产信贷获得领导货物生产的权利,而且尽管劳动者们继续在形式上占有获利手段,他们获得了对产品的支配权(在手工行业和采矿业);

  2)依仗被强加的、垄断的(同业公会)团体制度或者政治权力的特权(作为租息的源泉或者换取货款),在首先实际垄断市场知识和因而也垄断市场机会和货币经营手段的基础上,占有产品销售的权利;

  3)对在家庭工业里依附的工人实行内在的纪律化:

由企业家提供原料和器械。

  特殊情况:

为了公众财政和居民的(所有来源)利益,在特权的基础上,对家庭工业进行合理的垄断组织。

以赢利许可来强行调节劳动条件;

  4)企业家占有整个实际的生产手段的情况下,企业经营上没有合理的劳动专门化,建立车间企业。

在采矿业里:

所有者占有矿藏、坑道和器械;在运输业里;大业主占有海运企业。

其后果是:

剥夺工人对生产手段的占有;

  5)作为把生产企业进行资本主义转变的最后步骤:

生产和运输的机械化。

资本计算。

所有实际的生产手段变为(“固定的”或企业经营的)资本。

所有的劳动力都徒具“双手”。

由于企业经营变成为有价证券持有者的社会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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