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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

铁路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车组新造、高级修及关键配件临修后投入运营前的试运行管理,确保动车组上线运营安全,验证设备的线路适应性,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线上或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上运营的动车组的新造试运行、高级修试运行和临修试运行。

第三条动车组试运行分为试运行试验及试运行跑合两部分,各型动车组新造(高级修)、临修试运行试验大纲由总公司组织制定,并通过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第二章试运行条件

第四条动车组试运行前,应按照一级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静态检查和功能确认。

动车组超过检修周期或行车安全设备(ATP/CIR/LKJ)超过检修周期,严禁上线。

第五条试运行须安排在满足动车组运行速度等级的线路区段进行。

动车组进行制动等试验项目时,时速30050公里动车组试运行线路应包含5、8公里线路坡度接近0‰的直线区段,时速2開50公里动车组试运行线路应包含4巧公里线路坡度接近0‰的直线区段。

第六条铁路局应根据试运行试验大纲要求及线路情况,明确可进行试运行的区段,采用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进行试运

第七条试运行线路的轨道、供电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及接触网条件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TB10621-2009)等有关规定,试运行线路的安排应满足试运行试验项目需求。

第八条动车组试运行期间的运用维修和试运行中的应急处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试运行组织

第九条动车组试运行由动车组支配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铁路局应建立动车组试运行组织与管理制度,要根据试运行试验大纲要求结合试验线路平纵断面、线路允许速度、过分相位置等实际情况,制定试运行方案,包括试运行计划、流程、操作提示卡及交路等内容,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可在局管内线路上安排的试运行,由所属动车(客车)段向铁路局调度申请调度命令,调度部门依据试运行管理办法及试运行申请发布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需跨局试运行时,铁路局调度根据动车(客车)段申请向总公司调度申请调度命令,对不影响列车运行标尺的试运行跑合,由总公司调度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铁路局试运行申请发布调度命令;对影响列车运行标尺的试运行试验,铁路局应以电报或文件型式将有关要求发至有关单位,由总公司调度部门依据本办法、铁路局电报或文件、铁路局试运行申请发布调度命令。

动车组在外局修竣后需进行试运行,由所在局调度负责发布调度命令,跨局时向总公司调度申请调度命令。

调度命令的申请和发布应通过运营调度管理系统传递。

第十三条铁路局应对动车组试运行的线路保障、检修保养、数据测试、安全管理等工作做到计划周密。

动车组上线试运行时必须安排司机、随车机械师及试运行负责人员,并严格执行《动车组司机操作规程》和《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一次出乘作业标准》。

试运行过程中参试人员应加强列车巡视,检查车辆有无异音、异味、异常振动等非正常情况。

试运行结束后应对走行部、车顶高压设备、车端连接装置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动车组新造、高级修时,可同步进行LKJ、ATP等列控车载设备测试、试验。

第四章新造试运行

第十五条动车组新造试运行主要是验证动车组相关参数,检查各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满足合同技术规格要求。

第十六条新造动车组试运行里程规定如下:

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2000公里;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1000公里;时速16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500公里。

新造后的动车组有动力回送里程可纳入试运行里程统计。

第十七条试运行计划。

新造试运行工作由支配局组织主机厂共同完成,原则上在动车组出厂到达支配局5天内安排试运行工作,可结合回送途中进行相关试验。

铁路局接到总公司配属电报后,应根据试运行大纲及线路工况,组织主机厂共同编制试运行方案。

试运行不在动车组配属局时,动车组配属局应安排人员参加试验及交接。

试运行期间,动车组的性能和指标如不能满足合同技术要求,重复进行的试运行不得超过3次,后续处置按照采购合同办理。

第十八条试运行记录和确认。

过程中,参试人员应按照规定表格认真填写记录;试运行结束后,动车组支配局、配属局和主机厂共同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在动车组新造试运行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试运行记录及试运行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车作为技术档案,份交主机厂留存。

第五章高级修试运行

第十九条高级修试运行是动车组经过三、四、五级检修后进行的试运行,主要是检验高级修后动车组设备性能。

第二十条动车组三级检修后试运行里程规定如下:

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1000公里;时速200一2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500公里;时速16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500公里。

第二十一条动车组四、五级检修后试运行里程规定如下:

时速300到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2000公里;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1000公里;时速160公里动车组不少于500公里,高级修后的动车组有动力回送里程可纳入试运行里程统计。

第二十二条试运行计划。

试运行工作由支配局组织承修单位共同完成,原则上在动车组到达支配局5天内安排试运行工作,可结合回送途中进行相关试运行试验。

铁路局应根据大纲及线路工况,组织承修单位共同编制试运行方案。

试运行不在动车组配属局时,动车组配属局应安排人员参加试验及交接。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记录和确认。

试运行过程中,参试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试运行记录;试运行结束后,动车组支配局、配属局和承修单位共同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在动车组高级修试运行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试运行记录及试运行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车作为技术档案,一份交承修单位留存。

第六章临修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临修试运行是指动车组更换转向架、轮对、万向轴、主变压器、牵引电机后进行的试运行,主要是对临修后的动车组安全可靠性进行验证,确保动车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临修试运行里程原则上不少于200公里。

第二十六条动车组临修后由所在局组织制定试运行计划,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不在动车组配属局时,动车组配属局应安排人员参加试验。

第二十七条试运行结束后,由配属局按照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相关数据及检查内容,并由配属铁路局代表、临修单位代表在动车组临修试运行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明确试运行是否合格的结论,确认表由承修单位留存。

附件:

1.动车组新造试运行确认表

2.动车组高级修试运行确认表

3.动车组临修试运行确认表

附件

CRH

局段

版本号:

201403

动车组新造试运行确认表

动车组编号

制造厂

出厂日期

到达日期

配属铁路局

支配铁路局

试运行里程

区段

里程

试运行开始日期

试运行完成日期

试运行结论

配属铁路局代表

年月

支配铁路局代表签字

年月

主机厂代表签字

年月

CRH

局段

版本号:

201403

动车组高级修试运行确认表

动车组编号

承修单位

出厂日期

到达日期

配属铁路局

支配铁路局

试运行里程

区段

里程

试运行开始日期

试运行完成日期

试运行结论

配属铁路局代表签字

年月

支配铁路局代表签字

年月

承修单位代表签字

年月

CRH

局段

版本号#201403

动车组临修试运行确认表

动车组编号

临修单位

临修开始日期

临修竣工日期

配属单位

支配铁路局

试运行里程

区段

里程

试运行开始日期

试运行完成日期

试运行结论

配属单位代表签字

年月

临修单位代表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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