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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购房合同查询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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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购房合同查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篇一:

绍兴房地产买卖合同20XX

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甲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有权人:

买方(乙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_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拥

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于:

房屋类型:

;结构:

(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甲方应当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于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附属设施与设备如下:

装饰情况。

(六)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没有租约,也未被查封,并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地产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等。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二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过户之日起—日

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买方同意: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分期付款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拾万

—仟—佰—拾—元(小写:

元):

(1)乙方于年月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至甲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

双方应同时到付款银行现场,甲方应于乙方汇入上述款项后立即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卖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账号:

(2)乙方应于该房地产过户后日内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发放贷款不足以

支付房款余额的,乙方应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日内补

足应付房款余额。

第五条交房方式

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并履行下

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第九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从最后一期交付的房款余额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条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

(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

(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

(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

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他费用:

(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

(23)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上述项由卖方支付。

上述

项由买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

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执一份。

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卖房人(称甲方):

〔甲方]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卖房人(甲

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购房人(称乙方):

〔乙方]姓名:

购房人(乙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卖房人和购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屋位置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的房屋使用权。

该房屋面积为

第二条购房人所购房的基本情况。

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地址

该房的结构,层高为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总购房2层)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卖房人与购房人约定按下述

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为平方米,

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千—

—白—拾—万—千—白—拾—元整。

2、按整套房屋计算,该房屋

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白—拾—

万—千—白—拾元整。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购房人退房的,卖房人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天内

将购房人已付款退还给购房人。

购房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五条卖房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卖房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7日,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卖房人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人累计已付款的白分之十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交接。

卖房人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房人承

担。

第七条卖房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卖房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房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签

字。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卖房人份,购房人

份。

第^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房人(签章):

购房人(签章):

双方现场见证人(签字)

(1)

;

(2)

(3)

;篇三: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李祥娥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敖连姣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

信原则,就房屋出售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售房屋地址:

丘北县恒源辣椒交易中心2#幢1f

二、房屋结构:

框架3层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出售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出售房屋价格:

单价(人民币)/平方米,总价1,343,169元整(大写:

壹佰参拾肆万参仟壹佰陆拾玖元整)

2、付款方式:

分两次付清;

⑴乙方于20XX年10月23日支付给甲方300,000元整

(大写:

参拾万元整)购房订金。

⑵乙方于20XX年11月

10日之前付清购房余款843,169元整(大写:

捌拾肆万参仟壹佰陆拾玖元整)

⑶若乙方在期限内不能付清房款,甲方可另行处理该房

屋,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5%违约金。

⑷产权过户相关费

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⑸在过户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一切事项。

⑹在协议期内,若一方反悔赔还对方双倍购

房订金。

五、乙方付清甲方全部购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屋移交于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

行生效。

甲方:

李祥娥

联系电话:

0876-4120XX6

乙方:

敖连姣

联系电话:

0876-*******

签订日期:

20XX年10月23日

篇二:

绍兴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一:

绍兴房地产买卖合同20XX

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甲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有权人:

买方(乙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_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于:

房屋类型:

;结构:

(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甲方应当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于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附属设施与设备如下:

装饰情况。

(六)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没有租约,也未被查封,并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地产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等。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务等,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二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过户之日起—日

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买方同意: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分期付款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拾万

—仟—佰—拾—元(小写:

元):

(1)乙方于年月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至甲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

双方应同时到付款银行现场,甲方应于乙方汇入上述款项后立即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卖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账号:

(2)乙方应于该房地产过户后日内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乙方应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日内补

足应付房款余额。

第五条交房方式

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

【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第九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从最后一期交付的房款余额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条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

(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

(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

(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

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他费用:

(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

(23)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上述

项由卖方支付。

上述

项由买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

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

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执一份。

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XR赣中民一终字第6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绍兴,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灶生,男。

上诉人邱绍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X为全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XX年11月,原告张灶生与案外人黄金明、曹红亮等三人从全南县建设局转让取得县城含江路建材巷原砖瓦厂2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全国用(20XX)字第6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土地用途为住宅。

同月,以黄金明的名义从全南县建设局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许可证上的用地项目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均注明是私宅。

此后,原告张灶生经过与曹红亮、黄金明、丁上伟等人协商,他们同意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原告。

因此,原告从黄金明手中取得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两证。

但原告并未到相关部门将建设规划两证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20XX年,原告张灶生委托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对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兴;建的住宅楼进行设计。

全南县建筑设计室为张灶生设计了六层十二套、底层为柴房(车库)的住宅楼建设图纸一份。

同年8月,原告张灶生即以该图纸的设计要求为依据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同年10月31日,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订了《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一份。

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原告将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出售给被告,全套价格为28000元。

双方还约定:

甲方(张灶生)负责房屋外墙立面装修,供电到户并装表,供水主管道到卫生间,卫生间设大便器,并安装好排污管,户门装高级防盗门,内门留门洞,窗户留窗洞,并为乙方(被告)免费办理房屋产权证、水电进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

合同订立后,被告邱绍兴支付了房款220XX元给原告张灶生。

20XX年6月左右,该大楼六楼封顶。

此后,原告张灶生因工程建设费用短缺,无力继续施工,遂揭下工程离开全南。

张灶生未完成的工程主要有:

外墙正面没有粉刷,其余三面及套房内墙也只粉至四楼;楼梯没有抹面,也没有安装扶手;水、电、防盗门、柴棚门均没有安装;卫生间蹲位未砌,也未安放大便器;该楼房四周的排水沟未挖好。

在此情况下,被告邱绍兴等十二人于20XX年7月14日

与案外人曾火正(原告张灶生聘请的施工人员)达成协议,由曾火正、曾庆光将张灶生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主要是外墙正

面粉刷,其余三面五至六楼外墙粉刷,楼梯抹面等工程)继

续施工,施工费用由被告邱绍兴等人直接付给曾火正1000

元,平均每户为元。

楼梯扶手至今仍未安装。

另外,被告所购这套房屋的水、电、防盗门及套内墙体粉刷等均由被告自已请人完成,为此,被告支付了费用3407元。

20XX年1月,

被告搬入该房居20XX年,购房人之一罗龙辉向全南县建设局申请在该楼的楼

顶加建一层,县建设局于同年4月20日向罗龙辉颁发

了加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龙辉据此在该楼的楼顶加建了一层两套住房。

20XX年12月18日,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作了重大变更。

该补充协议约定:

店面价格600元/,夹层价格为320元/,店面另外要补地皮和基脚及其他费用300/,被告应在同年12月25日

前把工程款、土地费、基脚款及其他费用付清给张灶生,水、电、房产证由被告邱绍兴自己解决。

该补充协议内容系张灶

生本人手写,且只由张灶生一人持有

原告张灶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建该大楼时,挂靠了江西省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该栋楼房设计六层十二套,罗龙辉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楼顶加建了一层,实际建了七层。

该工程至今尚未进行总体竣工验收,但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出具的设计单位工程质虽评价报告明示:

该工程观感质虽验收认为符合合格要求已通过验收。

同时全南县建筑工程质虽监督站、赣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南分公司、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及设计单位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均证实在该大楼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上述单位均派人参与了该工程的基础及隐蔽工程的验收。

经全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测虽,被告购买的住房面积为(包括楼梯分摊面积),店面面积为。

20XX年7月,原告张灶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邱绍兴订立的合同无效,由被告邱绍兴将房屋返还给其。

对原告张灶生的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20XX)全民一初

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l、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于20XX

年10月31日签订的《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无效。

2、驳回原告张灶生要求被告邱绍兴返还座落在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建材巷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6月

27日,原告张灶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邱绍兴支付

工程款、土地款和房屋基础费共计兀并从入住之H起按银彳了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利息。

原告张灶生开发的这栋住宅楼,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有11套,现有7套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6套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合同的性质。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住宅楼共建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实为商品房买卖关系,故本案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被告签订的名为共建实为商品房买卖的《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被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因被告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且该栋住宅楼的部分住户也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应可入住,且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已也被判决驳回,故本案房屋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为宜。

3、关于该房屋

的折价补偿标标准。

折价补偿的方式可参照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及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酌情决定。

据了解,原告张灶生于20XX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写明的单价与全南当时的商品房的单价基本相符,故该协议虽然无效,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单价可作为该房屋折价的参考。

4、关于未完工项目的处理。

根据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出卖人将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时,一般应保证水、电到户、内墙、楼面有一般标准的粉刷装修,每套商品房的户门应安装房门。

故应由原告张灶生完成的项目而张灶生未完成的,应由张灶生继续完成,或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费用折抵房屋的价款。

就本案而言,张灶生应继续完成并且能完成的项目主要有楼梯扶手的安装和房屋四周排水沟的开挖、完善。

应由张灶生完成但已由购房户完成或已没有必要由张灶生完成但必须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需的费用折抵房屋的价款的项目主要是水电的到户、相关住户的内墙及楼面的粉刷、防盗门的安装、柴棚或车库铁门的安装等。

5、在房屋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自行装修并搬进居住,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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