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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卒中的康复诊疗规范

脑卒中的康复诊疗规范

一、康复住院标准

经急性期临床药物医治和/或手术医治(一般约2-4周)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固,但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或出现影响功能活动的并发症,影响生活自理和回归家庭、社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神经学症状再也不恶化;

二、     不出现需手术处置的病情转变;

3、     无其它重要脏器的严峻功能障碍;

4、     CT等影像学检查未见病情转变。

二、临床检查规范

(一)一般检查

 一、三大检查常规。

 二、常规血液生化检查,尿细菌检查。

 3、心电图检查、腹部B超检查。

 4、胸片及相关部位X线检查。

 五、梅毒血清学、艾滋病HIV病毒抗体、肝炎标志物测定。

 六、神经电生理检查(含运动诱发电位)检查。

7、心、肺功能检查。

(二)选择性检查

一、脑脊液检查

适应症:

疑有颅内感染,颅内高/低压或脑脊液循环功能障碍等情形。

需要了解脑脊液理化性质,观察颅内压力转变时。

二、TCD检查

适应症:

需要了解颅内血管闭塞、畸形、硬化、动脉瘤、血液转变等情形及颅内压增高的探测等。

3、脑电图、脑地形图检查

适应症:

(1)需要明确癫痫诊断时,

(2)需协助其它颅内占位和颅内感染诊断时,(3)出现意识障碍时,(4)需协助辨别器质性精神障碍或功能性精神障碍时。

4、头颅CT和MRI检查

适应症:

(1)入院时需进一步明确诊断,

(2)病情发生转变,有加重或再次出血、梗死等迹象时,(3)归并有脑积水、肿瘤、感染等迹象时,(4)其它情形需要CT和MRI检查才能明确诊断时。

五、诱发电位检查

适应症:

需辨别诊断及判断预后时。

六、心脏彩色B超、颈部彩色B超检查

适应症:

脑卒中疑为心血管疾病引发时。

7、心、肺功能检查

适应症:

疑有心、肺功能消退时,需了解患者运动负荷情形,以指导制定合理的运动处方。

三、临床医治规范

 

(一)临床常规治疗

一、基础病医治:

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等医治;

二、延续性临床医治:

调节血压、颅压,改善脑供血、脑社经营养、对症支持医治等;

3、改善语言、认知、精神、吞咽、运动、膀胱和肠道功能障碍的药物医治和临床技术选用。

4、中医中药医治。

(二)常见并发症处置

一、感染:

包括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等感染的医治;

二、痉挛:

各类抗痉挛口服药、社经阻滞(或溶解)医治、矫形器应用或手术医治。

3、精神障碍:

选用精神药物或行为心理医治;

4、压疮:

体位处置、换药或手术医治等;深静脉血栓:

溶栓、抗凝药物应用等。

五、肩痛、肩关节半脱位、肩手综合症:

消炎镇痛药物,矫形器配置等。

六、其它归并症的防治:

如肌萎缩、骨质松、关节挛缩、异位骨化、体位性低血压、水肿的防治等。

四、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价

入院后5天内进行初期评价,住院期间按照功能转变情形可进行一次或多次中期评价,出院前进行末期评价。

评价项目如下:

一、 躯体功能评价

肌力评价、关节活动度评价、感觉评价、肢体形态评价、协调评价、日常生活活动(ADL)评价、疼痛评价、辅助器具利用评价,上肢神经损伤者需进行上肢功能评价、手功能评价,下肢神经损伤者需进行平衡功能评价、行步态分析等。

二、精神心理评价:

存在相关问题者进行认知功能评价、人格评价、情绪评价。

3、语言、吞咽功能评价:

第一进行失语症和构音障碍筛查,对存在或可凝存在失语症和构音障碍者需进一步进行失语症标准检查和构音障碍检查,必要时需进行吞咽障碍评价、肺活量检查。

(二)康复医治规范

1.物理医治

(1)运动医治:

初期主要进行床上良肢位的摆放、翻身训练、呼吸训练、坐位平衡训练、转移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血管舒缩性训练等。

恢复期继续进行关节活动度训练、牵伸训练、呼吸训练等,并进行患侧肢体的运动控制训练,和各类体位的变换及转移训练,同时进行站立床医治及坐、跪、站立位的平衡训练和步行训练等。

后期在继续增强前期医治的基础上,按照患者运动控制能功、肌力、平衡功能等情形,循序渐进地进行减重步行、辅助步行、独立步行等。

(2)物理因子医治:

选用超短波疗法、气压医治、电磁波疗法、直流电疗法、痉挛肌电刺激、神经肌肉电刺激(NMES)、功能性电刺激疗法、肌电生物反馈疗法等。

(3)水疗:

按照患者具体情形可进行水中运动医治等。

2.作业医治

(1)认知训练:

对有认知障碍者按照认知评价结果进行定向、记忆、注意、思维、计算等训练,严峻病人初期可进行多种感觉刺激以提高认知能力,有条件的音位可进行电脑辅助认知训练等。

(2)知觉障碍医治:

对存在知觉障碍者进行相应的失认症训练和失用症训练,训练内容按照知觉评价结果可选择视扫描、颜色识别、图形识别、图像识别训练和空间结构、位置关系训练等,得供必要的辅助训练标认和器具,并结合实际生活和工作场景进行训练。

(3)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

初期可在床边进行平衡、进食、穿衣、转移等训练,情形允许尽可能到医治室进行训练,内容包括平衡、进食、穿衣、转移、步行、入厕、洗澡、个人卫生等方面,并在患者实际生活环境中或尽可能模拟真实生活环境进行训练。

(4)上肢功能训练:

通过有选择的作业活动来提高运动控制能功,维持和改善上肢关节活动降低肌张力、减轻疼痛,提高手的灵活性和实用功能。

(5)功能训练指导:

包括日常生活活动指导,辅助器具利用训练和指导,并对有需要的患者进行环境改造指导和环境适应训练。

3、语言医治:

对构音障碍者进行构音训练、发音训练、交流能功训练等,存在失语症的患者需进行听、说、读、写、计算、交流能力等内容的语言训练。

部份患者需进行摄食-吞咽训练等。

存在言语失用者需首选进行针对性训练。

4、中医康医治

(1)针刺医治:

采取分期医治和辨证医治相结合,取穴以阳经为主、阴经为辅。

(2)推拿医治:

一般在中风后二周开始推拿医治,以益气血、通经络、调补肝肾为原则,选穴参照针刺穴位,手法以滚、按、揉、搓、擦等为主。

(3)其它医治:

电针、艾灸、头皮针、水针、穴位注射、火罐、中药医治等。

5.辅助技术

初期或严峻病例需配置普通轮椅,足下垂或内翻患者需配置踝足矫形器,膝关节不稳固者需配置膝踝足矫形器,平衡障碍患者需配置四脚杖或拐杖,手功能障碍者需配置必要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进食自助具等,预防和医治肩关节半脱位可利用肩托,部份患者需利用手功能位矫形器或抗痉挛矫形器。

(三)康复护理规范

1.康复护理评估

包括皮肤状况、压疮发生危险因素评分、安全危险因素、二便功能、对疾病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

2.康复护理

(1)体位护理:

良肢位摆放、体位变换、体位转移等;

(2)膀胱与肠道功能训练、二便管理;

(3)康复延伸医治:

按照康复医治师的意见,监督和指导患者在病房进行关节活动度(ROM)、肌力、日常生活活动(ADL)、站立步行、吞咽、语言交流等延续性训练。

(4)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

预防继发性损伤的护理,各类感染的预防及护理,肩痛、压疮的预防及护理,尿失禁护理,预防深静脉栓塞、关节挛缩及用综合症的护理等。

3.心理护理、家庭康复及社区康复护理指导

五、职业社会康复规范

(一)职业康复

1.职业康复评价

进行工伤职工职业调查、就业意愿评估、工作需求分析、主动使劲一致性评估、工作模拟评估、现场工作分析评估。

2.职业康复

根据不同的损伤水平和个体差异设计不同的康复方案,四肢瘫患者可利用上肢残余功能,以个体化的技能培训为主,必要时须借助辅助器具或改良设备;截瘫患者按需要进行工作耐力训练、技能培训、就业选配等职业康复训练。

(1)职业咨询:

协助患者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进展方向,制订潜在的工作目标。

(2)就业选配:

按照患者的残疾程度、认知功能、躯体功能、兴趣、教育、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选配适合的工作。

(3)技术培训:

具体可按照患者认知、躯体功能状况及兴趣爱好,选择参加电脑操作训练班、手工艺制作培训班等。

(二)社会康复

 1.社会康复评价

 行为评价、伤后应激障碍评价、社会功能评价、生存质量评价、社区独立生活技术进行评估、家居环境评估。

对有需要的患者进行家居环境评估。

 2.社会康复

 主要采用个案管理的方式进行,由个案管理员(社会工作者或康复医治师)对工伤职工提供由入院开始直至回归工作职位或社区生活的全程个案服务。

(1)康复辅导:

采取“一对一”或“小组”医治的形式,对工伤职工进行包括工伤保险政策、合理康复目标的成立、伤残适应、压力纾缓、与雇主关系及家庭关系等的咨询和辅导。

   

(2)社区资源使用指导:

包括向工伤职工提供相关的就业政策及就业信息、残疾人优惠政策及有关的服务信息、社区医疗、社区支援网络的使用等。

(3)长期病患照顾者指导:

主要针对长期病患照顾者的情绪压力纾缓、对工伤职工伤残的适应、家庭康复技能及家庭护理等的指导。

(4)家庭康复技能指导:

一般在工伤职工出院前制订,按照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形,给予出院后的家庭康复计划与具体技术的指导。

其有别于在康复机构中由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计划及技术。

(5)加减环境无障碍改造指导:

由个案管理员协同作业医治师或康复工程师提供咨询或指导,按照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对其家居和周围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尽可能消除工伤职工家居和社区生活的物理障碍。

(6)家庭财政安排与未来生计指导:

协助工伤职工及家人合理安排家庭财政,探讨家庭未来生计,使工伤职工及家人有足够的心理和思想预备,对未来的生活做出调整和安排。

提高他们应对未来转变的能力。

(7)工作安置协调指导:

在工伤职工能够返回工作职位前,与其雇主联系协商,对工伤职工原工作场所包括工作环境、职位安排、同事关系等进行评估、协调,为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做预备,在出院后继续跟进,直至其适应工作职位。

或在工伤职工重返工作职位后的2-3周内到其工作场所给予指导,协助其适应工作职位。

(8)重返社区跟进协调指导:

包括与工伤职工、其家庭成员、劳动保障经办部门、社区、残疾人合作小组等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协助患者适应社区生活。

六、康复出院标准

   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固,并具有下列条件:

1.已达到康复住院时限。

二、无严峻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

3、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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