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及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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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及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专业

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十多年来互联网的不断高速发展,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面临的经济挑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式,2015年中国政府政府提出的“互联网+”政策,在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完美结合时,药品电子商务的时代也来临了。

相比传统药店,网上药店更具优势,然而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假药销售提供了空间,随之而来的是不可预测的用药安全风险,政府的监管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由于我国网上药店起步比较晚,网上药店监管还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上药店的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的现存问题,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上药店;监管;对策

 

ResearchontheStatusandProblemsofOnlineDrugStoreSupervisioninChina-Ctripasanexample

[Abstract]]Formorethanadecade,thecontinuousand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rnethasprofoundlyaffectedallaspectsofoursocietyandeconomy.In2015,the"Internet+"policypro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government,theperfectcombinationofe-commerceandotherindustries,thetimehascome.Comparedwithtraditionalpharmacies,onlinepharmacieshavemoreadvantages.However,whiletheInternethasbroughtconveniencetopeople,italsoprovidesspaceforcounterfeitdrugsales.Asaresult,thereareunpredictabledrugsafetyrisks.Seriouschallenges.SinceChina'sonlinepharmaciesstartedrelativelylate,thesupervisionofonlinepharmaciesisstillundercontinuousdevelopmentandimprovement,whichhashinderedthedevelopmentofonlinepharmaciestoacertainextent.AimingattheexistingproblemsinthesupervisionofonlinepharmaciesinChina,thisarticledrawsonforeignadvancedeconomicsandputsforwardcorrespondingsuggestions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China'sInternetmedicineindustry.

[Keywords]onlinepharmacysupervisionscountermeasure

 

1前言

1.1研究背景

1.1.1网上药店的发展

网上药店(又称虚拟药店)是指企业依法建立的,能够实现与个人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商品交易的电子虚拟销售市场。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网上药店,它是属于企业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ustomer,B2C)模式,其主要功能是实现网上药品零售和在线药学服务,经营产品有OTC药品、保健品、计生用品、健康食品、医疗器械和隐形眼镜等[1]。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开始被推广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医药行业。

网上药店搭上二十世纪的末班车,在1998年,第一家网上药店“诞生”了,虽然不到四个月就“夭折”了,但也就此开启了我国网上药店的征途。

此后,我国网上药店的数量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而且其中许多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的企业开始加入运营网上药店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2005年国家出台关于互联网医药行业的政策制度,到今年2020年,这短短的十几年间,虽然政策在不断优化,更强有力地在保护着市场,但网络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而且药品这种商品本身的特殊性质,使得网上药店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1.1.2网上药店的优势

(1)覆盖面更广,服务的人群更多。

据最新一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CNNIC)在京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在如此高比例的网民用户基础下,各类购物APP层出不穷,国民的购物消费大比例的转移至网上购物,其中就包括医药商品。

医药企业纷纷跟紧消费者的步伐,开展网上药店经营。

(2)网上药店较线下药店其经营成本更低。

网上药店依托互联网运营,免去大量昂贵的店铺租金;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免去纷杂的人工成本;可实现厂家直销,缩短利益链;还可以灵活控制库存,降低库存成本。

(3)顾客购买更方便,品种更齐全。

在家利用手机或电脑便可轻松解决购物需求,无需出门采购的方式现在更深入人心;且时常去到药店才发现所要购买的药物缺货等问题不再出现,全网搜索可以知道库存还能“价”比三家。

(4)保护客户的隐私。

一些关于个人隐私的的药品可以通过网购避免他人知晓,还有不愿说与药店店员听的隐私性病疾也可以在网上药店无所顾忌的咨询和购买。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其不断普及和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寻求更多发展空间[2]。

其中,与药品行业的这一独特合作格外引人注目。

在2005年,为更好规范市场,国家开始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开始明确出台政策法律法规等,同意医药企业可以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同时考虑到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其在运输方面有着更高的运输条件,将允许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入互联网药品市场列入政策规定,至此我同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模式与传统药品经营模式相比,具有便捷、快速、节约成本的特点。

但也存在一些复杂性和隐蔽性,如有很多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规范市场;面对全新的经济模式,政府的监管作用也在接受新的挑战,传统的监管机制能否适用新的药品经营模式也有待确认。

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关乎全国人民的性命安全问题[3]。

而随着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发展,制售假药、非法售卖处方药等非法行为被不法分子隐秘的藏在偌大的互联网世界之中,如不加以治理规范,这一极大安全隐患将威胁到国民安全。

本文着重对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现存几大短板,并借鉴国外互联网药品监管机制提出改进的建议,为我国互联网医药行业监管提供借鉴经验[4]。

1.2.2研究意义

医药关乎国泰民安大局,是专业性极强的商品,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离不开医药,社会的稳健有序发展离不开医药,如此重要的行业,其销售手段、方式、销售过程必须在国家科学的指导下进行,其发展必须受到国家的重视、政府的监督和相关行业的约束。

毋庸置疑,互联网+医药行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该行业仍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和积累经验才能更好的发挥该行业的优越性。

自2005年至今,短短的14年,尽管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行业销售额不断上涨,但由于我国现有经验不足,加上医药关乎国民日常生活乃至生命安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制定科学有序的监督体制,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各种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为互联网医药行业提供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促使医药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研究内容

本论文通过研究我国网上药店目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监管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一些网上药店监管的优秀方案,对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合理调整和做出一些突破,总结出更优质的监管方法。

本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是先交代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是主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医药行业在监管方面目前的一种现状,梳理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的发展历程,总结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和网上药店监管的必要性,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依据。

第三部是就我国网上药店在法律规定方面、虚假广告方面、非法销售处方药方面、第三方物流监管方面、监管手段方面这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类讨论。

第四部分是借鉴国外监管方法和基于我国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策略。

第五部分是通过各种文献的查阅,结合所学为解决我国目前网上药店的监管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六部分是基于全文的研究和分析,进行归纳总结。

1.3.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查阅相关书籍和浏览网上相关文献,大致了解我国及国外的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和政策,以及浏览跟网上售药有关的网页、新闻,以便了解网上售药所面临的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学者针对网上药店监管问题提出的建议,更进一步的修改提炼,使之更适合我国现存状况,从而得出更优的解决方案。

(2)归纳分析法。

通过对国外优秀的网上药店监管方法进行研究并归纳总结,针对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的不足借鉴国外的方案提出改进建议以及研究保持优势的措施。

1.4创新点

结合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通过了解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对问题的剖析,结合所学,探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2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现状分析

2.1我国网上药店监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自1998年的第一家网上药店成立以来,在这不平凡的十几年间,我国网上药店并非走的一帆风顺。

从无到有的这个过程中,我国网上药店经历禁止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允许部分省市开展网上非处方药销售试点、允许在网上进行药品信息服务但禁止药品交易、取消试点审批等起起落落的坎坷道路,网上药店一直在不知前路的情况下艰难着前进,终于在2005年国家出台了明确的政策制度,建立网上药店的准入制度,允许网上销售非处方药。

此后十几年,国家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医药市场的有序进行,对网上药店的干预慢慢放松,加速其发展等一系列改革探索方案,为网上药店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网上药店依托互联网,迎合现代人们的消费方式,突破传统药店线下销售的一些经营瓶颈,市场潜力巨大,势必会成为医药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但由于药品这种商品本身的特殊性质,网上药店相比其他行业的网络化进程要慢上许多,但其情况更加复杂,互联网+医药行业为我国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而且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并不足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对于网上药店的监管力度和政策方针有有待改进。

2.2网上药店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药品作为商品必然要受到监管,药品既可用来治疗疾病,也可以用来保证身体健康,所以药品是对于国家对于个人来讲都是至关重要且需要谨慎对待的东,药品的使用需要在专业是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且药品的质量关乎健康和生命,所以网上药店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保证运营药物的合法性和确保运输过程药品不会发生变质。

其次,药品行业利润颇丰,互联网世界复杂多变,许多不法分子藏匿其中并非法售卖假药劣药,非法销售处方药,政府的监管有利于及时遏制打击非法售卖等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

3我国网上药店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自2000年网上药品销售试点开始以来的十几年间,为了保障网上销售的药品的质量和网售药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但目前仍有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

3.1目前我国针对网上药店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还乏善可陈,作为医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的网上药店,这些年来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见表1,由此可见我国网上药店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表1网络药品经营监管相关法规和文件

施行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层级

1985年7月1日

2000年1月1日

2000年6月26日

2002年9月15日

2004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日

2007年5月1日

2018年7月17日

2019年1月1日

药品管理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商务法

法律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律

上表法规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侧重网上药店的经营许可和监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主要侧重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核等[5]。

以上法规对网络市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具体实施起来还有很多的漏洞。

如电子证据的取证难仍旧亟待更简便的解决办法;对于网上药店在违法经营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需要不断补充更新。

3.2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和发布虚假药品信息

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示的一项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知道现在互联网上假药劣药的泛滥成灾,报告显示单是通过非法网站售出的药品其中就有50%都是假劣药,面对如此高的占比,解决互联网上假劣药的非法销售已经成为各国不可置之不理的严峻问题。

对于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现象,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打击,但不法分子仍旧猖獗,屡教不改。

原因有二,首先,他们的犯罪成本低,只需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有了作案工具,通过售卖假药劣药,他们能够非法获取大量钱财,低成本高收获使不少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其次,我国虽然采取了手段进行打击,但处罚力度小,较之丰厚的利益,许多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

而且对于藏匿在硕大的互联网世界中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证据常常难以提取和保留。

随着自媒体宣传及销售的普及,其销售内容已经从日用品向保健品、药品扩张。

相比于正规药品经营的严格渠道管理,自媒体宣传模式下销售的药品多数产自没有资质的企业,这些药品不仅夸大疗效,甚至含有有毒和违禁成分[6]。

他们通过发布的这些虚假药品信息,夸大其疗效,诱骗容易受骗上当的老年群体购买。

我国一直专注于药品流通渠道的监管,而像这种通过微信、qq等新社交渠道进行售卖假药劣药的已经不是仅由政府一方监控就能解决的。

3.3非法销售处方药

目前我国政策虽然不断开放,但处方药仍是禁止在网上进行销售的。

在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不得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直接销售处方药[7]。

因此,公众所要购买的药品并非全部都可以在网上购买到,这也使网上药店失去了大半个市场。

显然,并非所有人都能遵守规则,非法商家通过隐瞒,“挂羊头卖狗肉”等违法行为在网上销售处方药。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没有执业药师的指导下擅自在网上自行购买处方药并服用,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首先药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若服用质量残差或假的处方药,不仅耽误治疗有时甚至危及生命也有可能。

其次跟医药相关的问题最好还是咨询拥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

所以,非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不可姑息,需尽快解决。

3.4第三方物流监管欠缺

因为无法要求每一个医药企业都自建一个配送体系来进行药品配送,这样成本太高,大多数企业无法承受,于是我国多数中小医药企业就将物流配送这一流程承包给第三方。

“第三方药品物流”概念系2005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8],但第三方药品物流的标准化、信息化发展较慢,相应监管政策、制度不健全,监管存在盲区,其发展也难以规模化、集约化。

3.5传统监管手段不适应互联网的发展

不法分子隐匿在网络中,利用网站发布药品信息,通过非接触方式达成交易意向,传统监管手段单一,难以进行有效追溯和查处[9]。

对通过移动APP、微信、qq等进行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难以锁定踪迹和在提取证据时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手段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市场需求,监管主体信息化建设滞后及硬件设施的不充足都会拖慢我国监管体系建设的推进,而这些技术设备的难点如果不解决将对网上药店监管的作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4国外网上药店监管借鉴

不同国家对网上药店的开展及相关服务的限制的各有不同,其中美国、英国、德国三国均支持网上售药,且无论从法律法规的完备情况还是监管过程的各种措施效果来看,这三个国家都走在了世界前列,接下来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网上药店监管方法,结合我国网上药店监管实际状况,归纳出具体有效的网上监管措施,希望可以给我国对于网上药店监管问题的解决方法提供一些参考。

4.1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第一个开展网上药店的国家,且其发展速度、规模和监管水平一直处于世界前列,这与他们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切实有效的法律内容密不可分;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为了更好的保障国民健康和规范市场秩序,在2008年时,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8年瑞安海特网上药房消费者保护法》(RyanHaightOnlinePharmacy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8),其中明确规定了违法的网售药品行为类型和具体的量刑,此后各州也出台了各项规定,其量刑程度和法律比联邦的更加严格;如在佛罗里达州,没有经过许可的网上药店不准向该州任何人销售药品,否则会按二等重罪论处[10]。

美国还修改了《美国联邦管制药品法案》,通过对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服务交易的规定不断补充和完善,从较高法律位阶层来规范市场和政府,保障国民的消费权益。

英国设立了《药品法》,这个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药品的广告、运输和售后等方面,并为药剂师设立了专门的法规《药剂师法》,该法主要是用于对药剂师的其行为规范指南,其中也包括了网上药店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处方才可供应处方药等规定。

此外,由极具权威性英国皇家药学会(RoyalPharmaceuticalSocietyofGreatBritain,RPSGB)也发布了《网上药店服务专业标准指南》,该指南几乎涵盖互联网药品经营时需要遵守的所有事项。

该指南在更新时还明确了:

“在保证安全性、保密性的前提下,在适当的前提下,在适当的时候,药品可在线供应,且销售记录必须保存两年。

”[11]。

这一新增规则使网上药店售药在需要证据取证时提供了可行性和方便。

德国也通过设立《药店法》,针对互联网药店的日常经营等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制度来保障网上药店的合法经营,并且规定了只有取得国家认证的药剂师才有资格开办网上药店,国家会通过药店巡查制度将非法网上药店列入“黑名单”,而且如果多次出现在名单上,这些网上药店在法律上会受到非常重的量刑。

同时,德国政府会给合格的网上药店颁发质量认证标志,并要求国民在进行网上药店消费时要进行辨别其网店是否有求认证标志和从业资格许可[12]。

为完善法律内容,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需要增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对法治的伤害,同时其操作性也影响着法律是否能顺利有效地进行;另一方面是可以借鉴国外现行的相关制度,如在查去违法网上药店经营收集电子证据阶段,经常出现的取证难和难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的情况可以参照英国的解决方法,通过立法要求网上药店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的前提下,对药品销售记录进行备份保存,以备查看调用;而在处置网上药店的违法行为时,在处罚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一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的力度,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13]。

而对于累犯的处罚,不妨可以参考德国的“黑名单”制度,通过设置“黑名单”,对各个网上药店的进行监督,对多次并达到一定次数上限的网上药店被施以重罚。

另外对网上治而不止的非法网站和虚假药品的广告,也同样可以借鉴国外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相关经验,考虑对网上药店的经营许可条件适当放宽,但注意这并不表示是降低监管力度,反而是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同时让更多的合法企业可以开展网上药品经营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网上售药市场。

通过不断增加的合法网上药店可以增加消费者的数量,来推动消费和网上药店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打击到非法药店的生存,同时网上合法药店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也会积极加入到对非法药店的监督中来,形成自发打击非法网站的社会力量,为网上药店营造积极健康的发展环境。

4.2行业协会

在网上药店监管方面,美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国家。

美国医药企业可以向网上药品销售的行业保护机构NABP,即全国药房理事会协会申请VIPPS认证,申请通过的上药店在其网站首页都有VIPPS标志链接,点击链接可进入到美国药协会网站,可查询该药店的信息或其他取得VIPPS的网上药店信息。

而对于没有通过VIPPS认证的网上药店,NABP会对其开展持续审查,并将所审查到的不合法网站进行公示,以警示消费者不要在该网站购买药品[14]。

NABP还制定了《标准州药房法》,且各州药房法都以此为标准制定蓝本。

因此,美国的非政府机构NABP在规范网上药销售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英国国内有两个最重要的非政府机构来参与网上药店的监管,一个是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这个机构主要是关于网上药品的销售许可和药品售后服务监管工作。

另外一个是RPSGB,这个是英国最大的药品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网上药店的注册审核和制定相关准则来规范网上药店;该协会推行的“网上药店标志”能够链接到其下设的网站,消费者可以在此网站上查找网上药店的相关信息,确认药店的合法性及确保所购药品的质量;或者可以在线咨询提供服务的药剂师。

在德国,所有药店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的经营形式,其药店经营者药能否考到剂师资格证是药店能否开启经营的关键点,同时取得资格证后还需加入到德国医药协会下属的药剂师协会中以便协会实施监管活动,同时协会会实时监控网上药店的经营并将巡查到的违法网上药店名单报告给德国联邦药品与医疗器械局。

我国目前由多个行政部门在不同的方面监管这网络售药,可以说我国的互联网药品监管几乎完全由政府负责,这样一来政府的执法难度大,药品行业协会也无法发挥更多的作用。

首先针对网络难以界定这一点,行业协会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面更有优势;其次通过行业协会的监督或借鉴国外设立合法药店认证标志,可以有效地遏制我国网上非法药店的经营,也可以引导消费者到合法的药店消费,减少网上购买到假药劣药的风险等。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公布后,一些企业积极响应,组建了各类医药商业协会,但比起基数庞大的市场而言,目前的行业协会还没有达到可以充分监督整个市场的数量,数量不够是一方面,其质量也是良莠不齐,发展进程各不相同,许多的监管工作还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没有运用到实际中去,目前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出它应有的效力。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行业协会运作经验,充分发挥我国医药行业协会应有的职能作用。

为分担政府监管部门线上线下的监管的多重任务,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制度体系,应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发展,并给予合理的管理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网上药店监管中的作用。

 

5完善我国网上药店监管对策

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不同,网上药店的经营是通过网络渠道开展的,因此,为更好地对网上药店实施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快完善健全现有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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