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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S规则A部分

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缔约国政府会议

议程第7和8项

SOLAS/CON.5/34

2002年12月17日

审议并通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审议并通过各项决议和建议案及相关事宜

会议第2号决议和1974年SOLAS公约的相关修正案及会议第3至11号决议

经会议通过

所附附件为会议第2号决议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文

本及会议有关决议此两文本及决议已收入会议最终法案的附件2和3

***

2

附件1

会议第2号决议

2002年12月12日通过

通过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会议

已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文称为该公约

关于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

考虑到该公约新的第XI-2章提到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并要求船舶船公司和港口设施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A

部分规定的的相关要求

认为缔约国政府实施该章的要求将极为有助于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及保护船

上和岸上人员

已审议了国际海事组织下文称为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五

届和第七十六届会议上编制供会议审议和通过的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

规则草案

1通过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

2提请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该规则将在该公约新的第XI-2章生效后于

2004年7月1日生效

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情况继续对该规则进行评审和修正

4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内的该规则文本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该

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并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本组织所有非该公约缔约国政

府的成员

3

附件

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序言

1.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

设施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领域保安的行为的国际框架

2.在2001年的9.11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

开的第二十二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

年12月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

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

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筹

备工作

3.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制订和通过适

当的保安措施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

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已报海安会第七十五届

会议审议会上并成立了一个特设工作组进一步制定提案海安会第七十五届会

议审议了该工作组的报告并建议应再由一个海安会会间工作组推进此项工作

该工作组于2002年9月召开了会议2002年12月在紧临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

安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

与海安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所作的进一步工作商定了提

交外交大会审议的提案文本的终稿

4.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

约(1974年SOLAS公约)现有规定的修正案以加速实施安装自动识别系统的要

求并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第XI-1章涉及标识船舶识别号和携带连续概

要纪录的新规则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涉及本规则的实施和

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

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评审

和修正

5.1974年SOLAS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

基于1974年SOLAS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最迅捷

的方式已商定将1974年SOLAS公约的范围延伸至包括港口设施但也商定

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活动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为广泛的问

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还商定这些

规定的范围不应延伸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袭击之后任何必要的处理活动

本规则的全称为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如同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

第XI-2/1条所提本规则的名称可缩略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或简称

ISPS规则

4

6.在起草规定时已注意确保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公约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规定的相容

7.这些规定表明国际海事业对海运领域保安问题的态度有了重大改变认识

到这些规定可能会给某些缔约国政府带来繁重的额外负担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

合作来协助缔约国政府实施这些规定的重要性

8.这些规定的实施将需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从业者或使用者包括船舶

人员港口人员乘客货方船舶和港口管理者与国家和地方当局中承担保

安职责者持续进行有效合作并相互理解必须对现有做法和程序进行评审如其

没有达到合适的保安水平则必须加以改变为了加强海上保安航运业和港口

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履行额外的职责

9.在实施1974年SOLAS公约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保安规定时应

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提供的指导但认识到该指导的适用程度可能会视港口

设施的性质和船舶及其航线和/或货物的性质而变化

10.对本规则任何内容的解释或执行不得有悖于国际文件尤其是包括国

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在内的有关海运工人和难民的国际文件以

及关于海运和港口工人的国际标准所展现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尊重

11.认识到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规定当船舶在港内

时如果在船舶到港后已办完手续并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

序方面没有理由予以拒绝公共当局应允许随船到达的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

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充分注意到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船舶人员

需要登岸度假并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就医

5

A部分

关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1总则

1.1引言

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本部分包含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提及的强制性规定

1.2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

.1规定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

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

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

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确保及早和有效地收集并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

计划和程序和

.5确保对具备合适和相称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1.3功能要求

为达到其目标本规则体现了一些功能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1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

.2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

.3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

.6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和

.7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定义

2.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部分而言

.1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第…条系指该公约的第…条

.3第…章系指该公约的第…章

.4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

运输单元船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5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

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舶备品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

施而制订的计划

6

.6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的在船上负责船舶保安并对船长负责的

人其责任包括实施和保管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

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7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

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并与港口设施保

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8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经任命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保管港口设施保

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9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

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

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

2.2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XI-2/1条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

台和高速船

2.3在第14至18节中涉及港口设施的任何一处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

同时也是指指定当局

2.4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赋予其的含义

相同

3适用范围

3.1本规则适用于

.1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

.2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3.2尽管有3.1.2节的规定但对于其境内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仅偶尔

需要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本规则

的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这些港口设施

3.2.1缔约国政府应在按照本规则的本部分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

上作出第3.2节所述决定

3.2.2缔约国政府根据第3.2节所作的任何决定不应降低第XI-2章或本规则的本部

分所要达到的保安水平

3.3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

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3.4本部分的第5至13节和第19节适用于第XI-2/4条所规定的船舶和公司

7

3.5本部分的第5节和第14至18节适用于第XI-2/10条所规定的港口设施

3.6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或义务

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4.1依照第XI-2/3和XI-2/7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

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在规

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威胁信息得到确证的程度

.3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

.4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4.2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

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3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本规则的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

关的职责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

.1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正内容

.3确定须任命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正内容

.5依照第XI-2/9条采取控制和符合措施和

.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4.4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度内测试其所批准的(或对于船舶而

言代表其批准的)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或它们的修改内容的有效性

5保安声明

5.1缔约国政府应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

造成的危险确定何时要求提交保安声明

5.2船舶在以下情况下可要求填写保安声明

.1该船营运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作为其界面活动对象的港口设施或其他

船舶的保安等级

.2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具体船舶的关

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3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按适用

情况

.4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

.5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

到船活动

8

5.3如果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填写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船

舶应予以确认

5.4保安声明应由以下各方来填写

.1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代表船舶以及在适当时

.2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如果缔约国政府另行决定由负责岸上保安的任

何其他机构代表港口设施

5.5保安声明应提出港口设施与船舶之间(或船舶与船舶之间)可以共用的

保安要求并应说明各自的责任

5.6缔约国政府应根据第XI-2/9.2.3条的规定规定其境内港口设施保存保

安声明的最低期限

5.7主管机关应根据第XI-2/9.2.3条的规定规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保存保

安声明的最低期限

6公司的义务

6.1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含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述公司应在船

舶保安计划中明确船长在就船舶安全和保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

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限和责任

6.2公司应确保为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按照第XI-2章和本规则的

本部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

7船舶保安

7.1船舶须遵从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以下保安等级

7.2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应通过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

指导在所有船上开展以下活动以便针对保安事件确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1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2对登船予以控制

.3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4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6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和

.7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7.3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7.2节

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防范措施

7.4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7.2节

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措施

9

7.5无论何时主管机关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船舶均应确认已收到关于改

变保安等级的指令

7.6当缔约国政府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时船舶在进入其境内的港口之前

或在其境内的港口期间应确认已收到指令并应向港口设施保安员确认已开始实

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确认已开始

实施规定了保安等级3的缔约国政府发出的指令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船舶

应报告在实施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

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7.7如果船舶按主管机关要求所设定的或已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

已在港口的规定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口设施所在缔约国政府的

主管当局和港口设施保安员

7.7.1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员应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并

协调适当的行动

7.8要求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设定保安等级2或3的

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该缔约国政府

7.9在缔约国政府规定了保安等级并已确保向在其领海或已通报进入其领海

意图的船舶提供了保安等级的信息时此类船舶应被告知保持警觉并在注意到

可能影响该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后立即向其主管机关和附近任何沿岸国报告

其所

7.9.1在将适用的保安等级告知此类船舶时缔约国政府还应考虑到本规则B

部分提供的指导将这些船舶所应采取的任何保安措施告知这些船舶并在适宜

情况下将该缔约国政府为防范所面临的威胁而已采取的措施告知此类船舶

8船舶保安评估

8.1船舶保安评估是船舶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

8.2公司保安员应确保由具有适宜能力评价船舶保安情况的人员按照本节的

规定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来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8.3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特定船舶开展船舶保安评估但要遵守第

9.2.1节的规定

8.4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和至少以下要素

.1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2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3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

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和

.4确定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8.5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评审认可并保存

10

9船舶保安计划

9.1每条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就本规

则的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9.1.1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特定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但要遵守

第9.2.1节的规定

9.2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评审和批准工作或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

正内容的评审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9.2.1在这种情况下对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正内容进行评审和

批准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不曾参与被审的船舶保安评估的编写或船舶保安计

划或修正内容的编写

9.3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对以前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正内容应

附有编制该计划或修正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

9.4该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

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

种语言的译文该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防止将用于对付人员船舶或港口且其携带XX的武器危险

物质和装置携带上船的措施

.2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防止擅自登船的措施

.4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

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5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

.6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7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的职责和船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8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与该计划有关的培训操练和演习程序

.10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定期评审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序

.12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指明船舶保安员

.14指明公司保安员包括24小时详细联系方式

.15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16船上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次数

.17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1和

.18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

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1

9.4.1对该计划所规定的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或对该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价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除非由于公司或船舶的大小和性质方面的原因

1为了避免对在船上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目的有任何不利主管机关可允许用一文件将

此信息保存在船长船舶保安员和公司所决定的其他高级船上人员知道的船上其他地方

11

而无法这样做

9.5主管机关应决定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已批准计划所规定的任何

保安设备的哪些变动在主管机关批准对该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任何此

类变动均应至少与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规定的措施同样有效

9.5.1依照第9.5节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对船舶保安计划或保安设备所作

变动的性质应以文件明确说明该批准此批准件应可在船上取用并应与国际

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一起出示如果这些变动是临时性

的一旦恢复采用原批准措施或设备船上不需再保留该文件

9.6该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

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9.7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9.8除了第9.8.1节所规定的情况外船舶保安计划不受按照第XI-2/9条执行

控制和符合措施的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

9.8.1如果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2章

或本规则本部分的要求且验证或纠正不符合情况的唯一方式是审查船舶保安计

划的相关要求则可破例允许查看该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部分但必

须征得有关船舶的缔约国政府或船长的同意然而计划中与本规则的本部分第

9.4节中的.2.4.5.7.15.17和.18有关的规定被视为机密信息非经有关缔

约国政府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检查

10记录

10.1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以下活动的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

存在船上并注意第XI-2/9.2.3条的规定

.1培训操练和演习

.2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3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4保安等级的改变

.5与船舶直接保安状况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停留或曾经停留的港口

设施的具体威胁有关的通信

.6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和

.10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10.2应使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来保持记录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

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10.3记录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

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12

10.4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记录

11公司保安员

11.1公司应任命一名公司保安员被任命为公司保安员的人可作为一条或数

条船的公司保安员视公司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而定但须明确指定此人所

负责的船舶公司视其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可任命数人为公司保安员但

须明确指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

11.2除本规则本部分的其他规定外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等级提

出建议

.2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3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以及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

.4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的保安要

.5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

.6安排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验证

.7确保迅速处理和解决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

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8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9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合适的培训

.10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11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12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

船具体信息和

.13确保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组船舶批准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实

施和保持

12船舶保安员

12.1在每条船上均应任命一名船舶保安员

12.2除本规则本部分的其他规定外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定期对船舶进行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2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正)的实施

.3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

的保安事项

.4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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