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学习资料 第5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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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学习资料第5讲

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相关知识讲座

第五讲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

一、范畴

范畴一词是从哲学移植而来。

当人们的思维可以把握某一事物和现象的各种特征及其关系的普遍本质,并表述为基本概念时,这就是哲学意义上的范畴。

范畴是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

作为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的最一般概念的范畴,将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伦理学也有自己的范畴,伦理学的范畴是反映和概括人类道德各种现象及其特征、关系、方面等的本质的基本概念。

伦理学所关注的狭义道德范畴,是指象善恶、荣誉、义务、良心等概括和反映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一定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并成为人们普遍信念而对人们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概念。

二、医德范畴

(一)医德范畴的涵义

医德范畴是道德范畴的一个特殊领域。

从认识论根源上说,医德范畴是医生道德实践的总结和概括,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中人们之间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

从表现形式上说,医德范畴多是借用道德范畴,少部分属于职业独创。

医德范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

广义医德范畴包括医学伦理体系中所有的基本概念。

狭义医德范畴是指医德规范体系中的第三个层次,如权利与义务、良心与荣誉、胆识与审慎等。

其中,权利与义务是最重要、最基本、最令人关注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医德范畴及其内在含义也在不断变化和不断发展。

(二)医德范畴的意义

第一,医德范畴是医德规范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在医德基本规范体系的三个层次中,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是医德范畴的基础和指导者,医德范畴则是体现和从属于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的。

但是,医德范畴作为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的具体化和个体化,以“自我规范”的形式,成为前两个规范层次的必要补充。

三个层次是分工互补的:

前两个层次主要体现外在的社会要求,而后一个层次则体现内在的自我要求;它们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医德规范体系;第二,医德范畴是由医德他律转化为自律,由外在约束转化为自觉行为的直接环节。

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普遍的医德要求,对医务人员主体而言,是外在的、客观的。

个人要实现社会要求,首先就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做,这就是所谓的他律过程。

而医德范畴则是医务人员借以把握医德要求的感知能力和评价能力,以行为主体的心理感知、判断、选择等形式来完成规范内在化,即“自我立法”。

这显然是主体走向医德自律的直接前提和起点。

三、医德范畴之良心

(—)良心的涵义

医务人员工作在在医疗行业,需要遵守相关的医德规范,履行相关的医德义务。

从人的个体道德的发展阶段看,要经过他律阶段、自律阶段、他律和自律相统一的阶段。

医德义务,可以理解为个体道德在他律阶段上的道德意识。

如果医务人员对义务的认识已经转化为深刻的责任感,义务就已经不再是一种外界强加给自己的责任,而成了对责任的自觉意识,即发展到自律阶段。

无论是社会行为,还是职业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道德评价,而良心与荣誉则是一对主要关于道德评价的范畴,良心主要是内在的评价,荣誉主要是外在的评价。

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善恶的价值判断和评价能力。

良心主要是指个人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包括对自身的指导行为的价值意识的判断。

它是对自身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情感、意志等综合的反映,也是一种心理活动,是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满足感或愧疚感。

由于人的道德意识、观念等与社会道德和教育有关,因此,良心不完全是个体内在的,还由于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环境中而保持有社会共识的含义在内。

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

(二)良心的作用

良心对行为的道德调节作用的特征之一是它的彻底性。

彻底性的第一个表现在作用的深度上。

良心最易使人“慎独”。

良心作用的彻底性还表现在其作用的时间维度上,亦即,良心对人的调节表现在行动之前、行动之中和之后。

在行为发生之前,良心的作用表现为对动机的发动、评判和监督。

人的行动除了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最主要的是条件是主体的动机。

良心使主体产生必须做某事的动机,同时,良心还会产生对于动机的监督和评判,对于合乎道德的行为动机,良心予以肯定,对于违背道德准则的冲动,则产生抑制和否定的作用。

在行动之中,良心作用的表现是针对行为的监督和调节。

良心不断对个体的行动进行监察,对合乎道德标准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方式予以支持、鼓励。

相反,则予以制止、调整,对一些情感、行为上的偏私,良心则及时提醒,要求主体予以纠正。

俗语中说的“良心的发现”,就是这个意思。

在行为结束之后,良心仍然会起作用。

对于履行了良心所首肯的道德义务的行为,良心使主体感到欣慰、满足和自豪;对没有能够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或效果不佳的行为,良心让主体感到不安、惭愧、内疚甚至悔恨。

所以良心是道德人格的重要构件,也是道德人格的忠实卫士。

(三)医德良心的特殊意义

在医疗领域,良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由于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患者对许多涉及自己疾病的信息不能完全理解,无论是诊断,还是治疗,尤其是治疗方式的选择,医生做出自己的主观判断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极为关键的。

但是,医生的建议是否出自患者的利益,是很多外行和患者等无法全面判断的,即便在医疗行业内部,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全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个人的良心在为患者服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在古代,无论中国或外国,医生往往都要借助神的力量来监督自己的一切行动。

“合药虽无人见,存心自有天知”实际上是一种警语或誓言。

四、医德范畴之荣誉

荣誉是社会和个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人们履行一定社会义务的相应行为的道德价值所表达的肯定性评价和褒奖。

可见,荣誉与义务的关系很密切,它是对履行义务的道德行为的公认和褒奖,是社会对个人的社会价值的肯定性客观评价和个人对此的肯定性主观感受。

荣誉与良心的关系也甚为密切。

荣誉与良心都是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力量。

前者是人的外在的名誉,后者是人的内心信念。

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社会和职业行业内对一个人的评价和一个人的良知是相一致的,但有时二者也会出现偏离。

五、医德范畴之情感

(一)医德情感的涵义

医德情感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和他人行为之间关系的内心体验极其自然的流露。

医德情感与医德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是建立在对病人健康高度负责的基础之上的,不以医务人员个人利益和需要的满足为前提。

(二)医德情感的内容

医德情感的内容包括同情感、责任感和事业感。

同情感是医务人员最起码的医德情感、最基本的医德情感,其感性因素居主导地位,是服务病人的原始动力;责任感是起主导作用的医德情感,其理性因素居主导地位,是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可弥补同情感的不足,使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并能真正履行对病人的道德责任;事业感是责任感的升华,是更高层次的医德情感,即把事业看得比个人利益、生命还重要。

强烈的事业感能激励医务人员为医学事业的发展发愤图强,不计较个人得失,并能为病人的利益承担风险,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道德原则。

(三)医德情感的特点

医德情感有两个特点:

第一,医德情感的特殊性。

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不仅仅是理性的单一作用,而是伴随着深刻的情感体验。

医学实践贴近人性中最真实、最脆弱的一面,从医的过程和经历往往为医务人员提供了观察人性的绝好机会,以至从生命最本质的“生”、老”、“病”、“死”,体验到最深刻的悲悯和喜悦,洞察到人性与生命的真谛;同时也折射出医者自身的人性道德、素养及取向。

医务人员情感体验的对象是病人,由于病人疾病缠身,痛苦,呻吟,流血,痉挛,谵语等,病人的病情和体态绝非是一组优雅的音符或一幅美妙的图景,这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表现出厌恶,烦恼或恐惧的情感,由于服务对象的特定状况和自身职业的特殊需要,决定每一个医务从业者必须克服、抑制非职业的情感反应和态度体验,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培育以同情、怜悯为主体的医学职业道德情感。

医学道德情感的最初萌芽正是体现了人类休戚相关的同情、爱护和互助之情。

第二,情感中立,病人和医生的关系具有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关系在任何治疗关系中都是必要的。

医生维系这种不对称的关系主要有两个因素:

医生的职业权威和感情中立。

医生承担着使病人恢复正常技能的责任,为了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医生通过在人际反应中保持一定的距离来保持关系的不对称性,控制和病人的交往,换句话说,在道德情感上医生要尽量保持中立:

了解病人的真实感情但不以允许病人了解自己的真实感情作为回报,即使病人表现出强烈感情时,医生也只能表示同情而不能动情,医生应该理解病人的感觉,但不能体验这些感觉,其结果就是医生必须保持要成功地治疗病人所必需的优势,保证病人遵照医嘱循序渐进地治疗。

(四)医德情感的类型

医务人员道德情感表现实际上呈现为多样化和层次性,在职业情感的体验和态度表达上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使命型,具有使命型情感的医务人员视病人的健康利益高于一切,对医疗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这一类型一直为行业和社会所倡导并树立为典范,但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凤毛麟角;本分型,本分型的医务人员基本恪守医家职业本分,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或合理的谋求自己的利益。

道德情感表现为职业化和庸俗化,而这一类型则在社会中占据主流;功利型,利型医务人员把医生职业视为较好地维持生存或牟利的工具,无利不起早,微利不作为,甚至惟利是图,突破职业道德的底线,道德情感表现为功利化和市侩化;疲惫冷漠型,疲惫冷漠型医生的职业道德情感淡漠,医患关系变刻板、冷漠和非人性化,对病人的疾苦表现得冷漠甚至无动于衷;医学职业本身演变和发展规律导致的情感冷漠也损害到医学道德情感,把病人看作出了故障的人体机器,丧失了对生命的敬畏感,变得冷漠,甚至冷血,产生人性的变异。

面对高压力和高风险,面对功利心和高科技,在紧张和繁琐的医务工作中,如何平衡和协调自身的职业情感,保持一颗对人类受苦的敏感之心,是作为一个好医生最主要的条件。

恪守人道主义的精神,以博爱、尊重之心同情帮助病人,以平等、公正之心服务他人,将是新时代医学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也是医务人员道德情感专业精神的人性体现。

六、医德范畴之审慎

审慎即周密而谨慎。

医德审慎是医疗活动中医生对病人和疾病详查细究、慎重从事、细心操作的一种道德品质和处世态度,是医学智慧的表现。

审慎与个人性格有关,但主要是后天的教育和个人修养形成的。

医德审慎主要体现在行为前的周密思考和行为过程的细心、周到、一丝不苟,及对各个医疗环节慎言、慎行,自觉按规范操作,认真负责。

医生的工作直接关系着病人的生命,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病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没有任何性质的工作能像医生的工作性质那样充满着风险和无尽的变数。

医务工作者审慎的品德,既要表现在“言”的方面,也要表现在“行”的方面:

第一,行为方面:

审慎在医疗行为方面表现得特别重要,无论是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护理等各项操作,都必须考虑到种种可能,选择最优方案,周密细致地操作,争取最好的效果,把副作用和其它意外减少到最低限度。

坚决反对粗枝大叶、敷衍搪塞等不良行为。

第二,语言方面:

无数医疗实践证明,语言既可治病,也可致病。

医务人员对患者讲话要做到慎言、守密,多用安慰、鼓励性语言,让患者感到亲切、鼓舞和温暖,切不可用刺激性腔调和言词影响患者情绪。

七、医德范畴之权利、义务

(一)权利、义务涵义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它与义务相对。

权利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主要的有两种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或道德权利)。

在法律上,只要构成权利,就必须应该享受而不容侵犯;道德权利(或法律权利)不像法律权利那样受强制性保护,而是受特定的道德体系制约,侵犯道德权利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在医学领域里,权利问题是围绕着人们的健康利益展开的,同时伴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

所谓医德权利是指医德生活中主体所拥有的正当权力和利益。

它是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反映着医患关系和卫生事业与社会的关系。

医德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医务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二是病人所享有的权利。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

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处的“应当”。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既没有离开义务的权利,也没有离开权利的义务。

医德权利和义务的倾斜和分离曾一度引发了大量的医德问题甚至社会问题。

医德义务主要是指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道德上应该履行的职责。

它既是社会对医务人员角色的道德要求,也是医务人员认同的医德责任。

同时,病人也负有自己的医德义务,只是不作为医德义务的主要方面而已。

医德权利与义务时而对立,时而统一。

医德权利与义务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这是医务人员作为的基本依据,也是社会基本公正的实现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但二者经常处于对立之中,例如医学生实习的权利和患者的隐私权之间有时可能存在矛盾;医生尊重病人拒绝治疗的义务也可能与救死扶伤的天职存在冲突。

明晰医德权利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已成为医患之间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根源。

防范医患纠纷,必须明晰医患双方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医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表现在:

第一,医生权利与义务、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相等。

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

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是应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

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

但是,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个人能够自由选择,他能够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

如果医生或患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如果医生或患者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利的义务,那么,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

医生与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在于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不应该超过他所履行的义务。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患者也并不是只享有健康与医疗的权利,而无须负有相应的义务。

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有义务,其义务与权利也是对等的。

第二,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联系。

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以一定方式对这个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这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

“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

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

”在医患关系中,表现在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医生权利和患者权利是一致的,医生权利应服从患者的权利。

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

当然,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

医生义务与患者权利是一致的。

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医生的义务,患者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而一旦作为患者进入医患关系之中,又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

对于医生来说,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提供必要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患者对权利的享有的行使也就意味着医生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

患者的医疗权利也就是医生治疗的义务,患者自古以来的同意权利也就是医生的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患者的保密的权利也就是医生不把患者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

患者义务与医生权利是一致的。

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赋予了医生的权利,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医生履行权利。

在医疗过程中,只有患者履行义务,医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

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并不是完全被动的,除了医生的努力外,如果没有患者的积极配合,有的治疗是难以成功的。

功能的恢复,疾病的预防,更需要患者主动努力。

医生义务与患者义务也是一致的。

医生的义务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是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并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

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这并不仅仅是为自身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务人员的劳动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同样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医患关系的实质。

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

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

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医生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

如果只谈患者的权利,而不讲义务,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

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生与患者都有战胜疾病,保持健康的义务。

医疗保健不仅仅是医生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义务,而且是患者应该予以享受和保证的一种权利、一种需要。

患者权利的享有和履行也不可能离开医生的帮助、离开社会所能提供的医疗可能而单独实现,更不可能违背生老病死的规律。

因此,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医患双方对基本目标的认识角度和水平趋于一致,并且做到医患双方对基本权益在理论上和事实上的平等。

还可以使医患双方都能享有各自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能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认识和对待医疗结果。

从而使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三)医生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

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

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因此,医生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

无论何时,医生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对每个医生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

医生的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

治病救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不是医生对患者的恩赐,也不是医生对患者发的慈悲之心,而是医生不可推御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治病救人的义务。

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自从希波克拉底把医学从巫术中解放出来,到《日内瓦宣言》的“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这种精神一以贯之。

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解除痛苦的义务。

医学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一个病人。

而给病人以援助,是医学的经常性行为,也是医学的繁重任务,其社会意义大大超过了“治愈”。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

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四)患者的义务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同样也有着其应尽的义务。

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生的尊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配合治疗的义务。

如果由于患方的错误陈述或不与医方配合导致诊疗失误,医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五项规定: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造成这类医疗事件的过错在患方,医方不存在过失。

《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推卸医方的责任,最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病人要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

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患方在行使自己就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些医院针对患者住院期间擅自出院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索性制定了病人住院期间不允许离开医院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医院决不能以规章制度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但病人不遵从医嘱擅自离开医院而引起病情突然恶化,而引起的的医疗伤害,必须自己承担责任。

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并不以治疗是否有效或是否成功作为收取费用的前提,病员不能以失败为理由拒付医疗费。

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是复杂的,个体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生命科学总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探讨,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治疗效果。

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患者有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五)患者权利

虽然各国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

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

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

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情况及其预后有知悉的权利。

但有些情况下,患者对疾病认知的权利与医生的义务相冲突。

如危重病人了解了自己疾病的诊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及预后,可能会产生较重的心理负担,影响到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甚至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不得不对患者隐瞒病情真相,实行保护性医疗。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本人。

二是法定代理人。

在我国,知情同意权代理人被选择的先后顺序应为:

家属---亲威---单位同事---负责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务人员。

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

者去医院看病,表明愿意接受医生检查,但范围只能限定在与诊断有关的医生,这包括主治医生或数名医生的会诊行为。

而除此进行的其他人员对患者的观摩是不合适的。

主治医生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了解患者的病情,是国际惯用的标准。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要求赔偿权。

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名誉权。

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六)医务人员的权利

医务人员权利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中。

医务人员的道德权利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内容还在探讨之中。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医务人员有维护病人身心健康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医务人员的专业职权,应不受医学以外的任何因素干扰。

对社会或病人一些有害于健康的活动和行为,医务人员有权向其提出劝告、给予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国家或部门不慎下达的有害于健康的政策,医疗部门有权要求撤回或修改。

医务人员有诊断治疗的决定权。

这是临床医务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

在有利于、至少不危及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对患者及其病情的认定,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做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务人员权利范围内的事情只能有医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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