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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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盐城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教师基本职责
第一条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理念,以学生为本,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
第二条在教学中,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文化素质教育内容落到实处,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教师应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下达。
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各种业务进修培训学习和到企业挂职锻炼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五条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认真学习领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并贯穿到教学工作之中。
教师应负责课程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教授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了解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七条教师应负责编制所教授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实施计划(含实验课)、教案、讲义(讲稿)、教学大纲等课堂教学文件。
教师应完成课程讲授、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等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教学环节。
第八条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注意从专业性质和人才培养定位出发,保证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教师应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主动融入经济社会主战场,深入行政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中小学等一线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参加实践学习挂职锻炼,加深对应用型人才的了解,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条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师德修养
第十一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管教管导,既要了解、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积极地学习,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努力陶冶高尚情操,遵纪守法;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注意仪容仪表、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的示范作用;以严谨的教风、科学的态度、负责的精神作学生的楷模。
第十四条同事之间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
以老带青,以青促老,形成尊老爱青的良好风气。
同事之间学术上的不同见解要按照“双百方针”进行研讨,工作上的意见分歧进行民主讨论,不得闹无原则纠纷,更不得把工作上的意见分歧扩散到学生中去,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十五条每年选留、选聘进校的新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明确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以缩短工作适应期,尽快成长为能承担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合格高校教师。
第十六条新教师正式开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或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一遍以上,经考核效果良好;
(二)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基本熟悉全部教材,阅读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
(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1/3以上内容;
(四)由系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在系(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同行评议,系主任同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认可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十七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酌情安排课程主讲任务;个别师资短缺专业的新教师提前开课,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专门指导,或边跟随指导教师见习,边担任少量主讲任务。
第十八条教师开设新课程或引进的非教学人员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或拟订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材、教学参考书等);
(二)熟悉课程内容或对该学科作出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
(三)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系或学院组织同行教师评议,认定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一)新教师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未取得新教师任课资格;
(二)担任助教期间,工作效果不好,不具备主讲能力;
(三)对实验、实践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践能力较差;
(四)对已开课程连续两年以上教学效果差,师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
(五)引进的非教学人员未作系统教学准备。
本科专业的主讲任务原则上应由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
第二十条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系(室)必须向学院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系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各门课程应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检验教学质量的标准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国家无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由学院指定课程教学组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或培养规格规定的教学目的、任务、课时等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中应明确课程总评考核成绩计算方式,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自编的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须由课程组提出申请,报系和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教学大纲应由主讲教师在开课之初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
各系应当重视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基础课程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公布的优秀教材。
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任课老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
第二十三条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填写课程授课计划表,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进程表(校历)在开学一周内完成授课计划表的制定和网络提交工作。
授课计划表的制定通常以章、节或单元作为填写单位,力求详细。
第二周经系和学院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任课教师打印纸质稿送所在学院备案。
任课教师应按授课计划表的进度授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四条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
教师应努力领会教学大纲精神,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融会贯通,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讲稿。
讲稿内容要反映最新科研成果和理论发展动态,充分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并要不断更新、修改、充实,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学生实际需要。
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技能课教师要按照专业特点加强自身技术训练,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写教案。
第二十五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详细的讲稿和教案。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方案,应包含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该课时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及教具、图表、录像、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上课前教师必须熟悉讲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并做好上课的一切准备工作,至少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室,准时上、下课。
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努力上好课。
课堂上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授应做到教学目的明确,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条做好组织工作,维护课堂纪律。
教师要对学生认真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做好教学记录。
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对课堂上出现的偶发事件或违纪现象,应当妥善加以处理,并于课后向学院反映。
体育术课要指导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掌握动作要领,严守运动规程,杜绝伤害事故。
第二十九条教师上课应尽量讲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用词准确科学、生动形象、富有感染力;板书清楚规范;课堂上各个环节组织严密、过渡自然,时间分配合理。
恰当地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直观教学手段。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双语教学。
第三十条组织好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前,教师要慎重选题,并认真指导学生作好充分准备,写好发言提纲;课堂讨论时,要积极引导,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支持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支持和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习兴趣和探索真理的精神,培养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和胆识;课堂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得出明确结论,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并培养学生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的实事求是精神。
原则上教师要以站姿授课。
每次授课要关注学生的出勤、卫生、纪律等情况,杜绝学生上课带食品、接打玩手机、乱扔垃圾等现象。
要关注学生学习情况,组织好教学活动,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保障好教学纪律。
要求学生认真参与教学活动、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堂上要贯彻学生学习为本的教学理念,按照预习交流、拓展讲解、课后延伸三个环节组织教学活动。
认真做好教学笔记,特别是预习交流和课后延伸中每位学生的学习表现要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新课程开始前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外作业、测验、考试等要求和方法,以及各自在课程评分中的比重。
必须向学生认真作自我介绍,包括教师姓名、研究方向等;向学生介绍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复习和延伸要求;向学生讲清所授课程的特点,特别是课程所针对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具体的学习要求;向学生介绍参考资料和查阅要求;向学生讲清学习要求和课堂纪律要求;向学生讲清课程成绩的构成和考试要求;向学生讲清每次上课必带的学习用具。
第五章课外辅导
第三十二条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补充,是因材施教的必要措施。
它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
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十三条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在指定教室个别进行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四条担任辅导工作的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担任辅导工作的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章作业要求
第三十五条每门课程均应根据其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形式和完成作业的方式可依据课程性质来确定。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保质保量,理论课程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必须全部批改。
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三十七条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20~30%(含平时成绩)。
教师应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学生补交作业,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系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实践(实验)教学
第三十九条实验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计划。
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四十一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
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培养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四十四条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文科的社会调查和理科的教学参观、野外实习、工业见习等,都要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学院和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的成绩要进行认真评定、考核。
第四十五条教育(专业)实习是各专业的必要教学环节,必须认真组织。
各二级学院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学生实习的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院和系的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
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小结,做好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
第四十六条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与帮助。
驻点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
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教务处汇报。
第八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是进一步加强学生能力培养,实现学生从学习岗位到工作和研究岗位过渡的综合性教学环节。
应努力使学生得到符合专业培养目标,面向社会,结合实际,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专业技术基本训练。
第四十八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照《盐城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程》的要求,由学院全面负责。
选题应在前一个学期在学院内进行充分讨论,确保选题正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十九条学院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学院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五十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进行。
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网络提交工作应按照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的预期进度安排进行,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初稿审查、论文答辩以及成绩评定各环节相关材料的网络提交工作及时、有序进行。
第九章课程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和进行教学反馈的重要手段,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把握好这一环节。
要把考核方法和次数纳入教学进度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考核,防止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十三条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形式按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由任课教师与系主任商量后提出,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考试日程由各二级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地点和时间,监考老师有权指定考生考试座位。
第五十四条考查科目要注重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记录学生的平时作业、听课、实验、口头提问、课堂讨论、书面测验等情况进行。
期末可通过布置小论文、书面作业或随堂书面测验等方式进行。
考查总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五十五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方面。
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要注意试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必须建立并使用试题库组卷。
第五十六条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中调用题目组卷。
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拟制A、B两套试卷及其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相当。
试卷须经课程组商定,并履行报批手续;试卷审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由系主任选择一份作考试用卷,另一份作补考用卷。
如因疏漏而必须变更的,必须经教学院长同意。
校际之间交叉命题于考试前一周交二级学院系主任以及教学院长审阅,如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动。
学校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五十七条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地指导学生系统复习,但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
教师对于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暗示试题。
第五十八条试卷的出卷、审阅、印刷、保管、批阅、复核与装订工作须按照《盐城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五十九条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前要查点考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严格考试纪律。
发现学生有作弊嫌疑,应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
对于警告无效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将相关作弊证明材料经监考老师签字确认后报告学院,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审定处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记载卡”,随试卷一起交开课学院。
第六十条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评分结果要有较好的信度。
要尽量实行系或课程组集体流水阅卷。
试卷批阅后,学院和评估处要对阅卷评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十一条任课教师在阅卷后应作考试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
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将学生学习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内,并将打印的成绩单和试卷分析表等随试卷一道送交开课学院教务秘书存档。
第六十二条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其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
公共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的补考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
第六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而需办理缓考手续时,任课教师应协同开课学院做好学生缓考课程的核对确认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期初补考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二级学院的统一安排下对补考试卷进行批阅,并在计划完成的时间内将补考成绩报开课学院汇总。
第六十五条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要求必须跟随本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跟班重修,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相同标准对待跟班重修学生,做好考勤记录,及时解疑释惑,按计划查收批改作业,按照考核标准批阅试卷并汇总成绩。
当重修课程采取非跟班教学形式时,任课教师应按照重修上课安排准时到班上课,做好联系学生与课堂组织工作,并在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重修考核,所有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自行组织考核。
第六十六条考试、缓考、补考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盐城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课程免修申请参照《学生守则》要求办理。
第十章教研活动
第六十七条系、教研室是各二级学院基层教学研究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学院院长领导下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解决共同性教学问题,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集体备课、组织相互听课、评课、交流教学经验等活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系(室)主任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开学初制订本系(室)的教研活动计划,学期结束时作好教研活动总结。
教师要积极承担并完成系(室)主任分配的任务,向系(室)提出建设性意见,支持系主任工作,关心学科和专业建设。
第六十九条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教研活动中要搞好集体备课,听课评课等活动,认真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学习他人长处,贯彻“双百方针”,倡导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尊重同事、服从真理的学术民主。
第十一章教学纪律
第七十条教师应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七十一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再更改。
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均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仅指病、产、婚、丧假、公差)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请其他教师代课。
如无法安排,须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方可予以调、停课。
教师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生病无法到校上课,应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通知到相关班级,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调课、停课手续,在调停课结束后三周内补足,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校统一安排的调、停课,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二级学院。
节假日停课、调课安排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七十二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二)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例外);
(三)兼任外校课程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四)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系(室)安排的会议、活动等;
(五)上课班级学生数达到或超过120人的合班课程;
(六)全校性选修课程;
(七)教师自行在校外兼任讲座等活动;
(八)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的课程。
任课教师每学期因私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
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二)校外兼课教师申请调停课的,以及学校及学院重大活动调课的,由教务秘书代为完成调课手续,并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停课手续,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