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责上岗考试标准规范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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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责上岗考试标准规范部分

第三章标准规范知识

3.1名词解释

1)烟气标准状态: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烟气标准状态”的定义是: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定义是: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3)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的定义是:

经验收合格后的CEMS数据传输到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后,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对失控数据进行修约的规定。

4)噪声敏感建筑物: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定义是: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排水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水量”的定义是: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6)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HJT562-2010《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规定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的定义是:

利用还原剂在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NOx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氮气和水的方法。

7)电袋组合式除尘器:

DL/T1121-2009《燃煤电厂锅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电袋组合式除尘器”的定义是:

将静电除尘与袋式除尘组合为一体的除尘设备。

8)液气比:

DL/T1149-2010《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系统运行导则》中“液气比”的定义是:

单位时间内脱硫吸收塔中吸收剂浆液喷淋量与单位时间内脱硫吸收塔入口的标准状态湿烟气体积流量之比。

9)钙硫摩尔比(Ca/S):

GB/T21508-2008《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中“钙硫摩尔比(Ca/S)”的定义是:

投入脱硫设备钙基吸收剂与脱硫设备脱除的SO2摩尔数之比。

它同时表示脱硫设备在达到一定脱硫效率时所需要的脱硫吸收剂的过量程度。

10)比对监测:

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比对监测”的定义是:

指为了验证水、气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采用手工监测方法与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法同步监测,用手工监测结果作为验证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据。

3.2判断题

1)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烟气标准状态是指: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0Pa时的状态。

(×)

2)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

(√)

3)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第3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二氧化硫的排放,在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不需要同时满足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4)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

(√)

5)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允许烟尘排放浓度与火电厂使用的除尘器类型、燃煤灰分、烟囱的高度有关。

(×)

6)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第3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的空间。

(√)

7)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与锅炉燃烧煤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的大小有关。

(√)

8)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Vdaf<10%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

9)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75%以上进行。

(√)

10)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按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按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

11)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火力发电锅炉须装设符合HJ/T75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

(√)

12)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

(√)

13)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不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

(×)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中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役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中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中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

19)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的任务是实现火电厂建设项目在初可研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及环保设施在设计、选型、监造、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改造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

20)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的目的是以燃料、脱硫用吸收剂、脱硝用还原剂、环保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等为对象,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从而使污染物排放达标。

(√)

21)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到100%。

(√)

22)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脱硝设施投运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

(√)

23)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在设计条件下,脱硫效率达到设计保证值或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

24)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脱硫出口烟尘浓度、SO2浓度应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

25)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吸收塔中浆液pH值一般控制在5.0至6.0之间。

(√)

26)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湿法脱硫系统的DCS系统至少需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

(√)

27)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不需要记录入DCS系统。

(×)

28)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

(×)

29)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除尘器投运率达到100%,电除尘器电场投运率大于95%。

(√)

30)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石灰石品质主要包括氧化钙含量、活性、细度等。

(√)

31)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石灰石中氧化钙含量的测定周期为每天测量一次。

(×)

32)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除尘器的设计应重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灰分等指标,并留有足够的余量。

(√)

33)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脱硫设备的设计应重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硫份、烟尘浓度等指标,并留有足够的余量。

(√)

34)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海水脱硫系统中,外排海水pH值满足设计要求,一般不应小于6.8,并符合当地海水水质标准。

(√)

35)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海水脱硫系统中,全厂外排废水温升符合设计要求。

(√)

36)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在设计条件下,脱硝效率达到设计保证值或满足环保部门要求。

(√)

37)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脱硝出口NO2浓度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

38)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废水处理设施包括:

工业废水(化学水处理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废水、锅炉排污水、含油废水、冲灰水、冲渣水、脱硫废水、煤尘废水、检修设备冲洗水等)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39)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外排废水的监测项目及监测周期按照DL/T414执行;具体监测项目及监测周期按照排水的性质、电厂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增减。

(√)

40)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外排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的要求。

(√)

41)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42)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电厂应安装符合HJ/T75及HJ/T76规定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同时监测烟气含氧量、温度、湿度、压力、流速及烟气量等辅助参数。

(√)

43)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电厂应按照环评批复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防噪降噪设施的设计。

当电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在厂界外环境敏感点设置监测点,测量厂界噪声。

(√)

44)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当电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产生电场、磁场的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厂界外环境敏感点设置监测点,测量厂界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

45)Q/HB-J-08.L06-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监督技术标准》中规定,入厂煤硫份、灰份每批测量一次;入炉煤硫份、灰份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

46)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实施日期是2008年10月1日。

(√)

47)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国家推荐标准。

(×)

48)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49)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背景噪声是指: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

50)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昼间是指6∶00至22∶00,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

51)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适用于全国火电厂的环境监测。

(√)

52)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标准。

(×)

53)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技术、分析方法及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

(√)

54)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在烟气中测定氮氧化物浓度,无论测定的是NO或是NO2,都应统一折算到NO2来表示,标准状态下,干烟气NO折算到NO2的系数是1.53,即NO2=1.53NO。

(√)

55)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工业废水中pH值、悬浮物、COD等推荐的监测周期为1次/旬。

(√)

56)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环保实验室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能够完成电厂水、气、噪声、工频电声和磁声等环境监测工作。

(√)

57)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环保实验室应配备天平、分析、药品存放、仪器实验室、应设独立的电加热室。

(√)

58)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环保实验室内不应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

(×)

59)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厂界噪声的测量时间昼间一般选在8∶00至12∶00和14∶00至18∶00;夜间测量时间一般选在22∶00至05∶00。

(√)

60)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

6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

62)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

63)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水”是指: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

64)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

65)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表1、表4、表5的规定。

(√)

66)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

67)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

68)HJT562-2010《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规定了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

(√)

69)《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

70)《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

71)《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

72)《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

73)《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燃煤电厂(机组)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级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环保部门核查。

(√)

74)《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控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

(√)

75)《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

76)《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省(区、市)环保部门及电网企业。

(√)

7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向燃煤电厂收取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及系统的验收费、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

(√)

78)《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当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

79)《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当脱硫设施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

80)《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当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

81)《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82)《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

83)《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

85)《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86)《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8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88)《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鼓励燃煤电厂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质量。

(√)

89)《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规定,2010年年底前,要求对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

(√)

90)《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规定,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

91)《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规定,旁路挡板的封签须安装在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在适当位置焊接固定。

在安装封签前,要确认旁路挡板门处于密封关闭状态。

实施铅封的材料和方式不得影响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下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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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规定,当火电企业在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由火电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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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规定,将把旁路挡板铅封作为二氧化硫减排设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铅封的操作记录作为核定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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