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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忠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财政收支行为,根据《咸丰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暂行办法》、乡财县管乡用《咸丰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办法》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努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财政管理、统筹安排、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取消政府内设机构的一切财务,机构运转费用统一归口到政府财务室;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管理单位不得设立财务核算帐务,直接到财经所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处报帐。

第四条严格实行分管财贸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及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分管领导对一般性开支有审批权,对重大性支出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政府班子是全镇财政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镇财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镇政府机关、本级预算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财政收入管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由各收费部门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负责组织征收。

遵照“收支分离、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管理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将非税收入缴入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

第七条本级财政收入根据《咸丰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对乡镇只考核烟叶税收,县下达我镇烟叶税收基数为155万元。

我镇根据年初规定按照计划发展面积,将烟叶种植面积和税收任务分解到各村,严格按照《忠堡镇烟叶生产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县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发展经济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乡镇工业企业税收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特定性支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按照《咸丰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县对乡镇实行单项结算,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上级各类专项资金收入(包括各项惠农政策补贴资金),根据上级各部门下达的计划,严格按照《咸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政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

包括在职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待遇、遗属人员待遇等,按照县财政现行政策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干部调动其工资的增减因素凭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手续予以核定。

(二)日常公用经费。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维修费、车修车燃费、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1、招待费管理实行政府食堂接待和现金结算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所有来客一律在政府食堂接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酒店接待客人。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酒店接待,由当事人用现金结账后在财务室报账,任何人不得在酒店签单。

2、公务用车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公务用车保障制。

由需用车的领导开出派车单交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联系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结账。

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不安排公务用车。

3、其他日常办公用品和费用由办公室统一配备和管理。

任何办公室不得产生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要求。

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⒈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⒉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

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齐全的开支。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⒊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⒋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根据《咸丰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办法》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所有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实拨业务管理。

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咸丰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授权支付和实拨业务,一般实行转账支付,提取现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授权支付和实拨业务总额的50%。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支付操作及审批程序

(一)指标管理,指标管理员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县财政局预算股审批的指标限额录入指标,按照资金性质分单位建立财政资金指标明细帐,并按月核对。

对无指标有计划的财政资金无需进行指标录入与审核。

(二)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统一由分管财贸的领导审核与签批,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为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坚持贯彻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施正确的集中。

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提交领导班子会上讨论研究,不擅自作主,不越权表态。

一般性支出由分管领导决定,凡涉及项目建设支出,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分管领导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和监控,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填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应具备以下要素:

(1)用款单位名称;

(2)明确的资金性质;

(3)预算科目名称及项目名称;

(4)支出类型及详细的支出用途;

(5)准确的收款人信息;

(6)申请金额;

(7)授权支付现金提取额度超过3万元的,主要领导签字。

(8)专项资金的支付申请,有镇分管领导、分管财贸领导、申请单位领导、财经所负责人的签批意见;

(9)用款单位财务公章;

(10)经办人员签字;

财经所会计和总出纳在接到申请书后,审核确认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1)经办人员非单位财务人员或报帐员;

(2)支出类型及用途与下达的用款计划不相符;

(3)申请支出金额超过可用计划额度和现金限额;

(4)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与实际字迹不吻合;

(5)缺乏《支付申请书》10要素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

对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书》,财经所工作人员进行申请的录入、审核,并打印出《授权支付凭证》,加盖财经所在代理银行的预留印签,用款单位财务人员将《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的支付。

第四章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财会工作的特点和县财政局的要求,设置的会计岗位有:

单位预算会计、农业专项资金核算会计、村级财务管理会计和总出纳、镇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设立一名报帐员。

按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的要求设置岗位有:

指标管理员、计划管理员、总出纳、财政和政府机关财务的录入与审核、往来款项的录入与审核。

第十九条单位预算会计兼管稽核工作,兼任计划管理员,编制全镇预、决算,草拟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财会工作,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

 单位预算会计工作职责是: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

⒉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

⒊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⒋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5.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6.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7.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

8.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9.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10.管理好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11.负责计划的录入与审定。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核算会计,兼任指标管理员,岗位职责是:

⒈参与镇上报项目进行勘察、考察、申报,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完工后的产权接交和管护。

2、对到村组的项目需要预拨资金的申请预拨,实行签字负责。

⒊负责实施项目报帐发票归集、报帐。

⒋参与补贴面积的确定,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将各项惠农政策“一折通”填写完整、审核无误后发放到农民手中,监督、实施各项惠农政策张榜公示工作。

5、参与退耕还林项目验收。

6、有权向有关部门反应违纪违规问题。

7、编制准确完整的专项资金运行会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8、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9、根据部门预算和县财政局下达的指标限额在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录入指标,按照资金性质分单位建立指标帐,并定期与单位核对指标。

 

   第二十一条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单位零余额帐户可用计划额度”、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单位零余额帐户可用计划额度”的帐面余额要与国库收付系统中的可用计划余额相符,银行存款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

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

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

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收据;不得将空白《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⒍认真审核和录入支付申请,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报帐员负责管理单位工作运转的经费收支活动,确保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单位预算会计和出纳会计的工作,搞好本单位的现金管理,负责登记本单位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与总出纳会计的帐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符,及时与出纳会计办理本月的财务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各个会计岗位实行轮岗制度管理,对每个会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财经所内部实行不定期的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交接管理。

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般报帐人员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和财经所会计主管人员、总出纳会计负责监交。

财经所主管会计交接,由镇政府领导和县财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需逐项核对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有短缺的,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

考核的方法按年初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执行。

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以百分制进行考核。

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实行加分。

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年度考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⒈违反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⒉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⒊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五章稽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

稽核岗位由单位预算会计兼任

第二十七条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分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

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对核签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审批、记帐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三十一条政府办公用品和接待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和安排。

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报领导同意后购买,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购买和安排,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第七章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财经所的计划管理员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的网络管理,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内网系统的网络线路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映并与县信息中心取得联系,确保网络安全正常运转。

严禁内网系统与外部网络混合连用,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

装有财务软件,用于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的电脑,实行单机操作,除与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相匹配的财务软件外,不允许与任何网络连接。

第三十三条指标计划管理员、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总出纳严密财政资金拨付流水线作业,严守各自的工号及密码。

密码不能以简单的生日及电话号码等设置,必须保证六位数以上,并随时更换,严防泄密。

非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代理其他人员的业务。

如因特殊情况缺岗确需代岗时,经领导批准,原操作员与代岗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原操作人员恢复岗位后必须及时更换密码。

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完业务或者离开办公室前应及时退出支付系统,不允许在进入系统后,将系统业面长期挂在桌面上。

其他非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内网系统。

第三十四条印签及票据管理。

在代理银行预留的印签必须实行交叉管理,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管理明确到人,财政所办公室登记造册备案。

镇政府机关“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印签,由政府出纳保管政府财务章、分管领导及出纳员的印签,政府机关的单位预算会计保管会计人员的审核章;财经所“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印签,由财经所出纳保管单位财务章、领导及出纳员的印签,单位预算会计保管会计人员的审核章;总出纳保管财经所财务专用章、领导及出纳员的印签,审核人员保管审核人员的印章。

总出纳负责领取和保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做好详细的记录,作废的票据应登记备查,视同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进行管理,政府出纳在总出纳处领用支付凭证。

第八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确定。

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民政办、财政所、转制事业单位、各村报帐员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政府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正常情况下库存现金严禁超过核定限额。

如有超过款项,当天下班前务必将现金送存银行存入县财政统一开设的“资金结算户”,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对超过库存限额未及时缴存银行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现金丢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现金日常收支管理。

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的“资金结算户”。

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须经会计同意。

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核定的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按照国库集中收付操作规程申请提取现金,但不得坐支现金。

单位向银行“资金结算户”送存现金,必须在进帐单上注明款项来源。

单位的现金支出,必须说明用途,向财政申请提取现金时,也应如实写明用途。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因公借款,应严格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现金。

一次性支出或在一个单位购物在1000元以上,以及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下列情况必须禁止:

⑴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⑵编制用途套取现金;⑶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⑷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⑸保留帐外公款;⑹私自挪用公款;⑺违反《支出管理制度》支付现金。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

1、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

3、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4、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单位。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⒉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

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

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份交由使用部门保管。

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

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

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

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⒊办公室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

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⒌办公室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算资料,改、扩建记录以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

⒍定期清查盘点。

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清查由办公室组织。

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章财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

坚持财务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加大财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收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

财政资金运行情况除在人代会上公开以外,按季度在领导班子会上公开,每年在固定公开拦上公开一次。

政府机关财务按月在班子会上公开,对违规行为按“谁批准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与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津补贴挂钩。

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财政资金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

在资金到达单位后,有使用单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财政专管员处备案,采取不定期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实行专管专用原则。

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到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材料检查,监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财政资金实行月报表制度,财经所各个专管员每月初须向财政所长、单位负责人、行政村、镇分管领导报送上月财政资金支出情况报表。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

镇政府成立财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镇纪委牵头,分管财贸领导协助,财经所具体负责。

财政监督管理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事务负总责,各个专管员具体负责对各自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和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交纪检、监察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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