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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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或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矿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各矿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六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757-1997相关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系统安装

第七条各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

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

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六)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系统输出功能齐全,至少可对12个采样点自动巡回采样,可对气体进行浓度分析,分析数据由计算机存储,并计算有关参数,发出自燃发火报警。

第八条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敷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行车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管路穿过墙体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

(二)管路上滤水器或其它设施应根据巷道温度、高差变化在适宜的地点设置。

(三)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四)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两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五)束管的敷设标准:

大巷中束管应布置在巷道中上部,主管铺设应吊挂,间距均匀不得悬挂在供水管路、风管和电缆上,尽可能与其它管路铺设在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与风水管路放在同侧时,则束管主管必须放在风水管路上方,且高于风水管路0.3m以上,工作面顺槽支管必须安设套管距底板高于2m以上,防止进入采空区压住不能正常采样。

(六)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确保系统测量精度误差≤1%,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九条监测点布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封闭一年内的已采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回风顺槽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带有保护套的束管,两个束管监测取样点间距为50m,埋入采空区最远取样点距工作面为150m,埋入采空区的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束管;如埋入采空区内采样点外O2浓度<5%时,CO浓度稳定后,该采样点可以提前停止采样;如果O2浓度≥5%且CO浓度有上升趋势则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两取样点间距,同时通过束管监测确定采空区“三带”范围。

图1一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

图2两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

(三)如果其它采空区气体有异常变化时,可临时增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第十条束管取样头全部套护管,护管壁上打若干小孔,用钢网将取样头包裹起来,防止碎煤进入。

当取样头进入回风隅角处,打开该吸气口挡盘开始采样,工作面回采结束,为了观测采空区气体变化在回采工作面末采距回撤通道200m、100m、回撤通道内分别布置一个采样头,随工作面推进,束管及采样头埋入采空区,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封闭采空区时,防止损坏束管。

第十一条当采空区内O2<5%,CO浓度趋于稳定一个月以上,方可停止束管采样监测。

第十二条编制采区设计、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三章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地面气体分析化验室管理

(一)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排气扇、空调,室内禁止烟火。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温保持在10℃~35℃范围。

(三)机房内严禁存放有震源、强大磁场、电场、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物品,以免影响系统运行。

(四)妥善放置和保管各种气瓶和配件,严禁阳光直射或雨雪直入,严防爆炸或其它事故的发生。

(五)高压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而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高压钢瓶上要有代表所贮气体的标记颜色和字样。

(六)室内气样瓶应竖立放置,立地可靠;使用前应认真检查阀门接头和减压阀等是否牢靠好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打或调整紧固件,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七)仪器接地线必须保持导电性能良好,严禁用自来水管或零线做地线。

(八)工作人员要爱护所有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严守工作纪律。

化验室内做到仪器仪表、物品、资料摆放合理,整齐有序,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十)监测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或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

不得安装与设备正常运行无关的软件、插件。

(十一)分析人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

(十二)每天必须检查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地面抽气泵房管理

(一)值班人员每天要检查泵房水池的水质、水温情况,定期更换新鲜水。

(二)开启抽气泵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仔细观察抽气泵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关闭抽气泵,进行处理。

(三)关闭抽气泵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防止出现高负压,造成反水事故。

(四)主泵和备用泵定期切换一次(不超过30天),保证抽气泵完好。

(五)定期清扫泵房内的卫生,保持泵房内的清洁。

第十五条各矿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

各矿束管监测人员不少于2名,要求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方法,具备对仪器的简单故障进行处置的能力,需经公司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设备在运行6个月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连续监测运行,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出具气体监测日报表报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八条每日早班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设备,每7天必须从井下采集各个监测点样本,用色谱仪对束管系统监测结果进行对照分析,并将结果汇报给通风科(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化验员负责将所有的检测分析结果详细记录整理,填报气体分析化验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签字,经审阅的色谱分析监测报表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正常情况下,束管监测分析报告每月上报一次通风管理部,条件有变化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定期召开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分析会,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类图表、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火区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建立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

各矿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四)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

(五)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

(六)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度、季度、年度报表;

(七)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

(八)其它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第四章系统维护

第二十五条矿井通风部门要安排人员每日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

(二)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

(三)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四)检查各测点束管观察口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观察点位置,更换不合格观察口。

第二十六条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

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二十七条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采样点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班检查维护1次;其它固定测点,每天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一)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

(三)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淘汰的设备。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束管采样头安设不到位、不及时、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500元/处。

第三十三条束管管路不完好、漏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不按要求、不按时化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气体分析相关数据或分析结果弄虚作假不真实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中管路及监测采样点布置与实际不符的,处罚100元/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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