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监督常用执法文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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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监督常用执法文书范本
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制作
十五、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
(2010)第1001号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 □移送 □报请 □交办
投诉/举报人:
张三 联系方式:
当事人:
受理时间:
2010年6月14日 18时 30分
案情摘要:
1、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2、为就餐者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3、提供的菜肴中发现异物头发。
受理意见:
本案尚需要进一步核实,建议×××承办,呈领导阅示。
经办人签名:
某
2010年6月14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核实后立案查处。
负责人签名:
2010年6月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六、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
(2010)第1001号
当事人:
案件来源:
电话举报发案时间:
2010.06.14
受理时间:
2010.06.14发案地点:
××经营场所
案情摘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办人签名:
某 某
2010年6月15日
审批意见:
××科 ,本案自2010年6月16日起立案,由执法员某 、某、承办。
负责人签名:
2010年6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七、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2010)第1004号
第1页共1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0年6月15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
检查地点:
XX经营场所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以上笔录属实
当事人签名:
×× 执法人员签名:
×× ××
2010年6月15日 2010年6月15日
备注:
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八、监督意见书
监督意见书
(2010)第1004号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禁止购进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2、购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及时对消毒柜进行清洗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3、小吃制作区、就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应设置防蝇设施。
4、食品处理加工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
5、应增设足够带盖的垃圾桶并标识清楚,应及时清除垃圾。
以上意见1、2、4、5立即执行,3应在三天内完成。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5日 2010年6月15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九、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0)第1004号
:
你(单位)未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三)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0年6月18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
2、购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及时对消毒柜进行清洗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3、小吃制作区、就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应设置防蝇设施。
4、食品处理加工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
5、应增设足够带盖的垃圾桶并标识清楚,应及时清除垃圾。
以上1、2、4、5立即执行,3应在三天内完成。
当事人签名:
×× (公章)
2010年6月16日 2010年6月16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2010)第1004号
第1页共1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年龄 民族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地址)
询问机关:
讯问人员:
×× ××
询问时间:
2010年6月16日16时45分至17时20分
询问地点: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
×× 执法人员签名:
×× ××
2010年6月16日 2010年6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第1004号
当事人: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和垃圾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规定。
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90天内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某 (公章)
2010年6月6日 2010年6月6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0)第1001号
被采样单位(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目的:
采样时间:
2010年6月6日16时30分
采样设备或仪器:
细菌总数测定试纸 镊子 酒精灯无菌水盛器
采集样品名称:
大型瓷餐具
采集样品份数:
6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保洁柜内清洁消毒后备用的大餐具。
当事人签名:
×× 执法人员签名:
×× ××
2010年6月6日 2010年6月6日
(公章)
2010年6月6日
备注:
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0)第1001号
被采样单位(人):
采样地址:
采样方法:
随机采样 采样时间:
2010年6月6日16时26分
采样目的:
检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样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日期或批号
生产或
进口代理单位
采样地点
白切鸡
克
500克×2
散装;冷藏
2010.6.6
凉菜制作间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 执法人员签名:
×× ××
2010年6月6日 2010年6月6日
(公章)
2010年6月6日
备注:
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四、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010)第1001号
:
本机关依法2010年6月6日在 采集到标注“南珠牌”酱油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生产日期(批号)为2010.4.24,商标为,规格为450毫升/瓶,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常温玻璃瓶包装 。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2010年7月6日前,到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公章)
2010年6月6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证据以异地封存 方式,从 2010年 6月 6日至2010年 6月 12日,在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名称
数量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或批号
龙井茶
60g×10盒
盒装
2008.02.01
自然茉莉花茶
90g×8袋
袋
2009.11.02
浙新茉莉花茶
100g×6袋
袋
2009.02.15
茉莉春风
500g×2袋
袋
2008.01.05
茉莉银毫
500g×2袋
袋
2010.01.05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6日2010年6月6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2010年 6月 6日作出的(2010)第1001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现经查明,你单位提供的散装茉莉春风(500g×2袋)和散装茉莉银毫(500g×2袋)茶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对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中的上述物品予以没收。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2日2010年6月12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七、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010)第1001号
案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方式:
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理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九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常温保存
承办人签名:
×× ××
2010年6月15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扣押。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部门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八、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768600
你(单位)因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九)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
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5日2010年6月15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九、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
本机关对于2010年6月15号作出的(2010)第1001号《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所查封(扣押)的物品,经研究,现决定做如下处理: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6日2010年6月16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封条
封条封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公章)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二)制作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十一、技术鉴定委托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2010)第1001号
×××××××××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本机关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对加工烹调的白切鸡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公章)
2010年6月16日
附(2010)第1001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
收到样品 1件,有关资料1份。
(公章)
2010年6月16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二、检验结果告知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加工烹调的白切鸡等进行采样并委托 ×××××××××食品药品检验所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 规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21日 2010年6月21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三、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合议记录
(2010)第1001号
第1页共1页
当 事 人:
案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合议主持人:
××参加合议人员:
×× ×× ××
合议时间:
2010年 6月 17日 8时 30分至 9时 30分
合议地点:
违法事实: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相关证据:
1、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合议意见:
1、在全国严查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的活动期间,采购来源不明的油脂加工食品,应严惩。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应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合议结果:
参加人员签名: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
你(单位)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
120千克;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2010年6月22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0年6月20日
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可在此处写明对陈述申辩权利的处置)
××
收件日期:
2010年6月20日9时30分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五、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
(2010)第1001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
承办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0年 6月 21日 15时 30分至 16时 0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告知事项:
有关你酒楼违法使用不明油脂加工烹调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6月20日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酒楼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方××:
我不申请回避,我们已按照贵局的监督意见和责令改正决定进行了整改。
我们也已放弃了听证权利,能否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人签名:
×× 执法人员签名:
×× ××
2010年6月21日2010年6月2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六、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
你(单位)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
120千克;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8日 2010年6月18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七、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
(2010)第1001号
: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
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010年6月26日16时 0分
2.听证地点:
3.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听证主持人:
×××(非调查人员)听证员:
××× ×××(非调查人员)书记员: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 (公章)
2010年6月19日 2010年6月19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八、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
(2010)第1001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 ×× 听证员:
×××
听证主持人:
××× 书记员:
×××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2010年6月26日16时 0分
案 由:
记录:
书记员:
下面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略)
主持人:
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略)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 听证人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九、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
(2010)第1001号
本机关对 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10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略)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略)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略)
听证人员签名:
××× ×××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四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第1001号
当事人: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