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征求稿陈海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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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征求稿陈海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XXXX-2012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ElevatorInstallation,Alteration,Repair&Maintenance

Licensing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1)

第三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7)

第五章附则(9)

附件A电梯施工单位许可分类分级表(10)

附件B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11)

附件C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12)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促进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则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电梯施工单位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第三条电梯施工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等级。

取得A级的施工单位即具备B级和C级的资格;取得B级的施工单位即具备C级的资格。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电梯施工单位许可分类分级表》(附件A)。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见《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B)。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电梯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地的电梯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管理。

第五条电梯施工单位许可条件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公布。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C,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施工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施工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应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电梯自检报告审核等工作。

任命一名质量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

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具体要求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复查换证申请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二)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获得《许可证》的,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含其分支机构)仅为承担由本单位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

经申请单位自评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或网上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目录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且做出书面承诺。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取得其法人单位委托,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首次提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的,应从C级开始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书1年后,可提出提高施工级别的申请。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含其分支机构)仅为承担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按照其制造许可级别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受理

(一)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工程不属于本规则许可范围;

(2)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提出本次申请时,申请单位在三年内出现过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

(6)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完成许可工作的,应该重新提出申请。

(三)已经受理的申请,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申请许可类别表”时,应当向受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评审

(一)申请单位在具备评审条件的情况下,持相关材料,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被约请评审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组的组成和评审持续时间。

评审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组成,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的工程和许可级别,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第二章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负责。

(四)需要降低许可级别或减少许可工程进行评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六)对于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审批发证

(一)审批机构接到评审机构上报的评审材料后,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符合发证条件的,审批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评审机构上报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应当责成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进行整改,改正后重新上报。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书中需载明许可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许可范围、审批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换证

(一)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6至12个月内向受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同时保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换证工作。

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或逾期未申请、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不再具备原相应基本条件的,不受理原许可换证申请,但可以受理其减项和降级的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时,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取证以来的施工业绩汇总表;

3.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1.是否持续满足附件B《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各许可类别和等级所对应的审查条件要求;

2.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资格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分包、转包的行为;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施工工程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5.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6.按照对应《基本条件》的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7.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8.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9.有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四)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延期,以及延期后的时间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增项和变更

(一)增项必须在施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具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增加施工类别或提高施工级别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部要素的评审。

经审批合格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原证件并发放新证,新证有效期4年。

(三)对于减少施工类别或降低施工级别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部要素的评审。

经审批合格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原证件并发放新证,新证有效期4年。

申请单位在未获得新证之前,不得承接已申请减少施工类别和降低施工级别的工程。

(三)对于只增加设备类型,不增加施工类别和提高许可级别的,应当进行补充评审。

经评审和审批合格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原证件并发放新证,有效期不变。

补充评审主要包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的下列要素:

1.资源条件的核实;

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四)变更申请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单位应当在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批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更名和更址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材料,证明应当明确申请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原地址门牌号码变更的,需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原许可证复印件。

对搬迁地址的,如资源条件、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如发生变化的,经许可机关确认需进行审查的,应当由评审机构进行确认审查。

(五)如果申请单位涉及增项、变更中的几项时,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可以一并进行,但是评审要素不应少于相应的要求。

增项、变更评审可以与换证评审同时进行。

变更的原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获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在新闻媒体刊登原证书作废的声明。

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

(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原证书作废声明原件一份。

发证机关在其声明刊出一周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许可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对其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负责,并保障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电梯施工单位在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装或维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电梯施工单位改造电梯后必须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本单位《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等。

(四)电梯施工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五)电梯施工单位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

(六)电梯施工单位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应有固定场所和电话,并在开展业务前告知电梯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电梯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绩及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吊销其《许可证》,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的;

(二)经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基本条件,并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四)许可证有效周期内,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以上的;

(五)许可证有效周期内,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达2次以上的C级电梯施工单位。

(六)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吊销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电梯施工单位有本条

(一)至(三)款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暂扣其《许可证》3个月,待整顿完成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电梯施工单位有本条(四)款情况者,由发证机构依次降低其相应的许可工程和级别。

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施工质量严重下降的;

(二)施工后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获证单位的分支机构被依法吊销许可的。

(四)许可证有效周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达2次以上的A、B级电梯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许可条件评审的实施提供便利。

省局应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撤销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A

电梯施工单位许可分类分级表

施工

类别

施工等级

设备类别

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安装维修改造

A

曳引式客梯

技术参数不限

曳引式货梯

技术参数不限

自动扶梯

技术参数不限

自动人行道

技术参数不限

安装维修改造

B

曳引式客梯

V≤3.0m/s

曳引式货梯

Q≤10000kg

强制式客梯

V≤0.63m/s

强制式货梯

技术参数不限

液压客梯

V≤1.0m/s

液压货梯

技术参数不限

自动扶梯

16.0m≥H>6.0m

自动人行道

水平式90.0m≥L>30.0m,或倾斜式60.0m≥L>30.0m

安装维修改造

C

曳引式客梯

V≤1.75m/s

曳引式货梯

Q≤3000kg

液压客梯

V≤0.5m/s

液压货梯

V≤0.5m/s

强制式货梯

Q≤3000kg

自动扶梯

H≤6.0m

自动人行道

L≤30.0m

A-1:

曳引式、强制式和液压客梯含病床电梯、观光电梯、无机房电梯、无障碍电梯、电梯、家用电梯等;

A-2:

曳引式、强制式和液压货梯含汽车电梯、无机房货梯、防爆货梯、杂物电梯、仅载货电梯等;

A-3:

自动扶梯含公共交通型和普通型、室内型和室外型自动扶梯等;

A-4:

自动人行道含公共交通型和普通型、室内型和室外型以及水平式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等;

A-5:

上表参数中,V代表额定速度,Q代表额定载荷,H代表自动扶梯提升高度,L代表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区段长度是指设备踏面的总长度,包括两端站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在内;倾斜式人行道是计算自动人行道两端与建筑物的两条交界线之间的折线距离;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是指倾斜角度不小于6°的自动人行道。

附件B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施工类别

施工内容

改造

改造是指改变原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工作。

具体范围为:

通过更换或调整电梯部件,使额定速度、额定载荷、拖动方式、控制方式(包括更换不同厂家或不同型号的控制柜,加装IC卡、紧急或应急电源装置)、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对人行道)、倾斜角度、名义宽度、工作环境、防爆等级、防爆介质、顶升油缸负荷改变的,以及轿厢重量变更或平衡系数的变化超出设计范围的作业等。

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更换以下部件,但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未发生改变的工作:

驱动主机、控制柜(屏)、控制装置、轿厢结构件、液压泵站、金属结构。

维修

除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以外的修理工作。

日常维护保养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性维护和保养性工作。

附件C

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施工类别

等级

序号

基本条件

安装

A级

1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

其中持证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4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应掌握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电梯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得少于5人。

6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安装电梯不少于1000台。

7

办公场所(不含仓库)面积500m2以上。

应当有相应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4年)。

8

自有检测仪器:

激光导轨测试仪、振动加速度测试仪、钢丝绳探伤仪、声级计、照度计、转速表、钳型电流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限速器测试仪、标准砝码(不少于3t)。

9

主要施工工具:

焊接设备、手动葫芦、卷扬机、手电钻、冲击钻。

 

续表

施工类别

等级

序号

基本条件

安装

B级

1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电梯电气维修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其中持证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4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应掌握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电梯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得少于3人。

6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安装电梯不少于500台。

7

办公场所(不含仓库)面积300m2以上。

应当有相应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4年)。

8

自有检测仪器:

振动加速度测试仪、声级计、转度表、钳型电流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限速器测试仪、标准砝码(不少于2t)、

9

主要施工工具:

焊接设备、手动葫芦、卷扬机、手电钻、冲击钻。

续表

施工类别

等级

序号

基本条件

安装

C级

1

注册资金2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电梯电气维修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5人。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应掌握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电梯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6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安装电梯不少于250台。

7

办公场所面积(不含仓库)180m2以上。

应当有相应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4年)。

8

自有检测仪器:

振动加速度测试仪、声级计、转度表、钳型电流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限速器测试仪、标准砝码(不少于1t)

9

主要施工工具:

焊接设备、手动葫芦、卷扬机、手电钻、冲击钻。

10

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C级电梯安装的,由各省参照C级的基本条件可自行制定统一要求,并在许可证上注明限定区域。

续表

施工类别

等级

序号

基本条件

改造

A级

1

满足电梯制造许可A级单位基本条件

2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改造电梯不少于100台。

首次取证单位第一年度内改造电梯不少于25台。

B级

1

满足电梯制造许可B级单位基本条件。

2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改造电梯不少于50台。

首次取证单位第一年度内改造电梯不少于13台。

C级

1

满足电梯制造许可C级单位基本条件

2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改造电梯不少于25台。

首次取证单位第一年度内改造电梯不少于6台。

 

续表

施工类别

等级

序号

基本条件

维修

A级

1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电梯电气维修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

其中持证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应掌握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电梯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得少于5人。

6

施工业绩:

近4年累计从事重大维修电梯不少于150台或平均每年维护保养电梯不少于1000台。

B级

1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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