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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2018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承运人(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煤炭购销合同。

3、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的数据采集工作。

4、合同中部分条款可根据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在不违背合同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可进行必要的删改,但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煤炭购销总量万吨。

1.2本合同执行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发站

煤种

小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总计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的,应提前日将调整的数量、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粘结指数

胶质层厚度

Mt%

Aar%

Var%

St,ar%

Qnet,arkcal/kg

G值

Y值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5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3、合同价格

3.1基准价格为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下同)。

3.2合同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因素调整价。

3.2.1车板含税价

3.2.2到厂价

3.2.3离岸平仓价

3.2.4到岸价

3.3质量价格调整

3.3.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元/吨。

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5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以上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3.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01%,价格降低元/吨;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3.3.3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的,每超过1%,扣吨。

3.3.4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1%,价格降低元/吨;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3.3.5其它指标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可相应调减价格;超出国家标准的,拒绝收货。

3.4其它因素价格调整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

(汽车矿场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收货人

4.3.1名称:

4.3.2地点:

4.3.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2铁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发运矿点(站)静态轨道衡或定量仓计量。

5.3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4其它

6、质量确认

6.1公路及铁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基础。

6.2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6.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公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甲方实际过磅煤炭数量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发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质量以出卖人为准,买受人复验,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质量偏差在±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偏差±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公路直达运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承运方。

8.2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向铁路、港航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

铁路运杂费及矿区专用线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先行支付,或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8.3海上运输

8.3.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3.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3.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预付货款(预结算),款到发煤。

预付货款(预结算)的时间、比例、形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

甲、乙双方在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逾期付款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超过付款期限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

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用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将被纳入“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数据采集系统”。

本合同履行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日期:

日期:

承运人(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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