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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光招商加盟协议

爱之光加盟合同

甲方:

爱之光(中国)青少年视力康复训练中心

乙方:

鉴于:

甲方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经营单位,有权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乙方基于对甲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等多方面的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就乙方加入“爱之光”经营体系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表述应为其各自对应的以下定义:

1、“爱之光”经营体系是指甲方具有的“爱之光”系列产品、专利技术、服务技能和相关经营模式、经营技术等。

2、“爱之光”知识产权是指甲方目前及将来具有相关权利的有关“爱之光”的商标、商号、标识及甲方目前及将来具有相关权利的有关其他商标、标识、商号、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网站域名等知识产权,以及甲方目前及将来具有的有关“爱之光”的商誉等无形资产。

3、“双方”是指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关系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雇佣的员工不属于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资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和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表、传播有损于对方声誉的负面宣传或消息。

3、乙方在成立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甲方备案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甲方向乙方成立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乙方指定的其他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人员配送本合同履行的相关商品、文件资料、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培训和其他服务等,均不得提供或者转让给第三方。

5、乙方仅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爱之光”的相关咨询、培训、保健服务等经营活动,且不得在甲方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或授权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授权许可的内容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拥有有关权利的“爱之光”商标、商号、标志、标识以及甲方拥有权利的其他商标、商号、标志、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2、乙方应采用甲方统一的店面设计及形象识别系统,按照甲方统一的服务规范为顾客提供服务。

第四条授权的地域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在独家经营“爱之光”(LOVELIGHT)品牌,乙方无权在其他区域开设分店。

2、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提供地址确认书。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跨越授权区域进行与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

第五条加盟权益金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加盟权益金为人民币:

(大写:

2、本合同规定乙方支付的加盟权益金是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该区域甲方特许经营许可之对价,该笔费用不予返还。

加盟权益金所包含的设备及服务之明细见附表1.

第六条甲方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为“爱之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以实际申请名称为准)。

2、甲方承诺在乙方开业前期提供管理和市场运作方面的支持,包括专业培训、技术指导、价格指引;宣传品、各项证书的布放、选址指引、装修设计方案指导、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和整套门店管理规范等。

3、甲方承诺在乙方开业前期有需要的情况下,向乙方派驻培训师进行开业指导。

4、甲方承诺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有需要的情况下,向乙方派出技术导师开设专题讲座。

5、在乙方店面周围5公里内不再开设相同品牌相同经营项目的其他门店。

6、乙方对甲方所有的与本合同相关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资料享有使用权。

7、乙方对甲方后续研发或者引进的新技术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条乙方承诺及保证

1、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区域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服务及营销的种类和标准。

2、为保证“爱之光”品牌的经营服务品质,乙方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甲方可以对乙方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甲方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3、乙方在经营时必须明码标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优惠额度报甲方同意后执行,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乙方进行促销活动的内容、范围、期限等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对外的广告宣传,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因此对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保有在必要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5、乙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乙方的经营及服务标准必须符合甲方运营规范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装修指导要求进行装修、装潢,并符合甲方门店的统一标准。

7、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加分那个授予乙方的相关权利,不得擅自转让,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形式或者理由使用该权利。

8、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亲属不得投资、入股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本合同相类似的经营活动或者项目。

第八条甲方之权利

1、为确保甲方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加分那个有权利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3、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区域进行“爱之光”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设计和具体装修作业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甲方统一装修设计标准的装修作业,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改正。

5、甲方有权制定经营产品或服务的全国或者区域统一定价或指导价格。

6、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授权许可经营的产品品种和服务进行改进和调整;对乙方的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甲方有权制定、修改企业识别系统、装修装潢风格、完善经营管理资料、升级系统软件,并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统一使用。

8、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经营状况决定培训的时间、地方、内容和方式。

(附件2.甲方提供的开业培训详细计划)

9、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60日内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20日以上,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本合同终止履行。

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利在本合同约定的地点授权其他人或机构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经营活动。

因特殊原因无法再上述期限开业,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延期开业。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治疗仪器五套。

2、甲方有义务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3、甲方承担制定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市场推广战略和品牌发展战略,策划阶段性促销活动及公关活动;负责进行产品、服务或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经营运营、监督、指导等管理规定。

4、甲方为乙方在开业前期无偿提供一定的统一宣传用品,及开业时必备设施(附件二),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广告宣传或推广。

5、根据需要,甲方可以为乙方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建议或咨询。

6、配合乙方做好市场开发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

1、享有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爱之光”及甲方拥有权利的其他商标、标志、标识、专有技术等甲方企业资源的权利。

2、享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经营“爱之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3、享有独立的财务、人事、行政等经营管理权。

4、乙方经营产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

5、乙方有权免费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培训活动或举办的其他全国性活动。

6、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免费派遣技术、管理等人员上门服务。

7、本合同签订后叁日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回合同后返还权益金。

8、有权查阅、复印和拷贝甲方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以及“爱之光”的相关技术资料和知识产权资料。

第十一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加纳相关税费,自行承担风险;自觉维护“爱之光”品牌、声誉。

2、乙方只能经营,使用甲方授权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提供或者销售其他任何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和服务。

乙方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应的卫生、工商及税务登记注册等手续,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必须实行甲方规定的同一产品及服务的市场价格;实行甲方在品牌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必须实行甲方制定的全国性活动(包括各种赠送和促销优惠政策)。

5、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终止后,对因经营“爱之光”品牌和知悉的甲方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方式、方法、文件等资料及其他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6、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甲方提倡的地区性广告投入,费用按照当地门店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保密和竞争禁止条款

1、乙方承诺除为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

经营模式、产品信息、服务流程、工艺技术、品牌标识及本合同所述条款,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不得从事贬损、诋毁等有损于甲方商业声誉的负面宣传。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授权区域内开展与本合同授权品牌不同但实际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营业。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1、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收取乙方的相关费用不予返: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2)乙方从事贬损、诋毁甲方商业声誉的行为;

(3)乙方擅自更改服务价格,因恶性竞争导致价格紊乱,损毁甲方的商业信誉。

(4)乙方跨授权范围开设经营门店(保护范围为5公里,可在保护范围内大学南路或西工大院内更换)。

3、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

(2)甲方从事贬损、诋毁乙方商业声誉的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及战争、征收、没收、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未经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它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2如果发生不可抗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消除后的三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影响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15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0日内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的或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付的款项不予返还,并承担权益近30%的违约金。

但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赔偿其损失。

2、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30日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和相关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款项,并承担权益金30%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乙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乙方方有权要求甲方进一步赔偿其损失。

3、违反国家发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而导致乙方经营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17条其他

1、甲方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确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合同受其约束。

双方确认并承诺:

任何一方的各种广告宣传等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或其他与非甲方签署的协议合同等,都不构成本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2、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兹承认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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