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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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充分就业,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合谐格尔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扩大就业、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工作方针,加快建立健全有效调控城乡就业、保证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体系。
经过两年努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统筹城乡就业的规划和调控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规划和政策,建立城乡劳动者就业统筹规划和管理体系,统筹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
1、制订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规划。
加强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职能,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就业工作,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同时,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在继续搞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将城乡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2、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政策。
打通城乡劳动力交流渠道,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政策限制,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
针对城乡劳动者中的不同群体,制定专项政策和工作计划。
通过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中小企业,通盘考虑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3、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
消除城乡就业服务差别,加快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步伐,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按照市区有市场、各乡镇(街道)有网点、社区(村)有窗口的目标,加快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框架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提供就地就近的就业服务。
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4、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实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加快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城镇相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登记,将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总量、人员类别、素质结构、年龄构成、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统一汇总,对凡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都要分类建立台帐,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实现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
作为制定全市城乡就业政策和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依据。
5、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管理制度。
制订适用于城镇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积极出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适合农民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土地、教育、卫生制度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为城乡统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稳定的政策环境。
打破各种所有制就业界限,对所有城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就业培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一体化的管理,实行全程管理和全方位服务。
6、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三个信息库:
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失业登记并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农村劳动者求职信息库,所有的职业介绍场所对农村劳动者开放;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把用工需求的各类企业建立档案,方便农村劳动者的查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招用本地和外来城乡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与此同时,实行统一的招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
统一的用工制度备案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体系,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落实到位,确保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
1、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目标。
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扩大管理服务范围,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职能和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提供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
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以统一的内容和标准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城乡求职者实行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继续实施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以农村劳动力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新毕业大学生为对象的“就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积极推进地区间劳务交流与合作,有效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维护外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力实施充分就业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创建活动,针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
3、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向街道、社区(村)延伸。
要制定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切实解决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等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创造条件。
4、加快全市劳动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上下联网、信息共享”的原则,形成覆盖市、区(工行委)、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运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做好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等基础工作,全市各乡镇、街道在2012年底前、所有社区(村)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基本实现联网,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
(三)建立城乡劳动者长效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
1、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
实施“素质就业”战略,整合培训资源,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
按照统筹培训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培训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培训经费,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推出培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绩效。
落实各项培训政策,把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储备高素质技能人才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2、建立和认定一批能够覆盖城乡的优质培训学校或机构,不断扩大对农民工定点培训的范围,逐步形成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体系。
切实加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制订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镇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
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技能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企业注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3、实施统一的城乡就业培训补贴,强化职业技能鉴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培训补贴。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参训人员,由培训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要求参加鉴定的削减培训补贴。
4、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工作,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把创业和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发展规划、纳入政绩考核中去,更好地实现“政府推动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建立就业促进的长效机制。
5、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制度。
继续落实对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帮扶政策,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帮助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再就业。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4045”人员开展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加大帮扶农村“零转移”农户工作力度,对有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农村特困人员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其转移就业。
对愿进城自谋职业的提供小额贷款援助,帮其创业脱贫。
(四)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建立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适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1、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用工录用备案登记制度,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和预警制度,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薪酬制度。
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按照“规范用工、分批纳入、灵活参保”的原则,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范围。
以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为重点,落实具体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使农民工各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享受待遇逐步与城镇职工实现统一。
3、改进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统一全市支付标准,统一与基本医疗保险在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征缴率。
要建立完善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的新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向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保险过渡。
建立基本覆盖城乡居民应保对象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4、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可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可享受抚恤金。
5、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将在城镇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6、完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实行本地城乡居民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同等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建立和扶持城镇劳动者到农村创业的制度。
积极扶持城镇劳动者到农村承包土地、承包荒山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到农村创业的城镇劳动者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原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其它社会福利待遇不变。
8、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制度。
农民工按劳动合同在城镇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满三年以上者,其在子女入学方面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力和义务。
9、结合户籍改革制度,建立适用于农民工的户籍改革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切实将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开发、结构调整和城乡统筹就业相结合,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劳动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各项工作。
同时建立统筹城乡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
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全市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做好城乡劳动者的登记、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各类社会保险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工作。
发改委要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出资金安排,将试点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公安部门应不断深化户籍制度和常住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教育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职业教育由职前向职后延伸工作,并为各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各类从业人员子女提供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工商、税务部门应建立与劳动力资源、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督查制度;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劳动力转移和培训等各项管理及服务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再就业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三)落实经费保障。
将开展城乡统筹就业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建设项目计划和再就业资金预算,对项目进度和资金预算做出安排。
要统筹管理使用经费,调整资金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加强宣传。
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各级基层社会保障机构要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基层平台向广大劳动者进行宣传。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各级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积极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努力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