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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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代拟稿)起草依据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九月

起草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3号)

 

《贯彻意见》(代拟稿)条文

起草依据

省直有关部门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一、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为重点,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把握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负责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主体,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确立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我省山地丘陵区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快实施豫西、豫北、豫南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型以上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并组织分期治理或搬迁避让,使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

到2020年,全面建成我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或减轻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努力夯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

(四)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要以县(市)为单元,全面开展豫西、豫北、豫南山丘区和豫西黄土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加强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水利工程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气象部门负责实施地质灾害气象致灾因子调查评价;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公路干线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教育、卫生、旅游、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旅游景区、军事设施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

切实强化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水利、交通运输、铁路、旅游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可能威胁城市、乡镇、学校、医院和厂矿企业、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程设施周边大型以上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诱发因素、发育特征、威胁对象及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及防治工作。

加大地质灾害动态排查巡查力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对主要受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或防灾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军

区司令部

 

交通运输厅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教育、卫生、旅游、驻豫部队、武警部队修改为”教育、卫生、旅游、当地军事机关、驻豫部队、武警部队”。

因为:

2005年颁布实施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处的军事机关是指军分区(警备区)和人武部。

修改后,不只是平时组织隐患调查评价,还是发生地质灾害后组织抢险救灾,都由其协调当地驻军、指挥民兵预备役组织实施,指向更具体、责任更明确、协调工作更便利。

 

第1自然段中“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公路干线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建议修改为: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重要公路干线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理由为:

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具备地质灾害评价经验和管理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及时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或防灾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议修改为:

“及时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及时实施应对处置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或防灾责任人向社会公布。

市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时

第1自然段中“……教育、卫生、旅游、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分别配合做好学校……”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分别配合做好施工现场、学校……”卫第2自然段中“……重要工程设施周边大型以上崩塌……”修改为:

“……重要工程设施、施工现场周边大型以上崩塌……”

已采纳

原因:

遵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基本采纳

依据《决定》改为: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重要公路干线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

 

已采纳

原因:

依据《决定》

 

已采纳

原因:

依据《决定》

(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厂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方法及致灾机理的试验研究,建立降雨与地质灾害的关联模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山区、厂矿企业等区域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省工业和信息化、广电、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预警信息发布。

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人民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村干部、骨干群众、企业职工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引导、鼓励社区、村民组、厂矿企业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

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等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的应急能力。

省、市国土资源、水利、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要负责指导县、乡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

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

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气象局

 

发展改革委

 

通信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议将第二段开头增加内容,改为: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加快推进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地

“……省工业和信息化、广电、国土资源、水利……”建议调整为:

“……省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广电、水利……”。

理由是:

应有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第二段修改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通信、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预警信息发布。

 

第1自然段中“……安全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修改为:

“……安全监管、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管“……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厂矿企业等……”修改为:

“……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施工现场及厂矿企业等……”、第2自然段中“……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山区、厂矿企业等区域……”修改为:

“……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山区、厂矿企业、施工现场等区域……”“……省工业和信息化、广电、……”修改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和第3自然段中:

“……引导、鼓励社区、村民组、厂矿企业……”修改为:

“……引导、鼓励社区、村民组、厂矿企业、施工现场……”“……省、市国土资源、水利、教育……”修改为:

“……省、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国已采纳

原因:

与《决定》一致。

 

已采纳

原因为:

依据《决定》

 

已采纳

原因:

根据通信管理局职能。

 

已采纳

原因为:

依据《决定》

三、严格城镇规划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省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国资、旅游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加剧地质灾害。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选址和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

本条中涉及到的部门,建议参照《决定》界定的部门界定的部门范围。

把省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界定进去。

国资委属于政府特设机构,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排名建议往后放。

 

1、“……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建议修改为: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

理由是:

国土资源部门也负有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2、“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议调整为“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理由是: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1自然段中“省国土资源、水利……”修改为:

“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资第3自然段中“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修改为:

“地质灾害易发生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质

第3自然段中“……合理选址和布局……”修改为:

“……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布局……”

不采纳

原因:

依据《决定》。

 

已采纳

原因:

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部分采纳

原因:

依据《决定》,第1自然段中的内容采纳,第3自然段中改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市已采纳

(七)快速有序组织地质灾害临灾避险。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紧急情况下,县、乡人民政府、群测群防队伍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

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

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的群众。

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支持和指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九)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

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按照大、中、小型分级结果,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加快开展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技术优势,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

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及工矿企业周边地质灾害防治。

对重要铁路和公路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与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经评估论证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十五)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

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南水北调办

“重要铁路和公路干线、水利枢纽”应加上“南水北调工程”

已采纳

原因:

符合《决定》精神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实施规划,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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