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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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

第三章法律顾问单位的签约与前期工作

第四章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及维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日常法律咨询

第三节法律培训

第四节起草审查文件

第五节参与商务谈判

第六节参加项目会议

第七节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代理和重大项目服务

第六章法律顾问单位的年度总结和合同续签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本所法律顾问业务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更专业、更深入和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且为了开拓、维护法律顾问业务,树立律师事务所服务品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法律顾问业务工作规程,并负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作为公司法律事务部指导工作规程,规范该部门日常工作,该部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工作时需严格遵照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

第四条事务所十分重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作为事务所业务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事务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的开拓法律顾问业务,事务所将尽可能的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对于有合作意向的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开拓的律师应当在实际接触前对于意向顾问单位及其行业进行有必要的调研,包括顾问单位所有必要的信息汇总(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行业影响、负责人情况、重大活动、法律服务需求调查等),并对所涉及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是开拓法律顾问单位的重要文件,是与意向顾问单位初步接触时向顾问单位建立联系和沟通的重要纽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

对于意向顾问单位的初步认识、法律服务需求的简要分析、法律服务的建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顾问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等等。

第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除了正文内容,还应附有以下内容:

事务所简介、事务所荣誉、事务所法律顾问特色服务介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文本、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主要负责律师的简介及主要证书、奖状、荣誉称号等,尽可能全面、客观、正面地推介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

第八条为配合法律顾问业务开拓,事务所设有特色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包括:

坐班式法律顾问、月供式法律顾问、计时制法律顾问、限期免费法律顾问、专项事务菜单式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法律顾问、同时提供管理顾问、法律事务整体外包服务、法律事务年度费用包干、VIP客户法律顾问服务。

事务所将在法律顾问业务开拓时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适时地加以推广和选择,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九条开拓法律顾问业务时,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并严格遵守事务所收费标准;律师个人开拓顾问单位时,应当充分与事务所沟通,充分利用事务所已有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法律顾问单位的签约和前期工作

第十条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在与法律顾问单位确定法律服务事宜时,须参照事务所提供的范本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需要对合同范本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等核心条款),须事前征得事务所同意。

第十一条事务所提倡法律顾问收费以律师工作小时计费,在未能完全实现小时计费前,鼓励在可能的条件下采取年固定收费加小时计费方式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并逐渐向律师工作小时计费过渡。

第十一条事务所将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律师,全权负责日常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律师应勤勉、尽责、专业履行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服务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在正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前,应了解和熟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内容,明确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注意有关法律服务形式、要求、时限等等,严格按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要求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正式介入法律顾问单位初期,应当对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现状进行问卷调查(一般应在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问卷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行业影响;

2.隶属关系、关联公司;

3.公司人员组成(学历、年龄、性别);

4.内部组织机构;

5.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文本等主要公司治理文件;

6.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7.以往法律服务情况;

8.近期法律事务现状,中远期法律服务需求;

9.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要的其他相关调查。

律师在上述问卷调查基础上,完成关于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现状分析报告》,分析法律顾问单位法律现状、主要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有关预防措施和手段建议,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具体建议等等。

如顾问单位需要律师在前述报告基础上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评估的,应单独签订法律风险评估专项委托协议并单独收费。

第十四条律师应就《法律服务现状分析报告》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认真听取顾问单位对分析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律师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前期,应当完成对顾问单位的基本法律培训讲座,分别进行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相关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基本法律培训讲座应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并有针对性进行。

具体法律培训要求见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及维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起草审查文件、参与商务谈判、参与项目会议等。

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提交工作记录、定期回访、上门值班服务、主任接待日、团队法律会诊等。

第十七条除以上日常服务和维护工作外,事务所还将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编撰和提供有关法律资讯和法律专题研究。

有关法律资讯和法律专题研究的规定具体见事务所业务制度。

第二节日常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应尽量及时予以回复。

如问题简单并且属于日常事务,并且负责律师已经处理过类似问题的,应尽量即时予以答复,最晚不超过24小时。

如问题复杂,且属于公司重要业务,或者负责律师以前尚未处理过类似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尽量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对于日常法律咨询,一般口头予以答复;如果顾问单位要求以书面答复的,或者顾问单位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咨询,负责律师应以书面予以答复。

但是无论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负责律师应当进行登记,填写《顾问单位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第二十条对于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必须认真听取咨询事项做到全面、准确理解咨询事项,并对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在不能确定答复方案并确保答复不存在法律错误时,不能向顾问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顾问单位中有权直接联系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以外的个人所提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应该礼貌接待或接受咨询,但在得到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确认和同意前,不得提供任何咨询意见。

第三节法律培训

第二十二条顾问单位前期工作需要以及应顾问单位要求,律师可以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

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前,应与顾问单位就培训的内容、形式、培训的受众、时间、地点等进行沟通确定。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根据法律培训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认真地准备,包括培训的提纲、讲稿、课件、资料等的准备。

培训应结合顾问单位需求,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寓教于乐,内容生动而易于接受。

第二十四条律师就法律培训准备的提纲、讲稿、课件、资料等可以在培训前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内部进行讨论,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使还可以与顾问单位的联系人及相关领导、主管提前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培训准备工作一般应提前七日完成。

对于大型单位的培训或其他重大培训,必须于培训开始前在事务所内部进行试讲,试讲效果不佳的应及时调整培训稿件或更换培训主讲人,不能如期调整和更换的应提前与顾问单位协商变更培训时间。

第二十六条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时一般由主讲律师和辅助律师同时进行。

辅助律师应做好资料/设备准备、培训协助和培训情况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律师在进行法律培训后应及时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和反馈,并填写《法律培训记录》,相关的培训文件应提交事务所备案。

事务所将在一定时间对有关培训文件进行整理,推出法律培训规范文件,指导律师进行法律培训。

第四节起草审查文件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起草审查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契约性文件和其他包含法律问题的文件。

顾问单位内部与法律无关工作文件和其他文件不在此列。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注意甄别和与客户沟通。

第二十九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应当在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以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顾问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起草审查依据。

第三十条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起草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及时完成。

普通文件指事务性的、常规性的或者之前已经处理过类似文件的文件。

重大、复杂文件指非事务性的、非常规性而且之前也未处理过类似文件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律师在起草审查文件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顾问单位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顾问单位不能或没有提供的,律师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提醒顾问单位。

第三十二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无原则的一味迎合顾问单位。

在此前提下,应当尽量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出具有关文件,并保持与顾问单位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律师审查文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非常简单的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写明修改意见的,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顾问单位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2.对于一般性文件或加急审查文件,在文件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或写明修改意见,不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复杂文件,应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的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填写《顾问单位服务记录》。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应提供给顾问单位工作联系人,或根据工作联系人的明确指示提交给顾问单位高层或其他人员。

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顾问单位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应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情况不允许,应在《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四条在起草和审查文件过程中,如发现顾问单位所涉事项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如发现顾问单位在文件中选择的方案和做法有待改进、优化甚至改变的,应该制作《律师建议书》。

第三十五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顾问单位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制度等,经顾问单位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第三十六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起草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第三十七条一般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定范围的文件起草审查,应该纳入固定收费服务范畴,但因为起草审查文件过多导致工作量较大的,或者因起草审查文件演变为系统服务的,在固定收费的服务方式中应该考虑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并单独收费。

第五节参与商务谈判

第三十八条律师参与商务谈判应当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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