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设计论证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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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设计论证一览表
附录一
基坑工程设计论证一览表
论证范围
论证申请和接收
论证程序
后续工作
1、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基槽;
3、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或基槽;
4、设计方案经论证后有重大设计变更;
5、因工程停工,基坑工程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 ;
6、其它有必要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的基坑。
(一)建设单位市设计审查办“窗口”申请建设项目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填写《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地下主要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套;
4、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说明、深基坑工程周边邻近建(构)筑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
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
6、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光盘1份;
7、其它需要的资料。
(二)资料不齐时,发《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资料补正通知书》;资料齐全时,发出《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通知书》(加盖“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岩土与深基坑专业委员会论证受理专用章”)。
(一)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应按照下列进行:
1、建设单位备齐论证所需的资料后,报送专业委;
2、专业委受理后,组织有专业委委员或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家审阅设计方案;
3、专业委确定论证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除专家以外的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
4、专业委论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专业委除留存归档所需的论证资料外,其它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二)专业委论证时,应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现场进行踏勘,以使论证意见更科学、合理。
(三)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专业委的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或修改。
若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四)论证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1、论证结束后,建设单位凭《论证通知书》到市设计审查办“窗口”领取市基坑专家委下发的《论证意见书》(一式二份),其中建设单位留存一份,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一份。
其它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督促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按照《论证意见书》进行修改,并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按照修改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去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录二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基坑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建筑工程)
基坑施工前
基坑施工中
基坑验收
基坑施工方案专项论证
施工过程中抽查
论证范围
论证内容
需提供的资料
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
检测工作
监测工作
应急处理
1.基坑设计方案需经专项论证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
3.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与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基坑工程;
4.在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要求需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的基坑工程;
5.已经通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的工程,需要对原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的基坑工程。
1.支护结构施工方案;2.土方开挖方案;3.地下水控制方案;4.监测方案;5.应急预案。
1.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通过专项审查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
3.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报告;
4.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的合格证书;
5.需审查的支护结构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方案、地下水控制方案、监测方案、突发质量问题应急预案。
1、建设单位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需委托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2、设计单位应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警值等内容。
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3、勘察单位必须做好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4、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编写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旁站细则,组织中间验收;
5、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重大设计变更时,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
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施工监测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所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常规建材检测;
2.支护桩结构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3.水泥土桩的桩体完整性检测;
4.土层锚杆的拉拔力检测;
5.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测;
6.深井降水的含砂量、出水量检测;
7.其他必要的检测项目
8检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应及时向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及其邻近建筑、道路、管网等进行全程监测。
4.土方开挖以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若出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1.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理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启动应急反应机制:
①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
②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
③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
④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
⑤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
⑥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
⑦其他紧急情况。
基坑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1、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
2、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槽。
3、基坑施工至设计标高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收。
基坑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设计标高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⑥、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以及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均为合格。
附录三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基坑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市政工程)
基坑施工前
基坑施工中
基坑验收
基坑施工方案专项论证
施工过程中抽查
论证范围
论证内容
需提供的资料
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
检测工作
监测工作
应急处理
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或基槽
2、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基槽;
4、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或基槽;
5、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基坑或基槽;
6、基坑设计方案中明确要求需进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基坑或基槽;
7、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四新”基坑或基槽。
1、支护结构施工方案;
2、土方开挖方案;
3、地下水控制方案;
4、防水施工方案;
5、监测方案;
6、应急预案;
1、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原件),必须有项目监理机构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通过专项审查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4、周边环境示意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1、建设单位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需委托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2、设计单位应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警值等内容。
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3、勘察单位必须做好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4、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编写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旁站细则,组织中间验收;
5、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重大设计变更时,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
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施工监测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2、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试块(件)的常规检测;
3、支护桩的完整性检测;
4、水泥土桩的完整性及强度检测;
5、锚杆的拉拔力检测;
6、土钉墙的承载力及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测
7、支撑体系的焊接质量检测;
8、深井降水的含沙量检测。
检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时,应第一时间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2、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且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章,项目总监签字认可,并经专家论证。
3、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方案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报告,按要求向建设、监理及质量监督机构提交阶段监测报告,若发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项目参建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建设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运行;出现险情时,须第一时间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工程,应启动应急反应机制:
①、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②、支护结构位移或土体最大位移超过设计值或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
③、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④、已有的邻近建筑物出现超规范要求的不均匀沉降或变形裂缝;
⑤、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基坑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1、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
2、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槽。
3、基坑施工至设计标高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收。
基坑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设计标高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⑥、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以及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均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