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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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96-0204)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投资
设计内容及标准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
设计费
的支付方法为:
5.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
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元。
5.
3
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
天内,
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
丿元。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
1
甲方责任:
6.
1.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
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
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
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
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
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
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元咨询服务费;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
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
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
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
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释。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7.9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本合同双方签章后,
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审查部门审查。
双方认为必要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审查号:
审查号:
审查日期: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GF—1999—0502
城市供用气合同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协议书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
月);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
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
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
“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
天然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
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
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
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
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
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气人:
(盖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用气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