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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工程索赔管理

第5章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存在于任何领域,但是工程领域的索赔是最多的。

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是高层次的、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索赔管理不仅能追回损失,而且能够防止损失的发生,还能够极大地提高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

索赔处理是指承包商的索赔管理工作过程,包括索赔机会搜寻、索赔理由、索赔的证据、起草索赔报告等。

索赔工作过程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必须贯穿在承包商的整个项目管理系统中。

一、索赔管理

1.索赔的概念

“索赔”这个词已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

仅从字面意思看,索赔即索取赔偿。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合同履行总,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工程中索赔不仅有索取赔偿的意思,而且表示“有权要求”,是向对方提出某项要求或申请(赔偿)的权利,法律上叫做“有权主张”。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力。

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范围更为广泛。

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与方式提出索赔要求,主要包括三大类情况:

(1)业主或业主代表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

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2)业主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指令变更工程,暂停工程施工。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

如事先未能预料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其他方面干扰工程实施的情况,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

对此,承包商按照合同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没有及时得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或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给出支付承诺,或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承包商就可以以正式函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它们在用词上有些差别,但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相同。

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

业主向承包商也可能有索赔要求。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费用和(或)缺陷通知期延长的索赔权力。

但通常业主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业主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函、扣保留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

而最常见、最有代表性、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所以人们通常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与其他行业相比,工程承包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这是由建筑产品、建筑生产过程、建筑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决定的。

在现代承包工程中,特别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经常发生,而且索赔额很大。

2.索赔要求

在工程中,索赔要求通常有两个:

(1)合同工期的延长。

承包合同中都有工期(开始期和持续时间)和工程拖延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工程拖期是由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他必须承担责任,接受合同规定的处罚。

而对外界干扰引起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可以通过索赔,取得业主对合同工期延长的认可,则在这个范围内可免去他的合同处罚。

业主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索赔工程缺陷通知期(保修期)。

(2)费用补偿。

由于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蒙受经济损失,他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费用或利润索赔要求。

如果该要求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应向他追加支付这笔费用以补偿损失。

这样,实质上承包商通过索赔提高了合同价格,常常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而且能增加工程利润。

3.索赔的作用

索赔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存在。

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证合同的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

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

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儿戏,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就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

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中双方更紧密地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有权力,有利益,同时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

离开索赔,合同责任和权利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对承包商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在现代承包工程中,特别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会使损失得不到合理而及时的补偿,从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会破产。

(4)索赔实质上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和业主之间责权利关系和工程风险承担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由于工程承包市场的激烈竞争,工程承包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风险不对等:

承包商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得不以低报价来获取中标机会,增加了自身风险;而业主为节约投资,千方百计与承包商讨价还价,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要求,使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

这样承包工程风险加大,稍遇条件变化,承包商就会亏损。

而承包商主要对策之一是通过工程过程中的索赔,减少或转移工程风险,保护自己,减小甚至避免损失,赢得利润。

如果承包商不注重索赔,不熟悉索赔业务,不仅会失去索赔机会,经济受到损失,而且还会有许多纠缠不清的烦恼,损失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

“赚钱靠索赔”,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谈。

索赔管理对工程承包成果的改善影响很大。

在正常情况下,工程项目承包能取得的利润为工程造价的3%-5%。

而在国外,许多承包工程,通过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工程造价的10%-20%;甚至许多工程索赔要求超过工程合同额。

索赔管理本身花费不大,所以它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

4.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的起因分类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如业主末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工程师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业主不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合同变更索赔。

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工程师(业主)下达工程变更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方法和次序,指令工程暂时停工。

合同出现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工程环境与合同订立时预计的不一样,如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地质与预计的(或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法律变化,市场物价上涨,货币兑换率变化等。

不可抗力因索等原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

按所签汀的合同的类型,索赔可以分为:

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联营承包合同索赔,即联营成员之间的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其他合同索赔,如承包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等之间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按索赔要求,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与此相应,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缺陷通知期(即保修期)。

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包括利润)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同样,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费用。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合同内索赔。

即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商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合同条件作为支持承包商索赔的理由。

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

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例如工程过程中发生重大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承包商损失。

道义索赔。

承包商索赔没有合同理由,例如对干扰事件业主没有违约,或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可能是由于承包商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商应负责的风险,造成承包商重大的损失。

这将极大地影响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履约积极性、履约能力甚至危及承包企业的生存。

承包商提出要求,希望业主从道义,或从工程整体利益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

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

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再由业主作答复。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简单。

例如,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素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如果该项变更没有其他影响的话)。

但有些单项索赔额可能很大,处理起来很复杂,例如工程延期、工程中断、工程终止事件引起的索赔。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

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

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程序提出但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

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

(a)在工程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解释有争议,但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b)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工程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最终不得已提出一揽子索赔。

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业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常常使索赔和索赔谈判旷日持久,使许多单项索赔要求集中起来。

(c)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一齐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分清,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d)工期索赔一般都在工程后期一揽子解决。

一揽子索赔有如下特点:

(a)处理和解决都很复杂,由于工程过程中的许多干扰事件搅在一起,使得原因、责任和影响的分析很为艰难。

索赔报告的起草、审阅、分析、评价难度很大。

由于索赔的解决和费用补偿时间的拖延,这种索赔的最终解决还会连带引起利息的支付,违约金的扣留,预期利润的补偿,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等问题。

这会加剧索赔解决的困难程度。

(b)一揽子索赔的处理,一般仍按单个索赔事件提出理由,分析影响,计算索赔值。

(c)为了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必须保存全部工程资料和其他作为证据的资料。

这使得工程项目的文档管理任务极为繁重。

(d)索赔的集中解决使索赔额积累起来,造成谈判的困难。

由于索赔额大,常常超过具体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需要上层作出批准;双方都不愿或不敢作出让步,所以争执更加激烈。

有时一揽子索赔谈判一拖几年,花费大最的时间和金钱。

对索赔额大的一揽子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处理。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常常必须聘请法律专家、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索赔公司进行索赔管理。

(e)由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和施工进度,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积极性。

由于索赔无望,工程亏损,资金周转困难,承包商可能不合作,或通过其他途径弥补损失,如减少工程量,采购便宜的劣质材料等。

这样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关系。

在现代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师(或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答复期限,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一揽子索赔情况的发生。

(6)案例:

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

(a)合同分析。

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

“……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

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

这些调整并不减少承包商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承包商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10133.2平方米。

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

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平方米。

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

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LE/平方米。

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25090平方米,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

(b)承包商的要求。

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

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

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

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1.3%。

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

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最终业主同意:

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12666.5平方米按原价格2.5LE/平方米计算。

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

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埃磅)/平方米,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

(25090-10133.2*1.25)*(130-2.5)=12423.5*127.5=1583996.25LE。

案例分析:

(a)这个索赔实际上是道义索赔,即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条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条件是不应该赔偿的。

业主完全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

(b)翻译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它会造成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和报价的错误。

由于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着差异,工程中又有一些习惯用语。

对此如果在投标前把握不准或不知业主的意图,可以向业主询问,请业主解答,切不可自以为是地解释合同。

(c)在本例中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承包商报价会有很大风险,就应请业主对门窗的一般要求予以说明,并根据这个说明提出的要求报价。

(d)当有些索赔或争执难以解决时,可以由双方的高层进行接触,商讨解决办法,问题常常易于解决。

一方面,对于高层,从长远的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许多索赔可能都是“小事”;另一方面,使上层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和解决的困难,更容易吸取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5.索赔意识

市场经济环境中,承包商要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必须重视索赔问题,必须有索赔意识。

索赔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向:

(1)法律意识。

索赔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正当权利,是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手段。

强化索赔意识,实质上强化了承包商的法律意识。

这不仅可以加强承包商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而且还能提高承包商履约的自觉性,自觉防止自己侵害他人利益。

这样合同双方有一个好的合作气氛、有利于合同总目标的实现。

(2)市场经济意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承包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索赔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

通过索赔可提高合同价格,增加收益。

不讲索赔,放弃索赔机会,是不讲经济效益的表现。

(3)工程管理意识。

索赔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

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必须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

在工程管理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

所以搞好索赔能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承包商有索赔意识,才能重视索赔,敢于索赔,善于索赔。

在现代工程中,索赔的作用不仅仅是争取经济上的补偿以弥补损失,而且还包括:

(1)防止损失的发生,即通过有效的索赔管理避免干扰事件的发生,避免自己的违约行为;

(2)加深对合同的理解,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因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通常都是通过合同案例进行的,而这些合同案例必然又都是索赔案例。

(3)有助于提高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

索赔管理是项目管理中高层次的管理工作。

重视索赔管理会带动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提高。

(4)在制衡中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合同执行氛围,更能顺利实现项目目标。

当然承包商必须理性的对待索赔问题,不能为追逐利润,滥用索赔;或违反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甚至非法手段搞索赔;或多估冒算,漫天要价。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利益,追回损失(报价低也是一种损失),避免亏本,不得已而用之。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益要求,不是无理争利。

否则会产生如下影响:

(l)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关系紧张,产生不信任、甚至敌对气氛,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将来的继续经营,不利于在工程所在地继续扩展业务。

任何业主在资格预审或评标中对这样的承包商都会存有戒心,都会敬而远之。

(3)承包商的行为如违反法律,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承包商应正确地、辨证地对待索赔问题。

在任何工程中,索赔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索赔能保护自身利益,使损失得到补偿,增加收益,所以不能不重视索赔问题。

但从根本上说,索赔是由于工程受干扰引起的。

这此干扰事件对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混乱和拖延。

所以从合同双方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极力避免干扰事件,避免索赔的产生。

而且对一具体的干扰事件,能否取得索赔的成功,能否及时地、如数地获得补偿,是很难预料的,也很难把握。

这里有许多风险,所以承包商不能以索赔作为取得利润的基本手段,尤其不应预先寄希望于索赔,例如在投标中有意压低报价,获得工程,指望通过索赔弥补损失,这是非常危险的。

6.索赔管理的任务

在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的任务是索赔和反索赔。

(1)预测索赔机会。

虽然干扰事件产生于工程施工,但它的根由却在招标文件、合同、设计、计划中,所以,在招标文件分析、合同谈判(包括在工程实施中双方召开变更会议、签署补充协议等)中,承包商应对干扰事件有充分的考虑和防范,预测索赔的可能。

预测索赔机会又是合同风险分析和对策的内容之一。

对于一个具体的承包合同,具体的工程和工程环境,干扰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性。

承包商对它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在报价、合同谈判、作实施方案和计划中考虑它的影响。

(2)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

在任何一个工程中,干扰事件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承包商能否及时发现并抓住索赔机会。

承包商应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跟踪、分析和诊断,以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

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承包商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

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

在承包合同的实施中,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

(a)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b)承包商自己的行为违约,已经或可能完不成合同责任,但究其原因却在业主,工程师或他的代理人等。

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c)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

(d)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

(e)业主和工程师作出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了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

(f)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月形象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最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存在差异等。

(3)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

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则应迅速作出反应,进入索赔处理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具体的、细致的索赔管理工作和业务,包括:

向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索赔意向;事态调查、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向业主提出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执,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4)反驳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并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求索赔机会。

所以,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不仅容易丧失索赔机会,使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而且可能反被对方索赔,蒙受更大的损失,这样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

案例:

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中,某国TL公司以最低价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而中标。

作为总包,他又将工程分包给中国的一些建筑公司。

中标时,许多专家估计,由于报价低,该工程最多只能保本。

而最终工程结束时,该公司取得10%的工程报价的利润。

它的主要手段有:

(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

承担分包任务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经验,TL公司利用这些弱点在分包合同上作文章,甚至违反国际惯例,加上许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在向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具书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却轻易接受并完成工程任务。

但到结账、追究责任时,我分包商因拿不出书面证据而失去索赔机会,受到损失。

(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避免受罚。

无论工程设计细微修改,物价上涨,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我方业主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

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度加价索赔。

仅1989年一年中,TL公司就向我国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达6000万美元。

而整个工程比原计划拖延了17个月,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受罚。

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TL公司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

这听起来令人生气,但又没办法。

这是双方管理水平的较量,而不是靠道德来维持不提高管理水平,这样的事总是难免的。

在国际工程中这种例子极多,没有不苛求的业主,只有无能的承包商。

对业主来说,也很少有不刁滑的承包商。

这完全靠管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取得索赔成功的条件

对于特定干扰事件的索赔没有预定的统一标准的解决。

要取得索赔的成功需要许多条件。

1.有确凿的干扰事件。

索赔主要是由于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一些干扰事件,它们是索赔的起因和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

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它对承包商的工期和成本造成影响。

这是事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由于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对索赔事件都应该,也都能够清楚地了解。

所以承包商提出的任何索赔,首先必须是真实的。

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

如推迟交付,提供的资料出错,合同规定一次性交付,而实际上分批交付等;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2)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

(3)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如土质与勘探资料不同,发现未预见到的地下水,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他文物,按工程师指令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或采用新的开挖方案。

(4)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或文件之间矛盾、不一致、有二义性,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

(5)出现在第4章合同变更管理中的工程变更。

(6)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和工程师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

(7)业主和他的工程师没有正确的履行合同责任,或超越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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