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试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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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试题含答案

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试题(含答案)

第一部分�牱ㄑЩ�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的预测作用��2、私法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2、法律与道德都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5、法律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9、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10、在我国,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1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1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1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20、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三、简答题(本题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四、论述题(本题9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第二部分�犗芊ㄑ�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附带性审查��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在英国,尽管1215年的()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A、《权利法案》B、《自由大宪章》C、《人身保护法》D、《王位继承法》

2、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

()

A、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B、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C、执政党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D、专门机构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3、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时作出的。

A、第一次B、第二次C、第三次D、第四次

4、我国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未被剥夺政治权利C、在我国居住满三年D、年满18周岁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基层政权机关C、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D、基层群众性团体

7、我国宪法的修改,由()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中共中央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8、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是指在

A、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B、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C、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表决D、进行视察活动时的一切行为

9、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除外。

A、司法终审权B、外交权C、国防权D、货币发行权

10、我国公民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住宅不受侵犯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1、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A、国家行政机关B、审判机关C、中央军事委员会D、检察机关

12、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18周岁B、20周岁C、23周岁D、25周岁

三、分析题(本题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请以这一规定来分析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点)

第三部分�犞泄�法制史

一、填空题(本题共2小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2、在清朝,()是中央主审机关,()是中央监察机关。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华土地法大纲》。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B、邓析的“竹刑”C、晋国的“铸刑鼎”D、郑国的“铸刑书”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B、《傍章律》C、《金布律》D、《朝律》

3、“亲亲相隐”原则是()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B、汉朝C、唐朝D、明朝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B、《北齐律》C、《开皇律》D、《唐律》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A、独坐结婚者B、独坐主婚者C、结婚、主婚皆坐D、结婚、主婚皆不坐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B、从重主义原则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B、宣政院C、道教所D、大宗正府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A、张之洞B、劳乃宣C、刘坤一D、武廷芳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B、袁世凯政权C、曹锟政权D、蒋介石政权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B、三级三审制C、三级二审制D、二级二审制

三、简答题(本题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简要回答其含义) 

 

答案分析: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的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2.私法:

有关公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期就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有关公私法划分的标准素有争论,但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私法领域遵循“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许的”原则。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简答题:

答: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四、论述题:

答:

司法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是判断权。

具体如下:

(1)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

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奴隶社会早期,国家的权力基本上不存在分工,更不存在分权制衡的体制。

行政权与司法权密切结合,没有严格划分,而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奴隶制晚期,虽出现专门的审判机关,但最高统治者仍然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

封建社会时期,虽然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司法功能加强了,但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司法都是从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

国王或皇帝掌握着中央司法大权,决定对案件的裁判,特别是重案件的裁判。

在地方,则是地方行政长官或封建领主执掌司法权。

司法脱离行政,实行独立审判的历史任务,是资产阶级革命提出来并付诸实施的。

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刻有力的批判,他们创立了权力分立学说,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模式构筑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

从此,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与立法权、行政完全脱离开来。

在此后的二百多年中,权力分立理论和分权制在欧美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我们知道,西方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典型或不典型地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与分工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严格的区别。

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独立体制与我们的司法体制也应该有原则上的区别。

但是,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体制和具体的司法制度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因素。

(2)司法权是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差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判断属于思维范畴,管理属于行动范畴。

所以,它们属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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