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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要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一、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客观要求。

  1、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担负起领导广大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任务。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在领导国家的过程中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的能力。

正确运用权力可以用来做好事,服务于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使命,滥用权力会导致谋取私利,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要避免权力腐败,必须对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我国,对权力的监督有多种渠道和类型,如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等。

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权力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对促进和提高党执掌国家权力的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实践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执政为民,是党在新时期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原则,也是我们党的核心执政理念。

实践这一执政理念,就是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执政为民,关键是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

  人大监督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人民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主体,由于其整体上具有抽象性,必须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里,把国家的公共权力置于民选的代表机关手中,既统一于权力的本源,又与权力的目标相吻合,成为最有力的监督,它能够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能够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按照法律规范办事的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广泛性,成为人民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成为党实践执政为民理念,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3、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现的。

这是党表达最广大人民意愿的主渠道,也是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

  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就是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就是完善党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政的机制,积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把党的执政方式由直接代替政府功能或党政联合实施政府功能,转变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机制来实现执政功能的轨道上来,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

要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体到制度建设上,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能。

  二、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做好监督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结合××实际情况,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监督工作成效显著增强。

通过长期的实践,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

  1、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监督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行监督的重点,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织不同形式的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贯彻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仅20XX年,就先后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组织了多次执法检查。

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认真改进,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2、工作监督

  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市人大代表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议财政和计划报告,通过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的形式,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都紧紧结合市委和全市的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贯彻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重点工作情况、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改进,以促进工作依法开展。

如20XX年初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市政府承诺要做好“十件实事”,20XX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多个检查组,对“十件实事”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以确保“十件实事”能在年底全面完成。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了对市规划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的工作视察,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工作。

  3、人事监督

  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的职权,依法增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不可推卸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事监督工作,按照市委要求,严把入口关。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考试,增强拟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

通过述职评议、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近几年先后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等开展了述职评议。

通过大会述职、调查、座谈会等多种行使,了解被评议人的工作情况,对述职评议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被评议人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不推诿、不回避,实事求是地向被评议对象反馈问题、建议,并督促被评议人认真加以改进,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

  4、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途径,启动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并且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进行审查、纠正的全过程。

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按照《××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主要对以下案件开展个案监督:

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上可能有错误的个案的监督、对已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办案程序违法案件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在个案监督工作中严格遵守“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不直接处理案件”和“事后监督”的原则,以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341件,重点对18件案件进行了监督,通过监督,使其中4件案件得到改判,4件进入再审程序,7件案件得到依法执行,1件中止审理的案件得到恢复审理,对通过司法途径难以解决的2件案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成功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如姚克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其所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法院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经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多次召集司法局、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了申诉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再如张庆武劳动纠纷一案,我市一审、二审及监督程序均完成,但当事人一直不服,连年上访申诉。

市人大内司委积极与省人大联系,并在省人大内司委的支持下,督促省高院研究作出再审裁定,从而解决了当事人上访八年都未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信访监督

  人大信访工作是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体察民情、为民解难的重要途径,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人民群众信访所反映的具体事件或案件,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了解“一府两院”在法定权力内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为常委会履行法定监督职权提供参考和依据。

做好信访监督工作,也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具体体现。

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人大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整体工作格局,建立了规范、高效的信访办理工作机制。

把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工作紧密结合,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在抓信访监督中,突出重点,加强督办,注意实效。

20XX年到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总量为4205件(次),比20XX年增长了7.08%,其中来信总量为826件,来访总量为3397人(次)。

在来访件中,个人访和群体访分别为1205件(次)和142件(次),分别比20XX年增长了19.4%和52.7%。

市人大常委会在接访后,积极了解情况,纠正了一些部门工作中的工作不到位或错误的做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6、代表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力量。

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发挥好代表在依法行使监督权上的重要作用。

20XX年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委云发〔20XX〕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组织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鼓励代表开展持证视察。

通过代表和代表小组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全市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一府两院”开展工作。

20XX年,先后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对南国境线改造施工项目,凉亭地区综合整治、印章业发展等开展持证视察,促进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督促办理力度,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在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推进工作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健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来信来访、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民声、民意,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虽然人大在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总体来看,其力度和效果还不尽如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说明人大的监督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

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基础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从根本上说,人大监督首要的就是要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然而在机构设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监督的实践和效果等方面,同宪政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尚有很大差距。

同时,人大行使的其他形式的监督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监督目的比较模糊,为什么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以及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监督,这些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长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人大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重要性的认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监督。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认识仍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些人把人大的监督等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甚至于等同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人民群众对人大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权了解不多,人大自身也存在有对人大监督权认识不够,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等等。

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带国家强制力的对权力的监督,在实践中,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单一,监督方法柔性多,刚性少,监督范围不广,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仍在不小的差距。

  3、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

  要保障人大监督合法、公正、合理,必须建立一整套监督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

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切合实际的制度规范,能够为人大监督的稳定性、科学性和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

目前人大的监督制度中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监督内容如何确定和由谁确定不清楚,导致监督工作随意性很大,人大监督工作主要停留在听取工作汇报、开展司法评议、视察检查等形式上,形式较为单一,监督方法刚性不足,制约了监督效果。

  4、监督队伍履行职权的素质有待提高

  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善于监督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工作队伍。

就人大机关内部而言,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工作队伍,只能进行有限监督,无法实现常规化监督。

具体到普通人大代表,他们发挥监督作用的能力和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一些代表对人大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认识不足,再加上他们多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主要精力都放到本职工作上,有的把担任人大代表看成“副业”,很难把心思放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去;一些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如何履行代表职务及其作用不够清楚,再加上监督信息来源狭窄,与行政司法机关在重大举措、重大决策上互动不畅,致使他们不知如何行使监督职能;一些代表没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依法进行监督的胆识不够,在监督身边的行政司法机关时往往患得患失,对一些越权和侵权行为不敢以监督者的身份依法进行监督。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人大监督实效。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工作思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要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要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就要努力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理顺监督体制,增强监督实效。

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监督权,需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监督法》并颁布实施,对监督权行使的原则、内容、方式、强制性等监督工作的关键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监督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监督条例》,使监督权的行使更规范、更据可操作性。

市人大常委会也要在市委领导下,积极对如何做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进行有益的探索,确实履行起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的监督职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进一步增强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重要性的认识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是最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是对权力运行最基本的监督。

市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端正人大对其依法实施监督的态度和认识,充分认识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在反腐倡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要加大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制性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依法、深入开展。

  3、建设高效强有力的监督工作队伍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尽快转变不合时宜的认识,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监督工作队伍。

这要求:

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在上世纪80年代初建立的地方人大机关的机构、人员编制等机制,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按照依法治国进程和监督工作需要,扩充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编制,特别是要解决县(区)人大常委会“一人一委”的问题,建设一支有朝气、有活力、有水平、强有力的监督工作队伍。

此外,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提高当选代表的政治、法律素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代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代表服务工作,为代表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监督创造有力条件。

加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确保代表参与监督的实效。

  4、探索适应新形势的监督工作方式

  市委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依法行使好监督权进行有益的探索。

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个案监督、信访监督、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

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如通过“人大网议”等方式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决定决议、对一些问题进行质询、对所任命的不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罢免等方式,回归人大监督权的国家强制本色。

以刚性监督,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柔性关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为促进××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人大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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