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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库[200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9日

省直各单位,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附件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将在批复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明确。

在年初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前,需支付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原则专项处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是办理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代理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认证具有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的驻穗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按规定在中标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各类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采用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中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

采用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先支付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

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采购资金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各类资金,省财政厅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视同单位自筹资金,由单位按分担比例自行支付,不需汇集到“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

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银行账户等资料送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

  (三)支付。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其他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结合单位的月(季)度用款计划,按照采购单位先行支付自筹资金,财政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开具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按财政应负担的数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代理银行必须依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开具的支付指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采购合同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负担比例补足。

其中属于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

没有追加预算的,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

属于预算资金的,划回省级国库,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划回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年末终了前5天内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清理。

属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分别将资金划回同级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省级收入,年终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要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按《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必须在月终后3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活动情况报表,并将实际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列报支出。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与代理银行、采购单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

凡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同级国库部门将取消该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代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

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

         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一)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

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二)将财政专户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

财政专户存款

  同时记: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三)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时,记:

  借:

暂存款——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借:

暂存款——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预算内列报支出:

  借:

预算支出——**类——**款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预算外列报支出:

  借:

行政事业支出——**单位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四)收到代理银行交来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

其他财政存款

    贷:

暂存款——利息收入

  (五)年度终了,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全额缴入银行国库时,记:

  借:

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借:

国库存款

    贷:

预算收入

  (六)年度终了,将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分别划回人行国库及财政专户时,记:

  借:

暂存款——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借:

暂存款——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预算内记:

  借:

国库存款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预算外记:

  借:

财政专户存款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七)年度终了,将当年政府采购合同尾款列报支出时,记:

  1、将预算内资金列报支出时,记:

  借:

预算支出——**类——**款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将预算外资金列报支出时,记:

  借:

行政事业支出——**单位

    贷: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八)支付以前年度的合同尾款时,记:

  借:

暂存款——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借:

暂存款——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贷:

其他财政存款

  二、采购单位的账务处理

  本办法规定的采购单位账务处理办法,均为基层单位使用,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可通过暂存、暂付类科目过渡核算,本办法不再单项明确。

其他有关会计核算,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

  

(一)行政单位

  1、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时,记:

  借:

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

银行存款

  2、对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或代理银行开具的《入账通知书》、采购发货票,记:

  借:

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

拨入经费——**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

预算外资金收入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二)事业单位

  1、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时,记:

  借:

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

银行存款

  2、根据财政部门或代理银行开具的《入账通知书》、采购发货票,记:

  借:

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

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

事业收入 ——**类——**款——**项(预算外资金)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 :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三)年度终了,主管部门及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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