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11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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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11章讲义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B股)

  【考试要求】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

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一、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

  1.定义。

又称B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特征。

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3.投资主体的要求:

  仅限于:

A.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D.拥有外汇的境内居民

  E.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除应具备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3项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

承销商可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一)实施企业改组方案

  为了实现境外募股与上市目标,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突出主营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3.保持较高的利润总额与资产利润率。

  4.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境外募股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5.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关联企业的经济关系。

  

(二)选聘中介机构

  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

  1.承销商。

应当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

也可以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

  2.法律顾问。

一般发行新股至少需聘请两类法律顾问:

一类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另一类是承销商的法律顾问。

这两类法律顾问根据发行要求的不同,又分别包括两位法律顾问:

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顾问。

  3.审计机构。

包括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4.评估机构。

主要由境内的评估机构担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聘请境外估值师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此外,还需要有一家国内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中介机构在企业的协助下,对拟募股企业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采集的一系列活动。

参与者一般是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律师、会计师和估值师。

尽职调查的主要作用在于:

1.增强对企业的了解,发现问题。

2.掌握第一手资料,写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3.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真正尽责,充分核实,减少失误,同时免除因调查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责任追究。

  (四)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公司提供有关企业重组、外资股发行等方面的法律咨询等。

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协助其编制招股说明书等。

  (五)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提供企业真实的资产价值,向境外投资者反映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根据要求,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

对股份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时,要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评估立项与确认。

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以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六)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会计师报告(审计报告);二是对公司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企业发行股票,首先应当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但是,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公开披露。

  (七)设立公司

  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重组方案等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地方企业通过省、市、自治区政府,中央企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八)提交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九)核准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规,经批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B股时,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点】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

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一、H股的发行方式

  H股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

  初次发行H股须进行路演

 

  二、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具体: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管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重点内容)

  香港联交所规定:

内地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突出中小投资者利益):

项目

要求

1.盈利和市值要求(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以往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

2.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3.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2.最低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股东人数要求

▲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至少有1000名股东。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司持股量的50%

5.持续上市责任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6.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上市后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需指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发行人董事会下须设有审核、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有至少3名成员,并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也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四、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

  

  五、H股发行的核准程序

  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过程,交香港联交所申请核准和登记。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求】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一、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1.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六条)

  发行人必须依据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必须遵守该类地区的法律(包括有关配发及发行证券的法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四个方面)

项目

附加条件

会计师报告

新的申请人申报会计师最近期报告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活跃业务记录

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条另有规定外,须证明在紧接上市文件日期之前24个月或12个月(须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期间内,其本身或其通过1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积极专注于经营一种于申请上市时与管理层及其拥有权形式大致相同的主营业务,并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在上市文件中作出有关该项业务的声明

业务目标

 略

与物业有关的事项

 略

  3.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1)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条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通常能获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的条件:

  ▲该项更改旨在使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新申请人的财政年度相配合

  ▲业绩已作适当调整,而有关调整必须在向交易所提供的报表中作出详细解释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说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有关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业绩及盈利预测影响。

  (3)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管理层股东:

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

  ▲高持股量股东:

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且不是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那些股东

  4.分配基准

  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

发行人、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纳公平准则分配证券。

  5.公开招股发售期间的确定

  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

  6.包销商

  香港联交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二、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重点)(包括运作历史、市值要求、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股东人数四方面要求)

  1.运作历史要求

  要求新申请人在大致相同的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若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上一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

  ▲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但须注意的是,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2.市值要求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亿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

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4.股东人数要求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100名股东。

  ▲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300名股东。

  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例题1·判断题】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中,如果是新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其市值不少于5亿元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错误

  【例题2·单选题】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 )。

  %

  %

  %

  %

  

[答疑编号02]

  『正确答案』A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考试要求】

  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

  【基本内容】

  ▲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

▲最近3年连续盈利

▲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管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表决的事项

董事会表决事项

▲境外上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上市方案

▲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方案

▲董事会提案中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三、财务顾问的职责(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

  

  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例题3·多选题】财务顾问的职责有( )。

  A.尽职调查

  B.持续督导

  C.信息披露

  D.监督管理

  

[答疑编号03]

  『正确答案』AB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考试要求】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

  一、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1.两种形式:

招股章程形式和信息备忘录形式,两者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均是发行人向投资则发出的募股要约邀请。

两者在《证券法》上法律意义不尽相同

  3.原则:

招股章程的编制应当严格符合外资股上市地有关招股章程必要条款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4.根据外资股发行对象的不同,发行人和承销商往往需要准备不同的招股说明书

  

(1)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它是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股份的募股要约文件,仅供要约人认股之用,在法律上不视为招股章程,亦无须履行招股说明书注册手续。

  

(2)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外资股,发行人需要根据外资股上市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准备招股章程。

  (3)如果发行人拟在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还准备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应当准备符合外资股上市地要求的招股章程,同时准备适合配售或私募的信息备忘录。

  ▲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需要准备3种招股书,即中国香港的招股章程,美国的招股章程和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1.要求:

应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和具体发行形式的要求编写;但是,公司发行B股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和外资股时,除募集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

  2.内容(了解)

  封面、概要、风险因素、释义、绪言、综合售股、股本、负债(章程披露前8-12周)、董事监事与高管、行业概况、公司资料等、会计师报告(过去3年或5年)、物业估值、盈利预测、公司章程、地区经济情况、税务、中国有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法定及一般资料、购股申请手续等二十项。

  

  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多选题)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考试要求】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推介与询价(预路演、路演推介、簿记定价三个环节)

  1.预路演

  主承销商的销售人员和分析员去拜访一些特定的投资者,对他们进行市场调查,听取对发行价格的看法,确定价格区间。

  2.路演推介

  在主承销商的安排和协助下,主要由发行人面对投资者公开进行的、旨在让投资者通过与发行人面对面的接触更好地了解发行人,进而决定是否认购。

  国际推介目的:

保持投资关系,作出投资决策。

  对象:

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内容:

散发或送达配售信息备忘录和招股文件;发行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宣讲推介;传播有关的声像及文字资料;向机构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并询查定价区间;发布法律允许的其他信息等。

  注意:

防止推销违例、宣传内容真实,推销时间尽量缩短和集中,把握推销发行的时机。

  3.簿记定价

  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二、国际分销与配售(多选)

  1.计划安排国际分销的地区与发行人和股票上市地的关系

  通常倾向于选择与发行人和股票上市地有密切投资关系、经贸关系和信息交换关系的地区为国际配售地。

  2.发行准备的便利性因素

  在确定国际分销方案时,一般选择当地法律对配售没有限制和严格审查要求的地区作为配售地,以简化发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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