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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道路及外网工程招标文件

某单位道路及外网工程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

(公章)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名称

某单位道路及外网工程

2

1.1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3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

1.1

质量标准

合格

5

2.1

招标范围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补充说明)

6

2.2

工期要求

7

3.1

资金来源

8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9

12.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0

14.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

1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元(大写:

递交地点:

递交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户名:

开户行名称:

12

6.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安排

13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U盘一份。

14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

15

23.1

开标

地点:

时间:

16

29.3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第七章

17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元(大写:

)。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该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3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7.2除7.1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并送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8.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10.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参见投标,而是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投标,则该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

投标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10.2.3投标函;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暂列金额明细表

(11)暂估价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计日工表

(14)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15)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方法

(2)投入物资和机械设备、主要机械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工期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计划图;

(9)环保及扬尘治理措施。

10.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方式;

12.2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

12.4本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2.5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暂定价和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报价一经中标,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中标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12.6除非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所有清单项目不允许填报严重偏离市场的报价,否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7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2.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9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核算,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10投标总价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第28条原则和评标委员会核对各报价与总价进行修正,若拒不接受修正的将按废标处理。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要求支付担保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

15.1.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1.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5.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1.4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5.2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2.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2.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

15.2.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修正报价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总价、投标函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开标时提交采购人验证。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投标文件密封在袋内提交,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做为密封章。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采购人名称;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标书编号;

(3)投标人名称;

(4)“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除了按本须知第17.1款和第17.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采购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5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作密封章。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

19.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22.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未加盖密封章的;

22.1.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总价、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2.2.1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2.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2.2.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2.2.4拒绝接受按第28条原则修正投标报价的;

22.2.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2.2.6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23、开标

23.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采购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7.1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

27.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条款及规定填写,否则按计价规范修正。

28.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9.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4评标方法、标准和定标:

见第七章。

29.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2.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或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3、招标代理服务费

33.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2、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清单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分包

中标人不得进行分包。

三、材料供应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测报告;

2、所有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和采购人共同认质、认价,未经认可不得使用。

四、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五、工程款拨付与结算方式

按施工合同要求支付。

六、工程质量

1、中标人应认真遵守施工规程、规范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2、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中标人负责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一式两份送交采购人;

3、工程保修办法执行国务院[2000]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其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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