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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人事管理条例

泸千字〔2002〕18号

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正式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尊重合同。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人事档案、人事计

划、员工招聘、培训、调配、定岗、考评、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各种保险及员工的解聘、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的聘用

第五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专业、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各方面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尽量以高学历高起点为准。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所需聘用的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在定编、定员的范围内聘用安排,不空岗、不闲人,按需用人,择才用人,一专多能,一人多用。

第七条部门、车间因工作需要增人、用人,临时工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固定合同员工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公司聘用的正式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员工就职时,应向公司交就职自愿书。

第一十条聘用员工就职时应向公司缴纳身份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按劳动合同书有关条款处理,缴存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每月工资中扣存。

员工合同期满时,如不续签合同,公司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连本带利退还职工本人。

第一十一条各级职务的聘用程序:

1、总经理: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长也可兼任总经理。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经理、主任,由公司总经理聘任。

3、部门(车间)副经理、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提名,总经理聘任。

4、部门(车间)班组长,由部门(车间)经理、主任提名,报副总经理聘任。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试用期3—6个月。

试用期满后,由综合办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报相关领导提评定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转正,转正后,正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员工培训

第十三条:

员工培训实施的宗旨和目的。

1、宗旨:

为提高员工理论素养、工作技能,培养适应企业不断发展需要合格人才,提高员工思想道德水平,培养敬岗爱业精神

2、目的:

使员工在培训中不断提高学习创新能力,熟悉精通本职工作,在学习逐步拓宽知识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生产安全常识、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等。

第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正式录用后,因工作业务需要,公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到有关部门学习。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责、能力、技术、表现、工作年限、文凭、职称、贡献等多种要素进行综合考评,决定其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八条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档次工资和技能级别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构成,其标准按本公司《工资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工资的晋升按照本公司《人事考评制度》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方能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车间)因工作需要所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待遇,由用工部门按用工性质、工作任务、用工时间提出方案,报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假日(星期日或公司规定的放假日)按日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事假

一、员工因事不能出勤上班,应先写出假条说明理由,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生效。

特殊情况需电话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一天经部门领导批准;两天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经部门领导和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2、部门正副职请事假一天经副总经理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经总经理批准。

三、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事假期间一律停发基本工资,累计达到20天者,除不发给基本工资外,扣除一个月的其它津贴、补贴和一个月的奖金(年终奖÷12);累计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处理。

若遇非常特殊的事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规定标准,本人写出申请说明特殊原因,经综合办查实,报总经理批准,可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需在家休息治疗,应写病假条说明病情,经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如因病情,本人不能到公司请病假,应由亲属到公司或电话向领导请假,待病痊愈上班补办病假手续。

员工病假一天经部门领导批准;两天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经总经理批准。

部门领导一天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经总经理批准。

在家休息治疗的病假,停发基本工资,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全年累计达到20天者,除不发基本工资外,扣除一个月的其它津贴、补贴和一个月的奖金(年终奖÷12),超过20天者,超过一天扣两天基本工资,累计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处理。

若遇病情特殊,本人写出申请,说明病情,经综合办公室查实报总经理批准,可按没有超假处理。

二、因病情严重住院,经医生诊断确需住院治疗,须持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住院期间发给基本工资的50%,不发其它津贴、补贴。

但不低于基本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生活标准(泸西157元/月),住院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者给予辞退。

第二十六条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经所在部门证明工伤原因情况,经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其治疗时间根据伤情酌定。

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本人实得工资计发。

治疗时间超过6个月,发给伤前本人实得工资的70%,超过一年作辞退处理,经双方协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职工因工负伤应按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医药费实报实销,不在指定医院治疗,私自找医生治疗、私自购药,其费用自理。

住院治疗超过一年作辞退处理,以后医疗费用经协商一次性解决。

第二十七条探亲假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配偶在泸西县外工作、生活的,一年可探亲配偶一次,时间为30天,并可按实际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父母在泸西县外工作、生活的,未婚员工一年可探亲父母一次,时间为20天;已婚员工,父母在泸西县外,而且父母又没有与配偶在一个县内工作、生活的,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时间为20天,并可按实际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父母和配偶在一个县内工作、生活的,只可享受一年一次配偶探亲假,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父母探亲假。

四、员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往返车旅费不予报销。

五、员工探亲假必须根据公司的工作统筹安排,员工持假条经部门领导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婚假

一、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0天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来往车旅费自理,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子女结婚可给假3天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往返车旅费自理,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九条产育假

一、女员工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

二、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扣3个月奖金(年终奖÷12=1个月奖金)。

三、产假期满后,需请哺乳假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请10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停发工资,扣除全年奖金。

四、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故可请丧假3天,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

第六章抚恤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需抚恤的,按伤残情况,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次性给予抚恤。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工死亡,其抚恤费、丧葬费根据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员工资励分全勤奖、工作年终奖、贡献奖三种。

一、全勤奖:

员工一年内(××××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迟到、早退、无病假、事假、无旷工,授予全勤奖。

二、工作年资奖: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分别授予5年奖、10年奖、15年奖、20年奖、25年奖、30年奖。

三、贡献奖:

员工在一年内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经所在部门评议推荐,总经理批准,授予“贡献奖”。

并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也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纪律。

2、不怕苦、不怕累、勤奋踏实,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任务。

3、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5、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

6、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7、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

8、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勤俭节约、减少支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事迹突出。

9、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工作,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第八章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全安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采购劣质材料、物资或不合格原料以及人为仓管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在贸易业务中,因信息不准、工作不深入细致,造成上当受骗,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

一十、阳奉阴违、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十一、有贪污盗窃、受贿、索贿、接受小恩小惠、敲诈勒索、侵占公司财产的。

一十二、泄露、窃取本公司文件、技术资料的。

一十三、员工自动离职10天以上者,离职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补贴,公司给予除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由公司人事部门将处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为6个月,留用查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

生活标准(泸西157元/月)。

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其基本工资降低一级或两级,其它津贴、补贴不再享受原职务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员工受到罚款处分,其罚款金额由公司视其违纪行为情节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来决定。

第四十条按本公司《劳动纪律条例》的规定,迟到、早退5次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10次为旷工一天。

第四十一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本公司给予开除。

第四十二条员工受处分后,如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的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九章辞职、辞退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经须按本公司有关条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手续。

第四十四条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辞职报告,由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五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

一、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二、连续旷工四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七天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纪律的。

四、犯有本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所例行为之一,但又达不到开除者。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因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残废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六、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七、试用期内因技术、能力或其它表现不合格的。

八、因本公司业务紧缩,压缩生产、改变生产项目等原因须减少机构、减少人员时,公司可根据实情,辞退部分员工。

九、由于其它原因,员工本人不能适应在公司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被辞退员工接到《辞退通知书》后,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业务资料,移交帐务手续,业务手续,差欠公款的,要还清公款等,否则不得离开公司。

若手续不清,带走、窃取公司财物、文件、技术资料等,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辞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上诉。

第四十九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论处。

第五十条辞职

一、本公司员工因各方面的原因要求辞职时,应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示。

二、员工辞职未接到《辞职通知书》前必须在原岗位上坚持工作。

三、员工接到《辞职通知书》后,办理好业务移交手续,交还公司的财物、文件、业务技术资料,差欠公款的必须还清公款,方可离开公司。

若手续不清,或带走、窃取公司财物、文件、技术资料等,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员工辞职或辞退,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持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手续移交清单方可算离职手续齐全。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自二OO二年六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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