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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抗菌药物整治方案

 2011年黄山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和《2011年度黄山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活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组织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

市直医疗机构与市局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我局将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复审指标体系,提高指标权重。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医疗机构要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

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对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类别、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于8月2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填写“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申请表”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省卫生厅核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并在调整后半月内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安徽省和黄山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全省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内科、儿科和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暂停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个月,并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省卫生厅将根据抗菌药物监测情况对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二)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

医疗机构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

1.专项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

我局将结合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全市专项督导检查,并做好迎接省厅检查准备。

2.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总结交流。

2011年11月10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直医疗机构将本辖区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局医政科教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医改目标的重要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角度出发,提高对此次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集中治理,抓点带面,点面结合,逐层突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推进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同时,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附件:

1.黄山市市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3.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申请表

 

附件1

黄山市市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医院承诺,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实施,保证完成以下各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任务。

市局将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一、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三、按照“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的规定,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下同)。

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的,按《2011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按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五、落实专人,按照要求向省、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国家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内科、儿科和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七、遇责任人变更,由变更后的责任人继续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职责。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局和责任医院各执一份。

黄山市卫生局负责人:

医院负责人: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请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原件(两份)报市局医政科教科。

附件2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抗菌药物类型别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附件3

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年月日

类别

通用名称

剂型、规格

是否医保用药范围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特种病医保□新农合□其他

院内是否有同类药品

申请

采购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医疗机构意见

市卫生局意见

省卫生厅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注:

本申请表仅适用于安徽省医疗机构申请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外需采购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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