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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样本样本.docx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样本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记录调核对象,必要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记录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第十五条规定:

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对在记录调查中知悉记录调核对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房地产记录报表制度

(记录年报和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某些总说明2

第二某些报表目录及表式3

一、基层报表4

二、综合报表8

第三某些指标解释及填报阐明14

一、物业管理14

二、住房置业担保16

三、经济合用住房建设20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21

五、房屋概况24

六、房屋权属登记26

七、房地产交易28

八、住房公积金30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33

十、都市房屋拆迁35

 

第一某些总说明

一、为全面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产业基本状况和发展态势,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规定,特制定本记录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涉及物业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经济合用住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及房屋拆迁等十个方面内容。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畴为所有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都市、县城与部综合财务司记录范畴一致,工矿区按国家记录局记录范畴执行)。

(一)设市都市记录范畴分为两类:

1.地级及以上都市记录范畴为都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2.县级市记录范畴为都市规划区,即按都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畴内建制镇。

都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不涉及在内。

(二)县城记录范畴

县城记录范畴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地区范畴记录。

(三)工矿区记录范畴

工矿区记录范畴是指既不属于都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畴内工矿公司集中地区(一种大型工矿公司或若干个工矿公司)。

四、报表填报单位

本报表制度分设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分别由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范畴内物业管理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济合用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填报。

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

五、报表报送单位

物业管理记录基层表、住房置业担保记录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记录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状况、房地产交易状况、城乡房屋拆迁等七张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经济合用住房建设记录基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状况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贯彻状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都市房屋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

六、报表汇总与报送方式:

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自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起执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某些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畴

报送单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一、基层报表

房基1表

物业管理记录基层表

年报

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物业管理公司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电子

邮件

年后

3月底前

房基2表

住房置业担保记录基层表

季报

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3表

经济合用住房建设记录基层表

季报

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经济合用住房建设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4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记录基层表

年报

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二、综合报表

房综1表

房屋概况

年报

设市都市、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范畴内房屋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房屋权属登记状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3表

房地产交易状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综4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状况

月报

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上

月后

10日前

房综5表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贯彻状况

年报

辖区内所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单位(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6表

都市房屋拆迁状况

季报

设市都市、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行房屋拆迁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第三某些指标解释及填报阐明

一、物业管理

(一)基本状况指标

1.公司名称:

填写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即公司(单位)公章所使用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公司(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

填写由邮政部门承认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关于划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5.公司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日期。

6.公司资质级别: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级别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

(二)物业管理项目状况

1.住宅

是指供居住使用房屋,涉及商住房屋。

2.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社区

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队、公司、事业等单位使用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房屋建筑。

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5.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6.其她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房屋建筑。

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公司从业人员状况

公司从业人员总数:

指报告期末在物业管理公司中工作,获得工资或者其他形式劳动报酬所有人员。

涉及:

在岗职工、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在公司中工作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涉及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职工。

1.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公司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人员。

2.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拟定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负责人。

涉及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

指公司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共计数。

该指标依照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数值填列。

3.负债共计

指公司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债务,偿还形式涉及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关于项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共计

指公司投资人对公司净资产所有权。

公司净资产为公司所有资产与公司所有负债差额,涉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等。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公司经营业务收入总额。

该指标依照“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

指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成本。

该指标依照“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公司从事经营业务应承担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诲费附加等。

该指标依照公司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公司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净额。

(五)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合计发生额)

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所有劳动报酬。

该指标依照会计“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共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合计发生额)

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合计提取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依照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发生额共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共计

指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六)公司经营状况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二、住房置业担保

(一)单位基本状况

1.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本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日期。

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代码。

(二)注册资本金及来源

1.注册资本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涉及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2.政府投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某些。

3.货币资本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某些。

(三)经营状况

1.合计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担保服务户数。

2.本年担保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户数。

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6.合计担保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担保贷款所购住房总面积。

7.本年担保面积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所购住房面积。

8.合计担保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供担保贷款金额。

9.本年担保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住房贷款金额。

10.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收入状况

1.合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所有业务总收入。

3.合计担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从事担保业务收入。

4.本年担保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总收入。

5.合计其她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从事其她中介业务收入。

6.本年其她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她中介业务总收入。

(五)担保保证金及风险基金

1.担保保证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储担保保证金余额。

2.风险基金合计提取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提取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基金余额。

(六)担保贷款风险状况

1.逾期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贷款金额。

5.合计代偿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户数。

6.本年代偿户数

是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户数。

7.合计代偿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合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金额。

8.本年代偿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金额。

9.合计最后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合计最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户数。

10.本年最后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户数。

11.合计最后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合计最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金额。

12.本年最后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金额。

 

三、经济合用住房建设

1.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所有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涉及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房屋面积仍涉及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涉及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解决或打永久桩)日期为准。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所有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3.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规定已所有竣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原则(实行房地产开发社区综合验收都市,应经社区综合验收合格)正式或移送使用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4.竣工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规定已所有竣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送使用成套住宅套数总量。

5.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订立(正式)销售合同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涉及已订立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但涉及报告期或报告期此前订立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6.空置待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7.空置滞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8.空置积压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

9.完毕投资:

是指报告期内完毕用于经济合用住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投资额。

涉及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买及其他费用。

10.自有资金

是指公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其所有者权益中安排用于经济合用住房建设资金。

11.银行贷款

是指报告期内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用于经济合用住房建设各项借款。

12.其她

是指报告期内收到、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合用住房建设资金。

涉及社会集资、个人集资、免费损赠等资金。

13.预收款项

是指报告期内经济合用住房建设单位提前预收、由购房者提前交付购房款。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基本状况指标

1.公司名称:

填写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即公司(单位)公章所使用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公司(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

填写由邮政部门承认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关于划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5.公司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日期。

(二)资产状况

1.资产总计

指公司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共计数。

该指标依照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数值填列。

3.负债共计

指公司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债务,偿还形式涉及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关于项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共计

指公司投资人对公司净资产所有权。

公司净资产为公司所有资产与公司所有负债差额,涉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等。

该指标依照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期末数填列。

(三)损益及分派

1.营业收入

指公司经营业务收入总额。

该指标依照“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数值填列。

2.营业成本

指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成本。

该指标依照“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数值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公司从事经营业务应承担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诲费附加等。

该指标依照公司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数值填列。

4.营业费用

指公司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所发生各种费用。

该指标依照公司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项数值填列。

5.营业利润

指公司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净额。

6.管理费用

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

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费用,涉及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合计发生额)

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所有劳动报酬。

该指标依照会计“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共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合计发生额)

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合计提取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依照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发生额共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共计

指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五)业务量及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征询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2.完毕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征询评估机构完毕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交易件数和总建筑面积。

3.房地产估价总额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际评估房地产价值总额。

4.房地产经纪成交建筑面积

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交易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五、房屋概况

(一)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①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专供居住房屋,涉及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涉及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涉及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地下室等,也不涉及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备专门用途房屋。

②私有(自有)住宅

是指私人所有住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住宅建设面积之和。

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设计规定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成套住宅套数。

记录单位:

套。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构成供一户使用住宅。

3.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之和。

4.年末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房屋构造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也许丧失构造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涉及私有房屋)之和。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崩塌和各种灾害等因素实际减少房屋建筑面积(涉及私有房屋)之和。

(二)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记录范畴一致居住人口。

以公安局记录数据为准。

2.居住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户数。

"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户口簿为准,一种户簿即一户。

记录单位:

户。

3.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如下住户

是指报告期末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如下(含10平方米)住户户数。

记录单位:

户。

4.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拥有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5.户均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户数计算平均每户拥有住宅套数。

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6.住宅成套率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7.住宅自有率

是指报告期末,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六、房屋权属登记

(一)已登记房屋状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在城乡和工矿区辖区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专供居住房屋,涉及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涉及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涉及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地下室等,也不涉及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备专门用途房屋。

3.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构成供一户使用住宅。

4.非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除住宅外其她房屋总建筑面积。

5.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队、公司、事业等单位使用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房屋建筑。

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7.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8.其她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房屋建筑。

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二)本年登记状况

1.本年登记总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总件数。

2.本年登记总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3.初始登记总件数及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4.转移登记总件数及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5.变更登记总件数及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6.她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她项权利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地产她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涉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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