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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灯管理通则

附录一管理通则(草案)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完善台州市椒江区及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风貌建设,在较长时期内指导台州市椒江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灯光夜景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1.2本通则从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出发,以塑造良好的城市灯光夜景为目标,对涉及城市灯光夜景的主要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1.3本通则涉及城市灯光夜景的四个主要方面,即道路和广场照明、建筑和构筑物照明、绿化和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照明。

1.4本通则适用于台州市椒江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以下简称“本规划区”)。

凡在本规划区内进行道路和广场照明、建筑和构筑物照明、绿化和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照明,均应参考本通则。

1.5本通则内容若与地方相关市政工程设计标准有矛盾之处,应以地方相关市政工程设计标准为准。

1.6本通则未尽内容,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现行有关和规范的要求。

1.8本通则的解释权属于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2道路广场照明设计通则

2.1适用对象

2.1.1道路

指本规划区内《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级城市道路,包括快速干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小区、街坊、地块等非开放空间以及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中的道路。

2.1.2广场

指本规划区内各级城市规划以城市广场红线形式所确定的城市广场,包括交通集散广场、公共集会广场、公共休闲广场等,不包括小区、街坊、地块等非开放空间以及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中的广场。

沿街公共建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退界所形成的开放式公共广场,也被视同城市广场。

2.1.3其它

小区、街坊、地块等非开放空间以及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中的道路、广场的照明,亦可参考本通则的原则设计。

2.2道路照明

2.2.1照度标准

道路照度标准参考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分为与规划道路性质相对应的四级,如表2—1下表所列:

表2—1道路照明照度设置指引

照明等级

平均照度Eav(Lx)

照度均匀度Emin/Ea

适用道路

一级

>20

0.5

快速干道

二级

>15

0.4

主干路

三级

>8

0.35

次干道

四级

>5

0.30

支路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为维持值。

新安装灯具,路面初始照度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50%。

2、表中所列照度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

三幅路、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照度值,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照度值的1/2—1/3。

3、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降低30%。

4、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5、Eav—平均照度(Lx);

6、表中所列的道路类型为《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所确定的类型。

表2—2重点路段照明照度设置指引

类型

平均照度Eav(Lx)

路段

城市风貌展示

>30

市府大道、中心大道

生活休闲景观

>20

解放路—东环大道、中山西路、章前大道、洪兆路

工业风貌展示

>15

四河路

2.2.2光色选择

道路照明的光色分为与规划道路性质相对应的三类,其基本规律为:

高级别道路采用色温较高的光色,低级别道路采用色温较低的光色;交通性道路采用色温较高的光色,生活性道路采用色温较低的光色。

如表2—3所列:

表2—3道路照明色温指引

色温

光色描述

可选光源

适用道路类型

6500K左右

天光色

高压汞灯,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快速干道

5550K左右

日光色

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主干路

2700K左右

黄暖色

高压钠灯,白炽灯,卤钨灯

生活性主干路,次干道,支路

2.2.3灯具形式与安装

2.2.3.1灯具形式

路灯、灯杆及其附属设施应相互匹配,与街道的建筑环境相协调,与所在地区和街道的其它街道家具风格、色彩相统一。

同时,灯具的形式也宜呈与规划道路类型相关联的规律,如表2—4所列:

表2—4道路照明灯具选型指引

道路类型

灯具的风格

灯具的色彩

眩光限制

快速干道

简洁

宜选用深色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交通性主干路

较简洁

宜选用深色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生活性主干路

装饰性较强

可选用浅色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道,支路

强调地区特点

深褐色、墨绿色、黑色

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2.2.3.2灯具布置

灯具布置的基本规律为:

高级别道路采用对称布置、灯杆高度较高;低级别道路采用交错或单侧布置。

灯杆高度较低。

同时,为保证照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控制的要求,灯具安装高度、路面有效宽度、灯具安装间距之间应保持适当比例,如表2—5所列:

表2—5不同类型灯具布置指引一

布灯方式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安装高度hi

灯具间距si

安装高度hi

灯具间距si

安装高度hi

灯具间距si

单侧布置

hi>We

si<3hi

hi>1.2We

si<3.5hi

Hi>We

si<4hi

交错布置

hi>0.7We

si<3hi

hi>0.8We

si<3.5hi

Hi>We

si<4hi

对称布置

hi>0.5We

si<3hi

hi>0.6We

si<3.5hi

Hi>We

si<4hi

2.2.3.3灯具安装

灯具悬挑长度与种植在路侧石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以不超过15度为宜。

路面有效宽度、路面宽度和灯具悬挑长度关系如图2—1所示:

 

注:

Lc——路灯悬挑长度

H1——路灯安装高度

Θl——路灯安装仰角

Wc——机动车道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s——路肩宽度

We——路面有效宽度

2.3特殊形式照明

2.3.1高杆照明

2.3.1.1定义:

一般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米的照明形式。

2.3.1.2适用范围:

主要道路复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口、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

2.3.1.3灯具形式与安装

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非对称等三种,其适用范围、灯具选择、安装要求如表2—6所列:

表2—6不同类型灯具布置指引二

布置方式

灯具选择

安装高度与间距

适用范围

平面对称

普通截光型灯具

1:

3—l:

4

宽直的道路

径向对称

泛光灯具

l:

4—1:

5

布局紧凑的立交和大面积广场

非对称

泛光灯具

可适当放宽

复杂的交叉口

2.3.2人行道照明

2.3.2.1定义:

应用于步行空间,以提供步行舒适、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2.3.2.2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人行道、林荫道、步行商业街、休憩广场等步行空间。

2.3.2.3灯具形式与安装

·光源:

宜选用白炽灯,或其它色温较低的光源。

·灯具形式:

宜强调装饰性,并与其所在地的其它街道家具(包括路灯)风格、色彩相统一,并符合人体尺度。

·安装布置:

安装高度通常为2.5—5米,布置间距通常为高度的3—5倍。

2.4特殊地点照明

2.4.1平面交叉口照明

2.4.1.1照度标准

应采用比通往该交叉口的道路中照度最高的道路更高的照度。

2.4.1.2光色选择

宜采用比通往该交叉口的道路中色温最高的道路更高的色温。

2.4.1.3安装布置

·十字交叉口:

设有照明的道路和未设照明的道路交叉口,当道路较窄或交通量较小时,采用单侧布置;当道路较宽时,采用交错布置;宽大的交叉口宜采用对称布置。

典型的布置方式如图2—2(A)所示。

·十字交叉口:

两条都设有照明的道路交叉口,宜将灯具布置在交通信号灯的另侧。

典型的布置方式如图2—2(B)所示。

·T形交叉口:

宜在尽端道路的尽头布置灯具。

典型的布置方式如图2-2(C)所示。

·环形交叉口:

宜将灯具布置于环道外侧,若环岛直径较大,可在岛中央设高杆照明。

典型的布置方式如图2—2(D)所示。

2.4.2立体交叉口照明

2.4.1.1照度标准

应采用比通往该交叉口的道路中照度最高的道路更高的照度。

2.4.1.2光色选择

宜采用比通往该交叉口的道路中色温最高的道路更高的色温。

2.4.1.3安装布置

·宜采用常规照明,在立交范围的主线上沿车行道两侧对称布置,或沿中央分隔带设置;在匝道上沿曲线外缘单侧设置或双侧设置。

·采用高杆照明,根据立交的平面图形布置,要使被照面的照度和均匀度能为驾驶员提供整个交叉口的清晰图象。

·互通式立交不设连续照明时,在立交范围以外应设照明过渡段,逐渐降低照度水平,使驾驶员的视觉能有较好的明暗适应性。

当车速为70公里/小时,过渡段长度约为200米。

过渡段照明不改变灯具安装高度和间距,而是逐渐减少光源功率至5Lx的照度水平。

2.4.3桥梁照明

2.4.3.1照度标准

应采用比与其连接的道路更高的照度。

若桥面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的栏杆、缘石要有足够的垂直照度。

2.4.3.2光色选择

宜采用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色温更高的色温。

2.4.3.3安装布置

·宜与与其连接的道路一致。

图2-2道路交叉口灯具布置示意图

·应避免给桥下的道路或船只使用者造成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在桥的入口处应有照明设施。

·大型桥梁照明应专门设计。

2.4.4铁路道口照明

2.4.4.1照度标准

应采用比通往该道口的道路中照度最高的道路更高的照度。

铁轨两侧各30米范围内路面的照度和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它障碍物。

2.4.4.2光色选择

宜采用比通往该道口的道路中色温最高的道路更高的色温。

并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2.4.4.3安装布置

·宜采用有别于与其相交的道路的特殊的灯具和安装布置。

2.5商业街照明

2.5.1照度标准

表2—7重点规划商业街照度指引

序号

地段名称

Eav(平均值)

1

台州开发区商业街

>35Lx

2

中心大道商业中心

>35Lx

3

椒江旧城区商业中心

>20Lx

4

北新椒街商业街区

>25Lx

5

椒江海鲜特色街

>10Lx

6

椒北商业中心

>10Lx

7

城区东片商业中心

>10Lx

8

滨海工业城商业中心

>10Lx

2.6广场照明

广场照明应根据广场的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散活动规模、地面铺装材料以及绿化布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设计。

2.6.1照度标准

广场照度标准参考国家有关道路广场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划区实际,根据不同使用功能确定,如表2—8所列:

表2—8广场照明照度指引

广场性质

平均照度Eav(Lx)

照度均匀度

停车场

15,通道、出入口应该高于与其衔接道路

0.4

集散广场

20,通道、出入口应该高于与其衔接道路

0.4

集会广场

20,通道、出入口应该高于与其衔接道路

0.4

商业广场

15

0.3

绿化休憩广场

8

0.3

2.6.2光色选择

广场照明的光色呈现与使用功能相对应的规律:

交通性广场采用高色温光色,生活性广场采用色温较低的光色,同时广场灯光光色还与其周边建筑环境密切相关,需统一考虑。

如表2—9所列

表2—9广场照明色温指引

广场性质

色温

光色

交通广场

高于连接该广场的道路

停车场

高于连接该广场的道路

集散广场

6500K左右

天光色

集会广场

5550K左右

日光色

纪念性广场

宜采用纪念物的对比

商业产场

2700K—5550K

日光色

绿化休憩广场

2700K

黄暖色

2.6.3安装布置

广场灯具的安装布置应结合其性质和形状采用对称布置、周边式布置等形式。

灯具的选择需满足照明的明视要求,同时其形式也应该与广场的功能以及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统一。

如表2—10所列:

表2—10广场照明灯具选型指引

广场性质

灯具的风格

灯具的色彩

灯具形式

停车场

简洁

宜选用深色

宜选择高杆照明

集散广场

简洁

可选用浅色

宜选择组合照明

集会广场

较简洁

可选用浅色

宜选择组合照明

商业广场

装饰性较强

宜选用深色

宜选择人行道照明

绿化休憩广场

装饰性较强

深褐色、墨绿色、黑色

宜选择人行道照明

3建筑及构筑物照明

3.1适用对象

本规划区内现状和规划在建、待建的所有建筑和构筑物。

包括各类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和临时性建筑构筑物。

3.1一般原则

3.1.1应根据建筑造型的特点、建筑所在环境的特征、建筑群照明的整体效果选择合适的照明形式。

3.1.2各种照明方式应有机配合。

3.1.3灯光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建筑的性质和环境相协调。

3.1.4建筑照明应突出重点,并根据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照明部位,或通过照度、光色对比强调重点部位。

3.1.5建筑群照明应强调主次,并根据建筑的相互关系选择重点照明对象,或通过照度、光色对比强调重点照明对象。

3.1.6照明系统应可控制和调节,以适应平时和节日的不同要求。

3.2照度

3.2.1根据建筑表面材质的光学特性和环境特征确定适宜的照度,使照明发挥最大的效果。

3.2.2保持照明建筑或建筑群与周边环境的亮度平衡,从建筑或建筑群到周边环境的亮度变化系数(建筑或建筑群亮度与周边环境亮度之比)不应超过10:

1。

3.2.3保持建筑群各组成部分的亮度平衡,两个视觉焦点之间的亮度变化系数应控制在3:

l—5:

l之间,并避免在连续的群体立面上出现“黑洞”。

3.2.4建筑群的亮度应有秩序感,以反映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主次轻重关系。

3.2.5应保持适当的照度均匀度。

3.3光色控制

3.3.1建筑照明的色彩应考虑建筑所在环境和建筑群的总体色彩要求,做到与环境相协调。

3.3.3建筑照明的色彩应考虑建筑表面材料的色彩,通常以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光色作为主色为宜。

3.3.3建筑照明应避免采用过多的色彩,通常一座建筑的光色以l—2种为宜,不应超过3种。

3.3.4建筑群照明宜以l—2种相近的色彩构成主色调,避免多种对比色彩的平均分配。

3.3.5建筑群照明应避免大面积的色彩对比。

3.4光源选择

3.4.1尽可能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光源,灯光的组织要讲究效率、避免浪费。

3.4.2尽可能选择安全可靠的光源,以减少日常维修,延长使用寿命。

3.5照明设施设计与安装

3.5.1照明设施设计

3.5.1.1附属于建筑物的照明设施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采用统一的建筑细部元素,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3.5.1.2独立于建筑之外的照明设施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并与其它街道家具色系相一致。

3.5.1.3独立于建筑之外的照明设施宜采用深褐色、墨绿色、黑色等较深的颜色,并与其它街道家具的颜色相一致。

3.5.2照明设施的安装

3.5.2.1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

3.5.2.2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应安装在该建筑基地界限以内,并结合绿化及硬质景观统一设计安装布置。

3.5.2.3如旧城区等特殊地段执行上述控制要求确有困难,按规划又应进行照明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比较不同灯具布置的效果后,可允许将灯具和附属设施安装在基地界限以外,但应结合绿化和硬质景观统一设计安装布置。

3.5.2.4新建建筑的照明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统一考虑,不宜突出于建筑表面,除非能将其隐蔽于建筑立面中,或者通过设计成为建筑立面的构成元素之一。

3.5.2.5灯具的安装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车辆产生眩光。

3.6照明形式和特征

根据景观要求本规划区需重点照明的地段建筑主要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和橱窗(内透光)照明三种方式。

3.6.1泛光照明

3.6.1.1定义:

通常用投光灯来照明一个面积较大的景物或场地,使其被照面照度比其周围环境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3.6.1.2适用性:

表面材料反射率较高的建筑和构筑物通常能取得较好的照明效果,而表面材料反射率较低的建筑和构筑物(如有大面积透明玻璃幕墙的建筑和构筑物)通常较难获得好的照明效果。

3.6.1.3照度标准

泛光照明的照度由照明对象所在环境表面材料特性确定,如表3—1所列:

表3—1建筑和构筑物泛光照明照度指引

红—棕—黄色

 

 

 

1.1

1

 

 

 

蓝—绿色

 

 

 

1

1.1

 

 

 

 

注:

1.对远处被照物,表中所有数据提高30%。

2.设计照度为使用照度,即维护周期内平均照度的中值。

3.表中背景亮度的低、中、高分别为4、6、12cd/m2。

4.漫反射被照面的照度可按L=Eρ/π式换算成亮度。

式中,E为照度,Lx;ρ为反射比;L为亮度,cd/m2。

5.当反射面的漫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使用投光照明。

6.不同种类的光源和被照面清洁程度不同,按表中系数修正。

3.6.1.4光源:

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低压钠灯等。

3.6.1.5若需表现立面轮廓,宜将投光灯置于远离建筑的正面,照度宜均匀;若需表现建筑细部,宜将投光灯置于靠近建筑的前侧方,若要进一步增强立体感越强应减小侧向夹角。

3.6.2轮廓照明

3.6.2.1定义: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或构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3.6.2.2适用性:

适用于轮廓较丰富的建筑和构筑物(如中国传统风格的建筑),而轮廓较简单的建筑,则不宜完全采用此方式。

在现代风格的建筑中则可作为泛光照明的辅助照明,勾勒体现建筑征的重要线条。

3.6.2.3光源:

白炽灯、金属卤化物灯、霓虹灯。

3.6.3橱窗(内透光)照明:

3.6.3.1定义: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在商业建筑上应用也被称为橱窗照明。

3.6.3.2适用性:

有大面积玻璃幕墙的建筑、开窗规则的高层办公建筑等通常较易获得好的照明效果,上述高层建筑集中区更易获得灯火辉煌的总体效果。

3.6.3.3光源:

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3.6.3.4橱窗(内透光)照明是国外大城市中央商务区和商业区通常运用的照明方式,宜辅助以特殊的鼓励政策(如电费奖励等)。

4绿化及景观小品照明

4.1适用对象

本规划区内现状和规划在建、待建的所有绿化和景观。

包括各类独立的绿化和景观,也包括附属于开发地块的绿化和景观小品。

4.1.1绿化:

即景观规划意义上的“软质”景观,包括各类乔木、灌木、花卉、草地及其配置。

灯具选择和安装与照明目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表4—1绿化及景观小品照明灯具设置通则

灯具形式

灯具安装

照明目的

眩光限制

灯具色彩

灯具风格

小型投光灯(泛光灯)

宜采用半截光型和非截光型

宜深褐色、墨绿色、黑色及其他易与绿化协调并与其他街道家具统一的色彩

与其他街道家具相统一

均匀设置于草坪中和绿篱下

烘托气氛

庭院草坪灯(桩灯)

以灯具安装高度的3.5—5倍均匀设置

标识路径,表达转弯

4.6.2树木照明

4.6.2.1照明方式和效果

表4—2绿化及景观小品照明方式设置通则

照明方式

灯具布置

照明效果

适用性

全方位投光照明

把两个以上投光灯置于树下,向上照亮整个树冠

立体感较好,突出树木的自然形态

常用于场所环境中作为主景的树木照明

特定方向投光照明

把投光灯置于树下,向上照亮局部树冠

特定角度观察的立体感较好,突出树木的自然形态

常用于观察位置固定的作为主景的树木照明,或用于传达环境信息,如引导作用等

月光效果照明

把投光灯置于树木上方,透过树叶向下照射,让地面上出现树叶交错的树影

模拟月光照明效果

适用于枝叶繁茂、叶型较小、透光性好的产绿树种,常用于林荫道、休憩场所等

剪影效果照明

用投光灯将树木背后的墙面照亮,使树木成为亮面上的黑色剪影

模拟剪影效果

适用于场所环境中重要的景观树

挂灯照明

以树冠为依托,将彩灯直接悬挂于树冠上照明,塑造树冠的形态

烘托节日喜庆气氛

适用于树冠丰满的树种

4.6.2.2光色

应考虑不同树种以及光色对植物夜景色彩的影响。

4.6.2.3光源

·若强调绿叶,宜选择高压汞灯;

·花叶混合或叶色不同,宜选择显色性好的金属卤化物灯等。

4.6.2.4灯具的选择与安装

·灯具形式:

投光灯、白炽灯、满天星,其风格应与其他街道家具风格统一。

·灯具色彩:

宜选择深褐色、墨绿色、黑色。

·灯具安装:

应较隐蔽,并结合绿化形态设置或采用掩埋式。

4.6.3喷泉

喷泉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出现眩光,当灯具置于水中的尚应注意水深的减光影响。

4.6.3.1照度标准

喷泉的照度与其所在环境的亮度以及喷泉在环境中的作用相关,一般情况如下表所列:

表4—3喷泉照明设置通则

环境特征

喷泉端部照度值(Lx)

100—150—200

50—75—100

4.6.3.2光色

应根据所在环境和设计意图选择合适的色彩,并与总体环境相协调、与建筑照明的光色相呼应。

单体喷泉的色彩不宜过多,以1—2种为宜,不应超过三种。

4.6.3.3光源

一般选择白炽灯,宜采用可调光型。

4.6.3.3灯具的选择与安装

·灯具形式:

应与所处的建筑和绿化环境相协调,独立设置时应与其他街道家具形式相统一。

·灯具色彩:

应根据喷泉设计的总体色彩确定,独立设置时应与周围建筑和其他街道家具相协调,以深褐色、墨绿色、黑色为宜。

4.6.4水面照明

4.6.4.1河、湖等水面照明主要反映水面的境面效果,可根据水体大小在周围设置不同高度的灯具。

4.6.4.2选择水边的树木、建筑、桥梁等进行照明往往能突出水面周边的环境特征,也能借水面强化地区的空间环境特色。

4.6.5水墙照明

对于平滑跌落的水体,可采用类似建筑物墙面的泛光照明方式。

5户外广告照明

本通则是对《台州市椒江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通则》在有照明户外广告方面的根据灯光夜景的特殊性所进行具体化。

有关定义、分类、通用规定方面的内容详见《台州市椒江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5.1适用对象

本通则适用对象为本规划区内固定设置的有照明广告,即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广告,按照明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5.1.1灯箱广告:

广告画面绘制于透明或半透明的材料表面,照明光源置于广告后方,并固定于箱形结构内部,从背面照亮广告画面,是一种内部照明的广告。

5.1.2灯光广告:

照明光源置于广告前方,从正面照亮广告画面,是一种外部照明的广告。

5.1.3霓虹灯广告:

以霓虹灯制成广告画面,是一种发光体广告。

5.1.4电子显示屏:

以电子显示屏直接播放广告画面和广告影片,是一种发光体广告。

5.1.5电视屏:

以电视(或电视组合)屏直接播放广告画面和广告影片,是一种发光体广告。

5.2一般原则

5.2.1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设计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5.2.2有照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以不妨碍交通安全为前提。

5.2.3建筑物广告照明应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5.2.4室外空间照明广告应与所在空间环境照明统筹考虑,以有助于强化空间形态。

5.3照度

5.3.1根据广告表面材质的光学特性和环境特征确定适宜的照度,使照明发挥最大的效果。

5.3.2保持照明广告物与所在建筑、建筑群及周边环境的亮度平衡,从照明广告到所在建筑、建筑群及周边环境的亮度变化系数不应超过10:

l。

5.3.3宜保持位于同一建筑和建筑群广告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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