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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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doc

据此,

可推测清朝各佐领设有秩次较低的莫吉格作为基层官员,

管理八旗户口的编审登记情况。

 

清入关后,

随着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政府机构分工和职责更加规范,

负责编审八旗户口的机构也更为系统。

不同类别的旗人户口,

归于不同的官员和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在京旗人由各该旗佐领直接审查登记人丁,

在京畿附近屯田的旗丁则由都统派领催赴屯查核;

各地驻防和东北地区的旗人由驻防将军或都统负责审查登记,

对于设专城副都统、

专城城守尉、

防守尉的城区,

因不受将军或都统的节制,

故由他们专管一城的户口登记工作;

外任的文武官员及其家属户口由该地方最高长官督抚进行核查;

内务府旗人由内务府审查登记,

但因下辖人员身份、

职业错综复杂,

对其进行人口编审的人员和机构也较为庞杂:

内务府会计司职掌内务府庄园壮丁户口的编审,

是内务府户口的总理机构。

分布在各处的内务府壮丁,

因地方不同,

其稽查户口的机构和官员亦有区别。

在康熙年间,

内务府屯庄壮丁,

是由内务府委任会计司官一人,

前往各屯庄进行人口登记;

归化城

(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南)

壮丁,

由编审口外壮丁官办理;

盛京等处壮丁,

由内务府司官和内管领两人前往编审;

驻马口外弥陀山等处壮丁,

由右卫将军编审。

到雍正年间,

山海关外壮丁,

由锦州副都统编审;

雍正四年

(1726)

时,

盛京等处壮丁,

不再委员编审,

令该将军编审;

同时,

令户部委旗员笔帖式前往吉林乌拉编审打牲人丁;

口外壮丁,

由委员编审改为热河总管稽查。

乾隆四十三年(1778)

编审吉林乌拉打牲人丁,

停派京员,

令吉林将军就近编审造册。

三旗各佐领管领下人丁户口,

由各参领、

佐领进行稽查和登记,

“三旗人丁由各佐领管领造册报参领处,

俟比丁时载入册档,送会计司转咨户部。

“负责这部分旗丁户口登记的机构为内三旗参领处。

 

此外,

清廷还利用宗族制度,

“设族长,

以教其族人”.

“八旗庶姓,

皆设族长,

各于尊属闲官、

或闲散望重者,

举之于官”,

“各宗族长之外,

八旗又各设总族长领之,

例以王公显爵奏请简用,

每届三年一换,

与古之公族大夫相似也。

 

族长虽然没有秩禄,

但也是官身,

对其选用,

朝廷很是重视,

多由都统于男爵以下世职官及举人贡监生员护军领催内挑选,

“凡涉公私事宜,

得与佐领平章赞画”.

族长的主要职责是教化旗人,

但与一族内旗人有关的生卒、

婚丧、

财产等事宜都归其管辖。

清廷就是利用族长在一族内较高的威望,

协助都统、

佐领等行政官员对旗人进行户口稽查和登记工作。

“(八旗)

自大臣官员以下,

至闲散人等,

凡属正身另户,

生有子女,

俱令于满月时,

即告知族长,

呈报佐领注册。

每年一次。

至十岁时,

具结呈报参领,

钤盖关防,

保送至都统处注册。

 

如出现户口隐匿不报的情况,

族长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查出,

将隐匿之人,

交部严加治罪外,

其失察之佐领以下及族长等,

俱交部查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有清一代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的特征是极为缜密性。

首先,

登记对象较为广泛。

无论在京还是驻防,

无论身份系官,

抑或是闲散人等,

甚至旗下家奴都被登记在册,

连同旗人女口都要在佐领处记录在案。

清朝直省实行的保甲制度,

一般是只将男丁登记注册,

女口不予。

只在个别省份,

因女口也需承担赋税和徭役,

故将女子一同编审。

而八旗女子都列入编审人丁之列,在男尊女卑的父权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中,

清廷此规定表明统治者对旗人特殊管理,

凸显了八旗女子的地位也高于民人。

 

其次,

登记机构和方式系统化。

八旗人口较为繁杂,

有皇族人口、

在京旗人、

驻防旗人、

屯田旗人、

外任官员、

各类庄园的壮丁以及旗下家奴等等,

因身份、

地位和职业不同,

其分类也错综复杂。

为了便于对不同旗人进行人口登记,

清廷设置不同的机构和人员,

制定了详细的人口登记程序,进行户口编审的工作。

一般而言,

八旗人口登记多采取官员就地进行核查为主的方式。

清廷之所以有此规定,

是基于除在京旗人外,

大部分旗人都是在驻防地或在外任职或在庄园劳作,

若令其回京旗主动呈报,

多受舟车劳顿之苦,

浪费人力和财力。

此外,

清统治者还考虑到旗人在归旗途中有逃脱的可能,

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清廷也不愿旗人归旗进行户口核查与登记。

 

再次,

户口册种类繁多,

记载内容十分翔实。

尤其是内务府户口册,

连同壮丁的子女的姓名、年龄、

属相以及幼丁身高都登记在册,

这是直省户口登记中所没有的。

户口编审时对旗人进行详细的记载,

稽核时如遇世系或年岁不符的情况,

即可从历年的户口册中找到冒入或遗漏人丁。

是对旗人进行管理的重要凭证。

 

第四,

清廷对对各种隐匿、

漏报或借端偷入旗档的行为,

打击甚严。

因八旗户口册是国家佥兵披甲、

阅选秀女及赏恤贫困的重要依据,

保证符合条件的旗人都登记在册,

是清廷实施一系列政策的前提。

统治者历来视旗人为

“国家根本”,

以户口册的形式将旗人严格控制在八旗组织中,

严禁户口脱漏。

同时出于

“崇尚满洲”

的民族保护心理,

防止汉人混入八旗户口册中,

将满人同化,

清统治者更是禁止民人捏造编入旗籍现象的泛滥。

清廷严禁上述情况的发生,

目的都是为了巩固满族在全国的统治。

 

最后,

在旗人户口编审过程中还利用了宗族管理制度。

宗族长一般的职责多是对一族的人进行教化、

管理族内旗人婚丧以及祭祀等事宜,

清廷将族长等纳入八旗户口登记体系中,

负有子女呈报的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入关后,

受汉人思想的影响,

清统治者宗族观念日益加强,

越来越重视八旗内部的伦理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

意图利用宗法来维护其统治秩序,

进而体现了清朝专制皇权的日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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