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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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doc
据此,
可推测清朝各佐领设有秩次较低的莫吉格作为基层官员,
管理八旗户口的编审登记情况。
清入关后,
随着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政府机构分工和职责更加规范,
负责编审八旗户口的机构也更为系统。
不同类别的旗人户口,
归于不同的官员和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在京旗人由各该旗佐领直接审查登记人丁,
在京畿附近屯田的旗丁则由都统派领催赴屯查核;
各地驻防和东北地区的旗人由驻防将军或都统负责审查登记,
对于设专城副都统、
专城城守尉、
防守尉的城区,
因不受将军或都统的节制,
故由他们专管一城的户口登记工作;
外任的文武官员及其家属户口由该地方最高长官督抚进行核查;
内务府旗人由内务府审查登记,
但因下辖人员身份、
职业错综复杂,
对其进行人口编审的人员和机构也较为庞杂:
内务府会计司职掌内务府庄园壮丁户口的编审,
是内务府户口的总理机构。
分布在各处的内务府壮丁,
因地方不同,
其稽查户口的机构和官员亦有区别。
在康熙年间,
内务府屯庄壮丁,
是由内务府委任会计司官一人,
前往各屯庄进行人口登记;
归化城
(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南)
壮丁,
由编审口外壮丁官办理;
盛京等处壮丁,
由内务府司官和内管领两人前往编审;
驻马口外弥陀山等处壮丁,
由右卫将军编审。
到雍正年间,
山海关外壮丁,
由锦州副都统编审;
雍正四年
(1726)
时,
盛京等处壮丁,
不再委员编审,
令该将军编审;
同时,
令户部委旗员笔帖式前往吉林乌拉编审打牲人丁;
口外壮丁,
由委员编审改为热河总管稽查。
乾隆四十三年(1778)
编审吉林乌拉打牲人丁,
停派京员,
令吉林将军就近编审造册。
三旗各佐领管领下人丁户口,
由各参领、
佐领进行稽查和登记,
“三旗人丁由各佐领管领造册报参领处,
俟比丁时载入册档,送会计司转咨户部。
“负责这部分旗丁户口登记的机构为内三旗参领处。
此外,
清廷还利用宗族制度,
“设族长,
以教其族人”.
“八旗庶姓,
皆设族长,
各于尊属闲官、
或闲散望重者,
举之于官”,
“各宗族长之外,
八旗又各设总族长领之,
例以王公显爵奏请简用,
每届三年一换,
与古之公族大夫相似也。
“
族长虽然没有秩禄,
但也是官身,
对其选用,
朝廷很是重视,
多由都统于男爵以下世职官及举人贡监生员护军领催内挑选,
“凡涉公私事宜,
得与佐领平章赞画”.
族长的主要职责是教化旗人,
但与一族内旗人有关的生卒、
婚丧、
财产等事宜都归其管辖。
清廷就是利用族长在一族内较高的威望,
协助都统、
佐领等行政官员对旗人进行户口稽查和登记工作。
“(八旗)
自大臣官员以下,
至闲散人等,
凡属正身另户,
生有子女,
俱令于满月时,
即告知族长,
呈报佐领注册。
每年一次。
至十岁时,
具结呈报参领,
钤盖关防,
保送至都统处注册。
“
如出现户口隐匿不报的情况,
族长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查出,
将隐匿之人,
交部严加治罪外,
其失察之佐领以下及族长等,
俱交部查议。
“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有清一代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的特征是极为缜密性。
首先,
登记对象较为广泛。
无论在京还是驻防,
无论身份系官,
抑或是闲散人等,
甚至旗下家奴都被登记在册,
连同旗人女口都要在佐领处记录在案。
清朝直省实行的保甲制度,
一般是只将男丁登记注册,
女口不予。
只在个别省份,
因女口也需承担赋税和徭役,
故将女子一同编审。
而八旗女子都列入编审人丁之列,在男尊女卑的父权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中,
清廷此规定表明统治者对旗人特殊管理,
凸显了八旗女子的地位也高于民人。
其次,
登记机构和方式系统化。
八旗人口较为繁杂,
有皇族人口、
在京旗人、
驻防旗人、
屯田旗人、
外任官员、
各类庄园的壮丁以及旗下家奴等等,
因身份、
地位和职业不同,
其分类也错综复杂。
为了便于对不同旗人进行人口登记,
清廷设置不同的机构和人员,
制定了详细的人口登记程序,进行户口编审的工作。
一般而言,
八旗人口登记多采取官员就地进行核查为主的方式。
清廷之所以有此规定,
是基于除在京旗人外,
大部分旗人都是在驻防地或在外任职或在庄园劳作,
若令其回京旗主动呈报,
多受舟车劳顿之苦,
浪费人力和财力。
此外,
清统治者还考虑到旗人在归旗途中有逃脱的可能,
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清廷也不愿旗人归旗进行户口核查与登记。
再次,
户口册种类繁多,
记载内容十分翔实。
尤其是内务府户口册,
连同壮丁的子女的姓名、年龄、
属相以及幼丁身高都登记在册,
这是直省户口登记中所没有的。
户口编审时对旗人进行详细的记载,
稽核时如遇世系或年岁不符的情况,
即可从历年的户口册中找到冒入或遗漏人丁。
是对旗人进行管理的重要凭证。
第四,
清廷对对各种隐匿、
漏报或借端偷入旗档的行为,
打击甚严。
因八旗户口册是国家佥兵披甲、
阅选秀女及赏恤贫困的重要依据,
保证符合条件的旗人都登记在册,
是清廷实施一系列政策的前提。
统治者历来视旗人为
“国家根本”,
以户口册的形式将旗人严格控制在八旗组织中,
严禁户口脱漏。
同时出于
“崇尚满洲”
的民族保护心理,
防止汉人混入八旗户口册中,
将满人同化,
清统治者更是禁止民人捏造编入旗籍现象的泛滥。
清廷严禁上述情况的发生,
目的都是为了巩固满族在全国的统治。
最后,
在旗人户口编审过程中还利用了宗族管理制度。
宗族长一般的职责多是对一族的人进行教化、
管理族内旗人婚丧以及祭祀等事宜,
清廷将族长等纳入八旗户口登记体系中,
负有子女呈报的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入关后,
受汉人思想的影响,
清统治者宗族观念日益加强,
越来越重视八旗内部的伦理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
意图利用宗法来维护其统治秩序,
进而体现了清朝专制皇权的日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