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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ctionA4

五、重大事项

1.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

(1)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批准文号

预算总数

已完成投资

资金来源

预计回收期

(2)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批准文号

预算总数

已完成投资

资金来源

预计回收期

2.重大改组、购并

(1)重大收购、兼并事件

被购并企业名称

政府批文

合同(协议)编号

购并方式

时间

审计后净资产

购买价格

承德药材采购供应站

承财评(01)11号

承债式兼并

2001年

458万元

710万元

黑龙江省药材公司

国经贸企改(01)805号,财企(01)829号

无偿划转

2001年

(2)重大股权转让

被转让企业名称

转让对象

政府批文

合同(协议)编号

时间

转让价格

评估净资产

(3)重大中外合资项目

合资企业名称

外方合资对象

政府批文

合同编号

投资总额

中方投资额

投资方式

3.重大诉讼

1、北京国药医疗保健品开发公司诉我公司给付货款案

二○○二年九月,我公司接崇文区法院传票和起诉书,北京国药医疗保健品开发公司诉我公司给付欠款341928.58元。

经查,原营业部(最早还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国药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国药公司用我方名义销售产品,货款回到我公司,扣除2%后,余款返回国药公司,我公司确实收到该款。

又查,国药公司的经理尹潮同时又是营业部聘任的业务员。

尹潮曾经手一笔22万元的应当收回的宣传费。

对此尹潮称:

为便于做业务所以签了应聘合同,宣传费与他无关,应由郭成池向厂家收回。

法庭开庭审理并做双方工作,明确提出双方互让调节。

经与国药公司当庭协商,我公司给付10万元了结。

双方当庭签定了和解协议。

2、广东佛山康宝顺药业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支付货款案

二○○一年二月收到广东佛山市石湾区法院传票和起诉书,佛山康宝顺药业诉我公司支付欠款221995元。

经查,原告所称业务员余木金不是我公司人员,公司也从未与康宝顺有业务往来。

又查,福建也有厂家被余木金欺骗,对方已在福建报案,福建公安已在网上通缉该人。

据此情况,在二月27日开庭审理该案时,我公司律师做了当庭答辩。

佛山石湾区法院三月二十七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广州香雪药业诉我公司返还欠款案

二○○一年十一月,我公司接崇文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称,广州香雪药业与我公司签有销售合同,根据合同,香雪药业陆续向我公司发货,我公司亦给付了部分货款,累积欠款22897元。

经查,经手人系原营业部业务员张鹤林,合同、收货额、欠款均清晰无误。

事业部继续管理经营。

因退货和换发票等事,没能及时结款。

鉴于上述事实,双方同意当庭和解,各自承担一部分我公司库存过期商品的损失。

核算后我公司一次性给付广州香雪药业17277元。

4、黑龙江地王医药集团诉我公司支付货款案

二○○一年三月接崇文法院传票及起诉状,黑龙江地王医药集团诉我公司,要求给付货款1204416元。

经查,原营业部聘用的药店经理赵丽以我公司名义与地王集团做业务,除正常提货、付款外,因营业部部门管理人员变动,没有及时与地王集团结账。

公司财务账上存有地王60余万货款,还有60余万应收款,账务清晰。

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同意和解。

我方得到赵丽的还款保证函后,即与地王集团签定了和解协议。

5、四川天麒医药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返还货款案

2001年4月27日,收到四川成都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四川天麒医药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返还货款1564125元。

经查,系原营业部与天麒公司签定了正式销售协议,当时代表我方签字的除部门经理外,鲁长岭也签了字。

随后,鲁长岭分批提货,我公司也分批付了一部分款,累计欠款1564125元。

但鲁长岭在9月初离开我公司以后,还用一枚私自刻制的公章领取了三批货物。

我公司律师据理进行了辩护。

最后,成都法院认定,鲁长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药材公司没能提供鲁伪造公章的相应证据,判药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

我公司没有上诉。

6、我公司诉北京京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案

2001年9月事业部反映部门所属业务员与北京京海药业做业务中,京海拖欠货款达261425.78元。

我公司提取相关证据后,即向海淀法院起诉京海给付货款。

经法院一审判决,京海应给付我公司货款2813058.39元。

京海药业没有上诉。

现我公司已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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