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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

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

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

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

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

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

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

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

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

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

但什么是“制度”?

“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

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

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

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

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

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

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

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

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

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

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

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

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

((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

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

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

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

(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

(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

(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

(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53页)

沿着舒尔茨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制度列举下去。

在上面列举的制度中,有些属于较古老的制度,如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货币制度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交易成本。

有些属于较“年轻”的制度,如期货市场、保险制度等。

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里,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有着丰富的内涵:

——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看内在的联系。

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及其制度的形成。

但这与制度形成中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以及利益均衡并不冲突。

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同时也要从现实中的人出发。

因为实际的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

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即规则)问题。

正统经济学理论也讲人的动机及行为,但他们假设人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

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等。

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那么人人追求效用(或收入)最大化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或者低效率。

——制度是一种“公共品”。

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一个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任何人的消费。

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

或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制度是专为某一个人制定的(即为某一个人的制度安排)。

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这是就制度的最终状态来说的。

但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开始并不是作为“公共品”来生产的。

如开始为少数人制订的规则后来适用于所有的人。

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又与其他“公共品”(如广播或电视信号等)有一定的区别。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一般公共品都是有形的,一般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如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而作为“公共品”的制度则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以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或者表现为法律制度,或者表现为规则及其规范,或者表现为一种习俗。

第二,一般公共品不具有排他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人人都可享用公共品;但作为“公共品”的制度,有的可能具有排他性,如对大多数人有益的制度可能对少数人并不利。

因为一些制度(或规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

尽管如此,明确制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

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

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

组织是由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

赫伯特.西蒙说,“组织一词是指群体内人们交流的复杂模式和其他关系。

该模式给群体中每个人提供了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假设、目标和态度,同时也给他提供了关于群体内其他人所作所为和别人对自己言行的反应的一系列稳定和可理解的预期”。

(转引自(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第97页)经济组织是企业、商店等,政治组织是政党、议会和国家的规制机构等。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

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

经济学家们总是努力用不同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安排的原因(张五常)。

通俗地讲,制度好像地心引力,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但它们又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然而人们已经习惯于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并不感觉它们对自己的影响。

在牛顿发现地心引力之前,人类之中并没有谁说出过地心引力的存在,现在经济学家需要发现经济学中的地心引力,即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

在理解“制度”内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制度”与“制度安排”的关系搞清楚,新制度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制度安排”这一概念。

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

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或者说,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

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

制度安排至少有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二是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例如,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就体现了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

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

也有人把上述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分别概括为经济原则(或经济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

例如,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险和社会安全项目。

实现经济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统、高速公路、学校和农业试验站。

当然,有些制度安排包含着多种目标。

像家庭和合作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

制度安排与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

所以,也有人把制度定义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

2.1.2制度的构成

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

对制度的构成或制度结构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

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非正式约束(InformalConstraints)。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

从历史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约束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

一般来说,非正式约束包括对正式约束的扩展、细化和限制,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

非正式约束的产生减少了衡量和实施成本,使交换得以发生。

但是,非正式约束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没有正式约束,缺乏强制性的非正式约束,就会提高实施成本,从而使复杂的交换不能发生。

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

在非正式约束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

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对于一个勇于创新的民族或国家来讲,意识形态有可能取得优势地位或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

从中国的文明史来看,我们在价值层面、思想层面不比西方文明差(在历史上还有超过的时候),但是我们在把价值层面的东西转化为法律、制度层面却远不如西方国家。

现在我们强调的法律、制度,别人在很早以前就做了。

这是不是我们落后的原因呢?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

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主题。

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具体地分析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能有效地回答阿罗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

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可概括为:

①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

换言之,“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

②它所内在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明显地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

③当人们的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即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79页)

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

当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而无法迅速、准确和费用很低地作出理性判断,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超出理性边界时,他们便会借助于与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准则、风俗习性等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或抄近路。

其有效性则取决于人们对价值信念或意识形态的虔诚程度。

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第—,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信息费用的工具。

第二,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

而任何大组织生来就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

第三,意识形态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的费用以及实施其他制度的费用。

(注释)

为什么意识形态具有上述功能?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

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此个人“搭便车”或违犯规则的可能性较小,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对现行制度安排合乎义理(Legitimacy)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

因此,任何政府都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来对个人意识形态资本积累进行补贴。

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程度取决于人们对虔诚商品(PietyCommodity)需求的大小。

根据贝克尔的分析,个人用市场货品及服务、自己的时间、人力资本以及其他投入品来生产一整套被定义为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商品,其目的在于使他的偏好最大化。

虔诚(边沁认为是十五种简单快乐中的一种)也是进入个人偏好函数的商品之一。

生产虔诚这种商品的能力,尤其依赖于个人的意识形态资本。

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IdeologicalConviction)强,说明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大,因而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低。

他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边际效用高,为此,他会配置较多的时间来消费虔诚;诺思指出,大多数人投票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投票也是一种生产个人消费商品的活动。

个人投票是因为投票能生产他所看重的某种虔诚商品。

但是,只有在他的收益超过费用时,他才投票。

虔诚商品也是商品,它也要遵循成本一收益计算的基本原则.这正是为什么下雨时投票人数大大减少的原因。

非正式约束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习惯。

这里首先要把“习惯”与“习俗”区别开来。

在英文中,前者是“Habits”,后者是“Customs”。

这里所使用的习惯一词,可以定义为所有在正式规则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的惯例或作为“标准”的行为。

而“标准行为”,在规则没有定义的场合,通常只能表现为前人或多数人或年长的人的榜样式行为。

“习惯”于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

熊彼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

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工具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

诺思称这种过程为“习惯性行为(HabitualBehavior)”,他因此认为,“制度”的功用在于告诉人们关于行为约束的信息。

(2)正式约束(FormalConstraints)。

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

正式约束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正式约束也叫正式规则。

这些规则可作如下分类描述:

①界定两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

用亚当·斯密著名的制针的例子来说明,就是要约定哪些工作由哪些人做,所有的工人一起来完成针的制作。

也可用市场的例子来说明,就是约定哪些商品由哪些人生产。

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话说,就是为人们给出行动的目标。

②界定每个人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

因为每个人追求以最小的努力(或成本)换取约定的好处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的利益,例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或者,用新古典的话说,就是为人们定出“选择空间”的边界。

③关于惩罚的规则。

约定对②中规则的违反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④“度量衡”规则。

交换的各方面需要约定如何度量每个人的物理投入与物理产出。

在此基础上才可能确定交换的价值量(汪丁丁)。

社会越复杂越能提高正式约束形成的收益率。

这是因为任何规则的制订及其实施都是需要成本或费用的,规则适用范围越广,那么规则实施的边际成本也随之下降。

换言之,规则的实施也有一个“规模经济”的问题。

在正式约束中,新制度经济学关于政治规则与经济规则关系的界定不同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诺思认为,政治规则通常是决定着经济规则的(列宁: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例如宪法,它规范着一切经济规则。

诺思有一个观点尤其值得我们重视,他指出,政治规则并不是按照效率原则发展的,它受到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约束。

因此,完全有可能,一个民族长期地停留在低效率的经济制度中。

诺思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有其独到之处,我们在后面将作深入的探讨。

也是在这一点土,巴塞尔与诺思有了分歧。

巴塞尔认为就长期看,上面的情形是不可能的,由于有民族间生存竞争的压力。

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注意政治规则与有效产权形成的关系。

他们认为,只有在设计一项规则即产权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的情况下,才能导致产权的出现。

在这种规则的等级结构中、政治规则的有效性是产权有效的关键。

如果有明确的政治规则规制着政治当事人的活动,政治的交易成本很低,有效产权就会产生。

反之,就会出现无效产权,例如,如果人们把大量资源投到政治交易活动中,那么生产性活动就会受到抑制,结果财富再分配领域的收益率就会大于生产领域的收益率。

如果人们对政治权力追逐的收益率大于对产权追逐的收益率,那么人们就会投入精力与“资本”去追逐政治权力,从而在再分配领域实现个人收入的最大化。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有效的政治规则才能纠正这种扭曲的资源配盟。

或者说,只有制度创新或用制度的力量才能抑制(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3)实施机制。

制度构成的第三个部分是实施机制。

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这个国家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

历史上以“人治”为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订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机制。

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将作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制度构成中为什么实施机制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那么博弈规则何时是可实施的呢?

是不是当实施者(enforcer)降临之时?

可是,实施者又怎样才能被激励去实施他理应实施的博弈规则呢?

简而言之,实施者怎样才能被驱使去恪尽职守?

为了避免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它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

从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

((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页)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实施机制的建立根源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交换的复杂度。

交换越复杂,那么建立实施机制就越必要。

在农业社会,人类没有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之类机构的必要。

二是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也促使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

三是合作者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就容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

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是任何契约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

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

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

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违约行为(也可变为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

因此,一些人成为违约者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此我们把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界定为一种契约关系,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揭示一下契约的实施程度与实施机制的内在联系。

违约数量的上升,表明契约的实施程度下降。

假定违约同违约被发现的可能性、同违约后的惩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活动可得到的收入、违约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函数表示。

0j=0j(pj,fj,uj)

这里,Oj表示特定时期的违约数量,pj表示每桩违约被发现的可能性,fj表示每桩违约被发现后的惩罚,uj是代表所有其他影响的混成变量。

因为只有判定违约,违约者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实际存在一种“价格的差别待遇”和不确定性:

如果判定违约,那么他将因此而为每桩违约支付fj,否则他将分毫无损。

pj或fj的任何增加(实施机制的强化)都会减少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约数量。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制度实施机制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

或者说,交换者总是委托国家来执行实施职能的。

为什么要由国家来充当制度实施机制的主体,我们将在后面有关章节进行分析。

既然是交换者委托国家执行实施职能,那么交换者与国家之间就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国家能否有效行使代理职能(或实施职能)至少受两大因素的影响,第一,实施者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他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要受到自己利益的影响。

第二,发现、衡量违约和惩罚违约者也要花费成本。

强化实施机制有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转与物质财富的增加,但若国家财政出现困难,就不得不降低维持实施机制的费用支出。

发展中国家制度实施机制的“软化”与其财政困难、资金短缺不是没有关系的。

(4)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偏重于对人类行为规则及其演变规律的探讨。

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的关系里有许多问题值得分析。

布坎南在讨论人类行为规则时虽然用语不同。

但亦有类似的见解。

他认为,应该把文化进化所形成的规则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

前者是我们不能理解的和不能在结构上加以构造的,并始终成为对我们的行为能力有约束力的各种规则;后者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所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

文化进化所形成的规则虽然对制度有明显的约束力,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

从变革的速度看。

正式约束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约束的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

例如—个国家进行革命和军事征服以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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