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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汽车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磋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汽车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担。

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汽车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各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酬劳。

第三条付款方法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法付款,并按该方法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法:

签署本协议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抵押贷款方法:

2.1签署本协议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年月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可向银行请求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

但以下状况视为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付款,应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法:

4.汽车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销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契合国家汽车货物规范或行业规范,并契合出厂检验规范,契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契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规范。

2.甲方向乙方销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货物目录上的货物或合法进口的货物,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法

1.交车时间:

年月日前。

2.提车方法:

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

(2)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汽车时须同时供应: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汽车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汽车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汽车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汽车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该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各方签署汽车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汽车正式交付。

8.汽车正式交付之时起,该汽车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关于定金

1.各方规定:

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甲方不能按约交付规定汽车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各方特别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延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汽车、特种汽车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协议解除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间交付规定的汽车,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协议解除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宜,各方有定金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状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各方的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实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实行或不能完全实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供应证明,允许延期实行、部分实行或者不实行协议,并根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浮现质量问题,应该到甲方或生产厂约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汽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规范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该承担责任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汽车浮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根据汽车价款的1‰的规范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亏损。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危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责任。

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通知而未明示通知,则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契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规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亏损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汽车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该根据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解决纠纷的方法

甲、乙各方在实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磋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

磋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种方法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各方前列住址、电话若有变更,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实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规定。

本协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成立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协议附件:

一、委托服务备忘录

二、汽车交接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委托服务备忘录

一、委托事宜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宜(打√):

(1)代办银行按揭□

(2)代办拍牌□

(3)代办上牌(含代办保险及代缴各类税费)□

(4)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酬劳

甲方实现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酬劳(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实现各委托事宜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规定:

1.代办银行按揭。

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拍牌。

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保险费(注明险种):

元,保险成立时间应自年月日起。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

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元。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代办费:

元。

4.代办其他项目。

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5.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法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垫付。

五、委托实现期间:

年月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汽车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汽车保险,投保险种包含但不限于汽车亏损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协议应该书面专门规定以下内容: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汽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汽车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欠缺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因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实行的,应该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亏损。

甲方签章或盖章:

乙方签章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汽车交接书

年月日,甲、乙各方在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各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契合各方年月日签署的汽车买卖协议规定的交付条件(发动机号:

车架号:

),愿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乙方已付清全部委托服务费用及代办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条给乙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海关证□(4)商检证□

(5)说明书□(6)保修卡□

(7)其他:

4.如属委托上牌服务,增加移交材料如下(打√):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牌照号码:

5.下列汽车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6.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7.其他交接事宜:

本交接书自甲、乙各方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签章或盖章:

乙方签章或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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