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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内容

教学设计

经济法概论

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念

教学目的:

介绍经济法概念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基本要求:

了解经济法概念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教学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一.经济法概念的产生:

国家为了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大主要内容: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法、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银行法、财税法、金融法

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反垄断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经济形成了许多垄断财团。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摩根—第一国民银行、洛克菲勒、库恩—洛布、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顿以及克利夫兰等八大财团。

战后,八大财团实力发生变化,新财团崛起,形成了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等十大财团统治美国的格局

2.政治上,垄断资产阶级与国家政权合一

3.凯恩斯主义

需求推动经济增长,赤字财政美国国债6.494万亿美元

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纵横统一说

20世纪80年代初产生,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评价:

合理:

指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不合理:

认为经济法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2.经济行政法规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基于国家权力对经济领域的介入,行政干预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评价:

合理:

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介入经济领域进行规范

不合理:

否定经济法独立的法律地位

3.学科经济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一门法学学科,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没有独立统一的调整对象,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评价:

不合理:

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发生在国家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二)区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和隶属性经济关系

1.相同:

双方法律地位都不平等

不同:

管理型经济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相互独立;隶属性经济关系双方主体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2.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3.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基础

小结:

 

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体系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经济法的体系、地位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

教学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一)概念

对现行和应予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1.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

2.从其呈现的形态上划分,分为应然经济法体系和时然经济法体系

应然经济法体系:

应然状态下的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时然经济法体系:

时然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有机组合系统

(二)特点(构建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结合

2.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结合

3.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结合

4.国际性与国内性的结合

(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

2.市场管理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

以管理为核心的不平等主体之间

民法:

以交换为核心的平等主体之间

主体地位

市场关系形式

社会关系内容

公权力

民法

平等

自愿协商

等价有偿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经济法

不平等

不完全是自愿协商,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不完全是等价有偿

私权利、任意处分

②规范构成不同

民法: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法律规范,对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的方式

经济法: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重,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③功能不同

民法:

保障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秩序,保障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从客观上保障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

经济法:

作用在于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消解商品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良好的商品经济环境和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④性质不同

联系:

A.民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原因:

a.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剂的民法是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基础

b.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经济法的渊源和基础

c.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在经济法中都有所体现

B.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是民法发挥作用的保证,表现:

a.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能够确立每个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的应有权利

b.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而保障契约自由

c.经济法通过国家的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保障民法意思自治的实现

d.《反垄断法》恢复了市场竞争,经济法对自由竞争的保护

2.经济法和行政法

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

经济内容行政管理的关系

行政法:

以行政隶属性为特征的行政关系,此种行政关系一般不是经济内容

②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

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

行政法:

一般采取单纯的行政手段,本能的排除经济手段的适用

③社会功能不同

经济法:

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不足,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行政法:

主要在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联系:

①调整对象具有某些共性:

都涉及到行政管理性社会关系

②调整方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都运用了行政手段

小结:

第三章经济法的本质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根本属性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根本属性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根本属性

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

1.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导致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①市场缺乏完全竞争

②市场产生外部效果:

当企业或人们向其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效果

③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④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2.政府干预内在的矛盾性,要求规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①权力的本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存在任意性

②政府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③容易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a.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干预,侵犯企业或个人的自主权,破坏社会发展动力

b.政府用行政方法配置社会资源,使客观经济规律难以发挥作用

④政府应有限适度干预

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规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小结:

第四章经济法的原则

教学目的:

讲解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原则

一.涵义:

由经济法所确立,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被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1.具有普遍适用性

2.具有一定抽象性

3.经济法的原则反映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客观需要

二.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坚持的标准

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价值或本质相混同

3.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4.经济法的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的体系具有提案和纲领的作用

三.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衡协调

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通过国家调节,来纠正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弊端,力求使市场调节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责权利相统一

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负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的存在

小结:

 

第五章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

讲解经济法律关系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主体、客体

教学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主体

一.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关系指在国家调控管理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根据经济法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经济法关系是发生在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主体

参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承担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

(一)特征

1.种类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2.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

3.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二)条件(资格限定)

1.具有合法性

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a.依据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定

b.经上级政府机关的批准

②市场主体

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经济活动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三)具体内容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要求:

①依法成立

②依法享有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

职能:

①进行宏观调控

②管理市场

③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源

④管理对外贸易

2.市场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公民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加者

三.内容

(一)概念:

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承诺

(二)经济法权利义务特征

①经济法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

②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并存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宏观调控权

①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战略和经济政策的权利

②计划权

a.国民经济总量平衡

b.产业结构优化

c.对外贸易控制

d.社会发展目标

③财政权

a.预算权

b.征税权

④金融权

2.市场管理权

①市场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准入权)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市场主体资格,准许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

②非法活动取缔权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义务:

1.依法行使经济法权利的义务

2.提供社会服务的义务(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

①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

②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③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④协调经济矛盾

3.接受监督的义务

市场主体的监督,政府互相间的监督

(四)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自主经营权

2.市场竞争权

3.监督权

*市场主体人为或发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经济职权时,有不法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纠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

义务:

1.遵守经济法律、政策的义务

2.完成国家计划的义务

3.依法纳税

4.接受监督检查

四.经济法关系的客体

小结: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掌握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理解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市场

2.宏观调控是对宏观领域的经济管理,所谓宏观领域是指私人力量所不能及,市场失灵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3.宏观调控是有限的经济管理(经济主要还是以市场调节为主体)

4.宏观调控是民主的经济管理

5.宏观调控主要是依法进行的经济管理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市场调节无法克服盲目性(追求利益最大化)

2.市场经济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得到好处没付代价,受到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3.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社会公平

4.市场经济无法促进公共利益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一)间接调控原则:

政府对市场主体交易活动进行调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间接通过市场进行

(二)计划指导原则:

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指导性计划为主

(三)公开原则:

及时发布有关宏观调控信息,使市场主体再取得信息方面处于平等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合法原则:

资格合法、程序合法

(五)适度原则:

政府宏观调控权应当适度

(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

小结:

 

财政法

第一节概述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财政、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要求:

掌握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

教学重点和难点:

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

一.概念

财政:

指国家为满足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利直接参与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

1.财政历史范畴:

与国家同步出现

2.财政经济范畴:

公共经济范畴

3.财政法律范畴:

以法律为依据

要素:

1.主体: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客体:

财政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

3.目的:

国家为了满足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4.内容:

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

5.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分配

*前三点为本质

特征:

1.强制性:

主体是国家,体现国家强制力

2.非营利性:

主要为满足公共需要

3.永续性:

财政不断连续运转

二.职能

1.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是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财政分配的职能,具体的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财政能够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配置资源:

指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保障稳定:

在经济层面上,通过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有效地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从而有助于保障宏观经济的各项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层面上,财政的上述两项职能的实现,不仅有助于保障经济公平,而且更有助于保障社会分配领域里的社会公平,保障基本人权,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关系: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的基础上的,并日渐受到重视;而保障稳定的职能则是以两者为基础的

三.财政法调整对象

1.财政收入关系

2.财政支出关系

3.财政管理关系

①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②财政收支计划关系

③财政收入存缴关系

④财政支出拨付关系

⑤财政收支监督关系

四.基本原则

1.保障公众需要的原则

2.宏观调控的原则

3.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

五.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又称财政体制,使界定一国的财政级次,划分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责任,财政权利和财政利益,确定不同财政级次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系列制度

(一)类型

1.高度集中型:

财政权利主要集中在中央

2.分级管理型:

在明确各自职能的基础上,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各有其相应的财政权力

3.折衷型:

以中央财政为主,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集中在中央政府,同时适当下发各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

(二)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1.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

指中央政府有权对全国整个财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即有权制定统一的财政法律政策、财政计划和财政规章制度,有权决定财政级次的划分和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权限及相互关系

分级管理:

指一级政府实行一级财政,地方各级政府都具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财政收支管理权限,有权统筹安排和调剂本级财政资金,有权支配和使用本地区的机动财力,有权制定具体的财政措施

2.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分税制

分税制是在确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和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制度,它构成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干部分

小结:

预算法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预算的基本知识

基本要求:

掌握预算的基本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概述

预算是指依法编制的,关于特定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

注意问题:

①预算以财政年度作为计划期

②预算以财政收支一览表为表现形式

③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内容:

1.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固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①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②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③按用途:

a.经济建设支出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支出

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d.国防支出

e.各项补贴支出

f.其他支出

我国预算体系:

(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

小结:

 

税法

第一节概述

学时分配:

教学目的:

讲解税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基本要求:

掌握税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我国现行的法定税收、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的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其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的身份,参与国民经济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特征:

①国家主体性

②公共目的性

③政权依托性

④单方强制性

⑤无偿征收性

⑥标准确定性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关系(概括说)

具体包含:

1.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在税法的制定及解释,税的停征及减免,税收监督等方面的权限分工及责权关系

2.征收机关与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内征税、纳税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收机关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预算外收入发生的在征纳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三.税收的种类

1.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

依据税收能否转嫁给他人

2.从量税收和从价税收:

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

3.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依据征税的对象不同

4.中央税和地方税:

依据税收管理权和收益权不同

5.价内税和价外税(针对增值税而言)依据税收和价格关系

6.独立税和附加税:

依据课税标准是够具有依附性

四.我国现行的法定税收

1.流转税:

对商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收入征收的税收(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

2.所得税:

征收对象为所得额或收入额(农业税)

3.资源税:

以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级差收入:

因自然客观条件不同,开发人在开发时投入等量劳动带来的收入不同

4.财产税:

以财产为征收对象,数额的多少跟价格相关(房产税,契税)

5.行为税:

对人的某些行为为征收对象的税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针对投资行为

*屠宰税:

针对屠宰行为

*印花税:

针对书立,领受凭证行为

*筵席税:

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法的主体(征税主体:

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人)

间接税中负税人和纳税人是分开的

直接税中负税人和纳税人是合一的

负税人:

指征税中最后承担缴税义务的人

负税人不是税法主体的构成要素

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担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必备的税法主体的构成要素

2.征税对象

①分类:

a.流转额:

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的流转额

b.所得额

c.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

d.资源

②计税依据(必备要素)

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

a.多数情况下,计税依据直接根据征税对象的名称来确定,如营业税对象为营业额

b.直接按税法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计税依据,如农业税

c.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计算出计税依据,如亏损结转

③税目(征税品目)(不是必备要素)--从质上来限定征收对象,税法规定的某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3.税率:

应纳税率与计税基数之间数量关系或比例,国家先确立税率

①比例税率:

征收等比负担

表现形式: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②累进税率,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增多,税率相应递增

a.全额税率;超额税率

b.全率税率;超率税率

③定额税率:

也叫固定税率,按征税对象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

4.期限、环节、地点

①法定期限:

法律明确规定纳税期间

核定期限:

法律规定纳税一段期间

②纳税环节:

只针对流转税、商品税

③纳税地点:

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财产所在地;行为所在地

5.减免税

①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

②分类:

a.按期限分:

临时性减免税;长期性减免税

b.按条件和程序分:

固定性减免税(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审核性减免税

*起征点:

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才开始征税

*免征税:

数额之内不用纳税,之外的才纳

*列举税目:

列举免征税目

c.按性质和原因分

Ⅰ困难性减免税:

客观的困难

Ⅱ补贴性减免税:

由于国家政策性的原因

Ⅲ鼓励性减免税:

6.税务争议的解决:

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在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的时间、地点,应否减免税等纳税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扣缴担保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处理原则:

纳税人应先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先解缴税款,后解决争议,在收到缴款凭证的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后可撤销下级机关决定,退还税款,如仍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责任

小结:

 

流转税法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主体

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代征)

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二)税率

1.17%--基本税率

2.13%--低税率

3.零税率—出口退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通常为6%,但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

3.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的消费品

4.石油类消费品

5.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消费品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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