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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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任务、内容、措施和方法进行规定。

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按照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采集与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质量是水利普查工作的生命,质量控制是确保水利普查成功的关键。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水利普查资料的收集和填报工作,不得指使、默许和姑息弄虚作假行为,不得肆意篡改普查资料,并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质量控制的目标。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水利普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实施,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来之有据,确保普查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

第五条质量控制的任务。

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利普查工作和各阶段数据成果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过程、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前、事中和事后影响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种因素,并尽可能前置质量控制关口,加强对水利普查重要内容、关键节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控。

切实将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水利普查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构建人人参与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

二是坚持逐级、分类质量控制原则。

逐级明确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责任和要求,尽可能将普查质量问题控制在下级普查机构、基层填表单位和数据采集现场,确保质量控制要求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各技术支撑单位和统计、业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尽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分类做好普查质量问题分析与诊断,确保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有效。

三是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质量控制原则。

为确保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要尽可能量化各类质量控制指标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是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原则。

质量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制定的规定、方法和质量验收标准。

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阶段性数据成果须返工重做,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上报数据成果必须退回重报。

第七条质量控制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做好所管辖流域范围内水利普查质量监控工作,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本区域水利普查工作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普查机构有关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普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及时分析、校核和评估各类普查数据质量,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的组织领导。

各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水利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区域水利普查质量负全面责任,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水利普查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成立质量控制工作组。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设置质量控制工作组,作为跨专业、跨部门协调机构,在普查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质量监控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和方案,贯彻执行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审核、验收等质量控制工作。

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各专项水利普查任务、了解统计调查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报备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第十条编制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编制和上报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安排,针对普查对象清查、基层数据采集(包括台账建设、静态数据获取等)、正式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和逐级汇总上报等普查工作重点,编制具体的检查督导、质量抽查和数据审验计划及工作安排。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建立质量控制责任人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水利普查质量责任人制度,与下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普查质量责任状,明确下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下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和水利普查办公室主任应按照签署的责任状,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承担水利普查质量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全员质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各阶段质量控制目标、任务和责任的分解落实,明确普查机构内部每一个工作人员监控、报告和解决普查质量问题的岗位职责要求。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做好内部质量监控,定期编制质量监控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质量控制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和通报普查质量控制信息。

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反映普查工作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二是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单位普查工作质量状况,宣传质量控制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共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整改要求,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大面积普查质量偏差。

第十四条开展普查工作执法检查。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联合统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时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普查方案和相关规定、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伪造或篡改普查报表、强令或授意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开展普查质量评比和表彰。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水利普查质量评比办法,明确普查质量综合评比标准和打分规则,根据水利普查各阶段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结果,针对质量控制要点,逐级组织开展水利普查事中质量评比(在清查数据上报后和现场数据采集过程中进行)和事后质量评比(在正式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后进行)工作,做好评比结果通报,并作为水利普查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实行普查数据质量一票否决制。

数据质量是评判普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志。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做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验收工作,对于上报数据质量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地区,对其普查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与水利普查有关的绩效考评和评优表彰活动,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与方法

第十七条质量控制流程。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阶段和填表上报阶段,按照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见附图),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检查督导。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检查督导活动,确保各阶段水利普查工作规范进行、实施到位。

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通过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分析和报告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下级普查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普查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资料,接受检查人员指导,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1、巡回检查。

在水利普查的清查登记阶段,建立省、县两级巡查工作制度,定期巡回检查基层普查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指导。

省级水利普查巡查由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地级普查机构进行,一般按地(市)分片成立巡查工作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每2-3月对各地(市)所辖县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巡查一遍;县级水利普查巡查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进行,一般按乡镇分片成立巡查工作组,每1-2月对各乡级普查区域的普查工作巡查一遍,必要时可增加巡查频度。

根据巡回检查情况,省、县两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流域机构要做好所辖流域范围内巡检工作的督促指导。

2、专项检查。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各阶段工作重点、难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了解下级普查机构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从行政、业务和技术层面,有针对性地做好督促、指导和整改工作。

对于水利普查工作落后地区,应通过“飞检”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的普查区域或普查对象,进行突击检查,加大质量监控力度。

第十九条审核验收。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清查登记、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要求,针对数据采集、录入和汇总上报等环节,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工作,逐级做好数据质量把关。

1、审表验表。

县级普查机构,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数据回收的审表验表工作。

审表验表工作应实行“四级审验制”,即按照填表单位内审、普查员收审、普查指导员复审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验审的工作流程,做好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包括台账表、全面数据获取辅助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和正式普查表(包括普查底表)的回收、审验和签字工作。

其中,填表单位内审还应针对正式报出的台账表和普查表,履行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核三道程序。

开展审表验表,一要检查上述各类普查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要检查表内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和正式普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三要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检查数据的来源和依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普查表,应逐级回退重报。

2、录入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应按在地原则,及时组织做好各阶段普查回收数据的录入工作,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和复录检查等形式做好录入数据质量控制。

(1)计算机检查。

数据录入应及时利用数据处理专用软件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检查。

对于未通过计算机录入检查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普查工作人员重新审验填表数据的规范性。

必要时,应退回普查员或填表单位重报。

(2)复录检查。

对于不同方式完成的数据录入成果,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复录检查措施。

一是针对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录入。

录入完成后,还应分类抽取5%-10%的清查表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分析,若录入数据差错率(即复录检查出错数据项累计数占全部复录入数据项总数的比例)高于1%,被抽查数据则应全部交叉复录;二是针对全面获取普查数据可能由基层填表单位或乡镇普查人员分散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依据事后分批上报的各类数据采集表,分类抽取5%-10%的采集表进行复录比对、修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1%,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10%进行复录比对、修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如数据采集表采取集中录入方式,则参照清查表数据录入质量控制方法;三是针对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修订补录的特点,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录入人员,依据上报的普查底表,进行数据集中修订与补录。

事后分类抽取不少于5%的正式普查表进行数据复核比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0.1%,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5%进行复录比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3、数据审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各阶段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审核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数据审验工作。

数据审核工作应在质量控制工作组的协调下,由数据处理人员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集中完成。

根据审验结果,做好数据审核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问题的报告与处置。

下级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审验结果做好解释、说明和补报、重报等工作。

(1)审验任务。

主要包括:

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逐级审验、全面获取数据的县级预审和正式普查数据的逐级审验等三项内容。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做好清查数据验审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数据采集和填报责任明确;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监控县级普查机构做好全面获取数据的预审工作,确保基层普查数据规范化收集整理和及时进行预处理;通过普查数据汇总上报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逐级做好正式普查数据审验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完整规范、真实可靠。

(2)五步审验法。

即按照数据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和数据终验等五个步骤组织开展数据审验工作。

其中,①接收审验阶段。

应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上报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②计算机审验阶段。

应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利用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对普查对象的关联一致性、表内数据取值的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等进行自动审核。

同时,根据普查空间数据采集成果,对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分布进行图表一致性审查。

根据计算机审核结果,人工进行分析、确认和处置。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③分专业详审阶段。

应分专业组织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通过人机互动方式,进行数据查询、过滤、排序、汇总等操作,获取数据分析表,并结合相关资料的比对分析和经验判断,进行数据取值的合理性、可靠性审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④跨专业联审阶段。

应组织跨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在水利普查对象关联性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汇总平衡分析,检查各专项普查成果的一致性。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⑤数据终验阶段。

应根据上报材料和前四个阶段提出的数据验审报告,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验收,给出终验意见。

若终验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第二十条抽查评估。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各阶段普查数据成果上报情况,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抽查和事后抽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质量的现场复核和分析评估。

1、质量抽查步骤。

第一,应根据事中、事后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协调各专项水利普查任务,编制质量抽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任务、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二,应根据水利普查关键指标相对误差质量控制要求,针对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和分布,分别以县、乡或村级水利普查区划单元为最小样区,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样本选取,确保各类普查对象样本的代表性。

同时,抽样比例和样本量的确定应考虑实际操作可行性。

第三,开展现场数据复核或重查工作。

分别由各级普查机构成立的工作组独立进行,做好复核或重查记录,做好抽查数据分析处理。

第四,根据抽查结果编制质量抽查评估报告,分析计算抽查数据差错率,评估数据真实性,分析原因,给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2、事中质量抽查。

事中质量抽查主要是指在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对逐级上报的对象清查数据、基层填表单位正在记录的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员分期分批收集整理的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评估。

根据抽查评估结果,一是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重查或补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二是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基层普查员和填表单位进一步改进、完善取用水台账数据和全面获取数据的采集手段和方法,确保基层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化,为正式填表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奠定基础。

3、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主要是对正式填表上报的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根据抽查结果,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编报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报告,供上级普查机构审核验收各地上报数据成果时参考;国家和流域机构普查办公室应做好汇总发布数据的质量评估、误差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普查对象清查。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针对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组织做好清查工作的专项检查、审核验收和质量抽查等三项质量控制工作。

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对象清查工作准备和开展情况:

⑴清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是否编制,清查登记任务是否及时部署,阶段性宣传动员工作是否开展;⑵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配备、培训是否到位,普查责任区是否明确;⑶乡村两级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县河湖水系名录、各类普查对象初始名录是否编发给每一个普查员;⑷普查对象是否按在地原则进行地毯式清查核实;⑸各类清查表的填写、回收流程是否正确;⑹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是否部署到位,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等操作是否规范;⑺清查工作进展是否满足进度要求。

2、对象清查数据填报、录入和汇总上报情况:

(1)清查表回收。

主要检查清查表的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审查填报内容是否准确,清查表审验程序和签字手续是否正确,资料装订是否规范。

(2)清查数据录入。

主要检查清查表数据是集中录入还是分散录入,录入人员是否专业,有无经过岗前培训,清查表是否通过计算机录入检查,数据错录比例是否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3)清查数据汇总上报。

一是检查清查数据上报是否符合数据接收审验的要求,上报的汇总数据与上报的清查数据是否一致,清查上报名录与初始名录资料是否一致,清查数据与相关历史资料比对是否一致;二是检查清查对象界定是否准确,关联对象是否存在、有无对应清查表,规模以上用水户名录有无遗漏,典型用水户名录数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三是检查清查数据是否通过计算机软件审核、分专业详审和跨专业联审,主要检查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空间位置、规模指标、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清查数据项是否符合清查数据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要求;四是检查普查对象清查结果是否通过内业抽查复核,数据漏报和错报情况是否符合数据的全面性要求;六是检查普查对象关联、归并和组合关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普查数据采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阶段,针对基层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分别组织做好取用水台账建设、普查数据全面获取等工作的检查督导、数据预审和事中质量抽查等三项质量控制工作。

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取用水台帐建设情况。

⑴取水口、灌区以及第二、三产业单位取用水台账建设对象的名录是否明确,普查填报单位的台帐建设责任是否落实,台帐记录人员是否明确;⑵取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安装,计量精度、计量点是否符合要求,替代计量手段是否可靠;⑶无计量设施取用水数据的间接推算参数有无典型测算报告,辅助台账表是否健全,当地的用水定额是否进行过重新核实;⑷取用水单位取用水业务记录是否健全、有无历史资料档案;⑸台账表是否及时记录了已经发生的取用水量;⑹普查员是否定期巡回检查填表单位的台帐建设情况和台帐数据质量,是否有巡检记录,⑺台帐建设相关问题的报告和处置情况。

2、普查数据全面获取情况。

⑴县级普查机构是否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工作计划,数据采集的先后顺序是否合理;⑵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据全面获取任务是否落实,跨区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任务是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⑶各类普查数据的基层采集方法是否明确,并按照实测、档案、访问和推算的顺序,检查选用的数据获取方式是否合理;⑷未要求建立台帐的动态数据是否具有健全的会计、业务和行政管理记录,需要重点监测的动态数据是否有现场数据采集计划,数据采集责任是否明确,计量设备是否配备,计量设备、计量点和监测频度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数据采集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现场复核是否满足质量要求;⑸普查静态数据是否优先采用已有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成果;检查不同来源普查数据是否进行过核对比选;⑹普查对象的位置坐标数据是否满足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有关辅助表的填报要求,采集工作是否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完成,检查坐标采集设备的精度是否符合要求;⑺各类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是否满足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有关辅助表的要求,结合全面数据获取工作是否进行过调查、核实和补查工作;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否对全面获取的数据进行过复核审查等工作;⑼普查指导员是否对普查数据全面获取工作和填报单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进行定期巡查督导,有无巡查督导记录;⑽全面数据获取工作有无问题报告和处置情况记录。

3、普查数据预处理情况。

⑴县级普查机构是否按普查数据分期分批采集进度安排,及时回收台帐数据和静态数据,并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进行预先录入与处理;⑵分期分批采集的普查数据是集中录入还是分散录入,检查台帐数据是否逐月或逐次及时录入;⑶数据录入是否由专业录入人员集中录入,还是由业务人员、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或基层填报单位登录系统分散录入,分散录入数据的网络条件是否畅通;⑷县级普查机构是否根据普查员通过传真、短信或邮递等上报各类数据,进行过数据录入核对;⑸县及以上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人员是否定期检查数据采集与录入情况并进行数据审核,有无检查审核记录,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有无基层数据重采、重报和核实订正的记录,是否定期提交数据采集情况的检查审核报告;⑹是否按照空间数据辅助表采集表的格式要求,利用电子表格软件,对空间数据外业调查成果、普查对象的主要关系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⑺县级普查机构是否依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有关质量控制要求,利用电子工作底图,通过图表一致性检查,进一步复核普查对象的分布与数量,有无复核记录;⑻县级普查机构是否及时汇总、上报普查数据预处理工作进展;⑼县级普查机构有无普查数据预处理相关问题的报告和处置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正式普查填表。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针对填表上报的正式普查数据,逐级组织做好审表验表、录入检查、数据审验、质量抽查评估等四项质量控制工作。

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正式普查表填报、回收情况:

(1)是否依据清查登记预处理结果打印普查对象的普查底表,普查底表是否随正式普查表反馈填表单位核实不重,普查底表是否与正式普查表一同回收上报、两表数据是否一致;

(2)是否按照普查表的“四级审验制度”要求,由填表单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县级普查机构验表人员对正式普查表分别进行签字盖章;(3)正式普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主要指书写字迹、文字或数字表述、计量单位、小数位数等内容),反馈填表单位确认的普查数据底表是否补填无台帐的动态数据指标,底表数据核对修改痕迹是否清晰,并盖单位公章;(4)普查员收表时是否对正式普查表数据再次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普查数据填报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检查普查表填报数据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5)普查数据项之间逻辑关系的一致性、数据取值是否合理;(6)县级普查机构回收的各类普查表手续是否履行齐全,正式普查表是否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进行资料装订和归类管理,县级普查机构是否对正式普查数据进行电子扫描和归档处理。

另外,应按照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要求,对清查登记阶段已经收集整理完成的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进行最终审验。

2、普查数据修订、补录情况。

(1)增减变动的普查对象名录是否补录;

(2)普查预处理数据是否从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导入到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普查数据处理环境是否已经准备完成;(3)是否根据普查底表数据,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普查数据的集中修订与补录,补录情况是否有记录;(4)是否将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的有关数据,包括普查对象的空间位置坐标数据,补录到数据处理上报系统;(5)是否按照普查数据录入检查要求,对普查数据录入质量进行抽检,抽检过程是否有记录,有无抽检报告;(6)是否按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要求,将正式普查名录导出到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3、正式普查数据汇总上报情况。

(1)普查对象名录数据与正式普查上报数据是否一致,检查打捆数据与相应普查区划是否一致;

(2)是否按汇总上报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了接收审验,上报的数据文件、汇总报表及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工作记录和退回重报记录;(3)是否按审核验收有关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了计算机审验和普查对象图表一致性审验,有无计算机审核出错清单和审核结果处置报告,有无退回重报记录;(4)是否按审核验收有关要求,分专业进行了数据详审,普查数据是否符合详审质量要求,有无详审报告和退回重报记录;(5)是否按审核验收有关要求,进行了跨专业联审阶段,普查数据是否符合联审质量要求,有无联审报告和退回重报记录;(6)是否按审核验收有关要求,进行了数据成果终验,验收程序是否严格规范,有无终验报告,上报数据质量综合评分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健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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