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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现状与探索摘要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是监狱

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现状与探索

摘要:

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狱执行刑罚、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推进文明监狱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国民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升,监狱的医疗卫生保障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经费短缺、监狱的陈旧设备、医务人员的缺乏,与罪犯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相矛盾。

社会在发展,疾病谱也在发生变化,犯群中患疑难危重病患在增多,加大了监狱的监管难度,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目前监狱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已经与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不相适应,加快推进罪犯医疗卫生制度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建设进程,完善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监狱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水平,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持续、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罪犯 医疗卫生保障  现状探索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明确规定: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是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刑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切实保障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更好的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呢?

这将是我们下来讨论的重点。

一现阶段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状况:

(一)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制度、法律不健全问题:

监狱是人口密集地,罪犯是各种疾病、传染病、心理性疾病的高危人群。

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于罪犯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

自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监狱运行费用的财政保障体系,同时也确立了监狱卫生工作的法律地位,推动着监狱卫生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时隔近20年的《监狱法》和《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做好监狱卫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1号)关于罪犯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和监狱医疗卫生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相关的医疗卫生制度不完善、相对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管安全。

(二)罪犯“基本医疗”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

罪犯在监狱享有基本医疗的权利,何为基本医疗,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标准,再者,基本医疗的标准很难量化。

有些疾病影响罪犯的健康和生活,比如说恶性肿瘤、中风,监狱应积极予以治疗,确保罪犯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但有些疾病对罪犯的健康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说慢性胃炎,气管炎、高血压这些疾病,在监狱卫生所就可以完全治愈,但部分罪犯经常提出无理要求,要求至社会医院就诊,或者到监狱总医院就诊,甚至稍有头疼脑热便要求至社会医院行CT检查或磁共振检查,倘若不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便以人权、健康权与主管干警或监区领导相理论,有的写信至监狱长信箱,甚至有的以自伤自残相要挟,使干警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案例:

笔者所在的监狱,一杨姓罪犯,男,42岁,因反复口腔溃疡就诊,卫生所医生会诊后考虑为口腔粘膜白斑,后转诊至监狱总医院就诊,经化验符合该诊断,该病不属于恶性肿瘤,属于癌前病变,总医院告知该犯病情,并拟在总医院由该院医生手术,该犯及家属得知病情后,强烈要求至国内最好的口腔医院上海九院手术,监狱得知情况后,多方多次前往说服教育无效,因出于安全考虑,监狱答应请上海九院专家到总医院会诊手术,该犯才勉强答应,但该犯及家属又要求口腔权威专家张教授手术,并说若不是张教授亲自手术,他就不做手术,出于人道主义,出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出于无奈,监狱及总医院多次努力请到张教授,这才完成了手术。

整个住院过程中,罪犯及家属手术费用、专家会诊费、所有相关费用一分钱没花。

社会上看病贵、看病难、找权威专家看病难上加难,然而罪犯在监狱里却能看病不贵也不难,享受特殊待遇,全额报销,享受超国民待遇,这滋生了新的社会不公,与公正执法理念相悖。

这个问题目前很突出,罪犯到什么等级的医院治疗,找普通医生治疗、找专家治疗、还是找权威专家治疗,用什么档次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住什么档次的病房,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过高要求监狱是否要给予满足,给予怎样的满足?

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病犯时常常遇到的难题。

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妥,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罪犯无病呻吟、小病大养、逃避改造现象的发生,增加管教干警的工作难度,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因病入狱、因病返狱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经费问题:

《监狱法》规定,罪犯的生活卫生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近些年,我国社会发展较快,人均医疗费用上涨很快,但是国家拨付给监狱的医药费近十年没有变化。

各地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拨款差距很大,上海监狱系统罪犯医药费拨款较一般地区高,为32元/月/犯,四川省在押罪犯医药费为94元/年,云南省在押罪犯医药费为60元/年。

即使这样,上海大部分监狱医疗费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更不说其他省市,这些给监狱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利于监管安全。

据统计,2010年,全国监狱因病死亡罪犯3410人,死亡人数居前五位的疾病是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传染病、呼吸系统疾病[2]。

这些疾病在治疗上存在很大的不可知性,治疗效果差,治疗费用尤其高昂,这对本已匮乏的医药费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监狱医疗资源缺乏的问题

随着人民群众人权保障意识的普遍增强,罪犯及罪犯家属在健康保障上的需求越来越高,据统计,近年全国各监狱均有数量不等的罪犯及家属关于罪犯狱内医疗救治不满意的信访事件发生,监狱现有的医疗资源已无法满足监狱执法工作需要,无法保证罪犯在监狱得到有效、合理的治疗

监狱医疗资源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医务干警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二是医疗设备缺乏。

以*监狱2013年9月前为例:

监狱在押罪犯1600人,医生6人,主治医师2人,占医生的33.3%;1名医生即将退休;执业医师3人,助理执业医师1人,全科医师2人,全部医务干警身兼多职;医犯比例0.375%,与司法部规定的0.8—1%有很大的差距。

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是监狱医务人员属公务员编制,属人民警察序列,由于逢进必考,想来的考不进来,加之医务干警的收入方面比社会医院的医生收入低的多,政治待遇也比其他类别的干警低,有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不愿来监狱当“小狱医”;二是监狱工作环境封闭,医务干警平时很少与外界交流学习、接触面窄,外出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医疗技术难以提高,专业无发展前景。

监狱卫生所医疗设备的缺乏问题由来已久,就全国监狱来看,大部分监狱卫生所医疗设备陈旧,设备更新慢,鲜有现代化的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的缺乏,影响了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增加了误诊漏诊的几率,无法满足罪犯的就医需求。

现阶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如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大部分的做法是把罪犯带至条件好的社会医院救治,这无疑增加了外出就诊人数,不利于监管安全,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医疗费用。

二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探索

综上所述,各地监狱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各地也在探索研究各种解决方案,有失败的,但也不乏有成功经验的。

笔者认为,各地应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顶层设计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同时,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各地也应建立地方特色的罪犯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为补充。

(一)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探索

我国监狱目前已全部建成了罪犯“三级医疗”网路,罪犯的基本医疗保障得到落实,实行了全免式医疗保障模式,罪犯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疾病得到有效治疗,传染病防治工作实现了法治化、责任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化。

党和政府在罪犯的医疗保障制度上的立场、方针是最大限度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

罪犯虽在基本医疗保障上实现了全覆盖,但由于监狱的封闭性、罪犯群体的特殊性特点,使得罪犯的大病、慢性病治疗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恶性肿瘤等大病,往往一个病犯就可以花上三、四十万元,几乎用完了整个监狱的医疗费用,针对这一问题,各单位也在探索各种解决方案,如社会救济,申请大病补助等,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没有从顶层设计上解决这一难题。

上海市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已启动,并且制定了严格的《上海市监狱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中规定了监狱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硬件软件的设置、科室设置、医务人员配备、罪犯就诊流程、罪犯慢性病管理、罪犯健康教育、应急处置预案等,《标准》很详细,贴近实际,便于操作,且具有前瞻性,是值得各地学习的。

《标准》实行后,上海市监狱系统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将上很大一个台阶。

随着社会发展,随着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各种探索和尝试,今后监狱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发展必将朝着具有全面、法治、人性、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监狱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标准化、精细化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监狱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罪犯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准化建设,将改善监狱医疗执法工作模式,使医疗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准化建设将促使医疗执法工作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性的方向迈进;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标准化程度越高,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就越完善,越能有效规避执法环节的差错和漏洞,强化了监管安全工作。

(二)解决经费问题的探索:

将罪犯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

罪犯医疗费用问题是困扰各个监狱的难题。

2014年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多渠道提高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探索罪犯医疗费国家支出为主的多元化渠道保障机制。

这几年,四川、吉林、安徽先后将罪犯医疗加入当地“新农合”,在全国监狱系统率先探索破解罪犯医疗保障难题,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问题。

上海市监狱系统也可以借鉴外省市经验,申请加入上海市居民医保或上海市“新农合”,以缓解经费压力。

笔者倾向于加入“新农合”,因“新农合”筹资标准较低,国家财政有专项补贴,便于操作。

从法律、法规等层面来说,《监狱法》规定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人人享有人身安全,健康权利;再者,1995年卫生部《21世纪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中明确了21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

现在我国即将进入全民医保时代,罪犯也是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有权维护自身的健康权,有权加入社会医保。

从经费、运行方面来说,上海医保参保人数有2千多万,而上海市现有在服刑罪犯仅2万多人,2万罪犯医保的加入不会对全市的医保经费运行造成多大影响。

2015年上海市“新农合”标准每人总筹资450元/年,个人自筹为90元/年,国家财政负担360元/年,若加入上海市“新农合”或居民医保,自筹部分由监狱和罪犯共同承担,罪犯承担费用从小额工资中提取(每名罪犯每月可提取5-10元左右),看病时自费部分由监狱、罪犯和罪犯家属三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

自费部分共同承担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罪犯不必要的就诊、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用药。

将罪犯的医疗纳入“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是监狱有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在“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的法律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经验已经相当成熟,但对于监狱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只要肯呼吁,肯探索,肯尝试,一定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

(三)解决医疗资源缺乏问题的探索

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封闭性特点,使得社会医院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先进的医疗理念不能与监狱很好地共享,造成了监狱内医务干警数量不多,“质量”也不高,监狱总体医疗水平一般的局面。

2014年5月15日,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要求切实提高罪犯医疗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狱内发病人数,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狱内因病死亡人数;确保无重大疫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3]。

要达到这个要求首要的条件是要有良好素质的医务人员和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

笔者所在的*监狱为破解这一难题,做了以下探索,较为成功,值得大家借鉴:

1建立以监狱医疗为主,以社会医疗为辅“三级医疗”网模式

监狱医疗机构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组成部分,和社会医院有着本质的区别,监狱医疗机构在罪犯医疗保障、老病残鉴定、保外就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医院只能作为监狱医疗机构的补充。

我监卫生所主要负责处理罪犯的常见病及多发病、传染病防治及罪犯的健康教育,是罪犯医疗保障的第一张网,这是基础。

对于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卫生所所长组织医务骨干会诊,或定期邀请社会医院专家坐诊解决疑难杂症,确需转院者转至监狱总医院,这是罪犯医疗保障的第二张网。

对于危急重症,卫生所会及时联系定点协作医院——宣城中心医院(三级医院)专家会诊,且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转诊至宣城中心医院救治,做到监狱卫生所与协作医院罪犯救治无缝衔接。

社会医院作为监狱医疗的补充,有优质资源做为保障,这是罪犯医疗保障第三张网。

“三级医疗网”的设置,对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安全起到极大的作用。

2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我监卫生所2013年建成,投资600余万元,占地5亩,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现有医护人员20人。

经过监狱党委等多方努力、多年争取,2013、2014年度由上海市公务员局批准,特招了一批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充实到监狱卫生所,平均学历本科,平均年龄34岁,中级以上职称占60%,医务人员专科分布广(如图1),70%医务人员有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这些医务人员的到来,为监狱做好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卫生所现有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影像系统、12导联心电图机等大型医疗设备,设备较一般监狱卫生所先进。

特招的医务人员与卫生所较好的医疗设备合理、优化配置,为监狱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罪犯就诊模式转变

以前,医生在卫生所坐诊,罪犯就诊量较多,狱内流动大,不利于监管安全;再者,有时因警力有限,干警不能第一时间带犯人就诊,造成病犯情绪不稳定;再者,坐诊医生不深入到监区一线,对监区犯情不熟悉,不能很好的识别伪病诈病。

针对此情况,监狱党委研究决定:

改医生坐诊为每天驻监区巡诊,主动而为,驻监区医生负责监区罪犯的日常诊疗、疾病预防及病犯服药管理,第一时间解决罪犯身体上和心理上的疾患,及时打消罪犯的思想顾虑,减少了罪犯狱内流动,减轻了监区干警压力,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用药。

通过卫生所医务干警共同努力,2014我监卫生所医疗、预防工作稳步开展,未发生医疗差错及安全事故。

2014年与2013年医疗情况对比(如图2):

2014年我监卫生所共转诊19例,较2013年下降47%,为全局转诊人次最少的单位;药品费用总支出9.04万元,较2013年下降44%,总医疗费用支出63.3万元,是全局2014年度唯一总医疗费用未超出预算的单位。

 

图1医务人员专科分布

图22013、2014年度医疗情况对比

我监在探索罪犯医疗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制度的完善、监狱党委的重视、医疗资源的优质整合。

不足之处是没有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不能抵御大病带来的冲击,市政法委若能协调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争取早日加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这将解决我市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后顾之忧,为监狱的可持续、和谐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结束语:

监狱是刑法执行机关,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感化,监狱医疗是“物化的刑罚执行,无形的教育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人权意识的增强,原有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与罪犯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不相适应。

新形势下,制定适合国情的新型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已迫在眉睫,这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罪犯人权保障,有利于罪犯感受到国家的关心,促进他们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新型罪犯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不断尝试、不断总结,才能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罪犯医疗卫生保障之路。

参考文献:

1.马王涛:

我国在押罪犯医疗费改革探索[J].当代经理人,2005(16).

2.邵雷:

《在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7月26日。

3.张苏军:

《在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5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5.《世界人权宣言》

6.《21世纪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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