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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模板

动火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本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3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4本规程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引用标准

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GB18218-《重大危险源辩训》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危险化学品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物品的场所符合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重大危险源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4.1.2 在硫酸罐区内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动火处理。

4.1.3各类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场所。

4.1.3整流变电厂房。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物品、未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2.1厂区的防爆区域内;

4.2.2各种油类储罐、油管线上;

4.2.3污水处理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

4.2.4烧制车间焙烧炉厂房、炉窑车间锅炉厂房15米以内的区域。

4.2.3各单位未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硫酸储槽、烧制车间硫酸生产系统设备设施。

4.2.4各单位锌粉库、锰矿粉库、氧气乙炔库及其它厂内各种仓库及其15米范围内。

4.2.5电解车间电解槽、工频炉、刷板机及其15米范围内。

4.2.5整流变电厂房15米米范围内。

4.2.6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1造液车间、电解车间维修玻璃钢及其它生产用储槽。

4.3.2污水处理厂过滤器。

4.2.3从易燃易爆、硫酸生产系统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4.2.4车间可燃物仓库、厂区车库;

4.2.5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5.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动火手续。

未取得合格《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5.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5.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5.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5.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5.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禁火区。

5.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固定动火:

6.1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6.2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6.3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6.4生产工艺系统所需场所。

7.动火申请与审批

7.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

一级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7.2审批权限

7.2.1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部门报请厂长批准,一级动火由厂安全部门批准。

7.2.2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7.3审批程序

7.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安全部门填写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报请厂长批准。

7.3.2 一级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动火栏签字;外委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在动火会签栏签字;由动火审批人到现场经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厂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7.3.3 二级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7.3.4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8.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8.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8.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律禁止。

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生产、安全、设备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厂长批准后,按一级动火管理程序办理。

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8.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点。

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8.4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季度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认定一次。

8.5生产设备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安全区,并加予安全防护、隔离。

8.6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8.7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9.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0.审批人职责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11.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1.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11.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11.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的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12.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3.1动火监护人资格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3.2动火监护人培训

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3.3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动火监护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3.4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能够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4.动火作业许可证

14.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4.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4.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调查动火现场,确定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

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4.4每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4.5 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4.6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存档。

14.7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5.化验分析

15.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5.2 注意事项:

15.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5.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5.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小时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5.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

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5.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小时,以备复查。

16采样

16.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6.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6.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6.2.2 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6.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6.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的储槽、管道,不得采样。

16.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附录(标准的附录)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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