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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法院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情况汇确定稿

宁阳法院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情况汇报

仲军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中院和各县市区法院领导来我院指导工作,下面我受刘院长的委托介绍一下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情况:

一、基本概况介绍

1、宁阳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

宁阳乃泰山之阳,圣人故邻。

早在7000多年前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就有人群在这里休养生息;上古属少皞之墟,西周初称郕国。

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置县宁阳,距今已2200多年的历史。

闻名中外的大汶口文化最早发掘地就在境内的磁窑镇堡头村,亦称“堡头文化”;西汉“大夏侯学”、“小夏侯学”的创始人夏侯胜、夏侯建,东汉“建安七子”之一的刘桢均都是宁阳人士。

县内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2009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74.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25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64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770元。

2、宁阳的地理区域状况

全县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3乡9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60个行政村(居),81.4万人。

3、执行机制创新前的执行机构及人员状况

我院于2000年12月成立执行局,当时执行局下设执一、执二、执三三个实施庭,配正副局长各一名,内勤一名,三个实施庭每庭七人,共有24名干警,负责全县所有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行政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08年3月份,我院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制定了《执行案件操作管理规程(试行)》,在原来三个实施庭基础上增设了裁决庭,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一、二、三庭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裁决庭负责案件登记、微机输入、转办、执行异议审查处理、强制措施审批、司法统计、调研信息、信访接待、行政管理等综合性事务。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执结了一大批陈年积案,特别是假日执行的做法,2008年7月1日的《人民法院报》作了专题报道。

4、人民法庭设置及职能变化

全院共设7处法庭,分别是城关、泗店、葛石、茅庄、伏山、磁窑、华丰法庭,从2000年12月成立执行局后,法庭不再执行案件,并且将正在执行的案件全部移送至执行局执行。

二、我院执行机制改革的背景

1、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要求:

最高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下发了43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3月10日,中院在我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议题是传达贯彻落实最高法院43号文件,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就是:

加快执行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大力推行科学执行模式,积极构建分权制约与分段集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我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

(1)地域特点:

作为宁阳地域特点是东西长、南北短,东西长约100公里,从县城到最东部的东庄乡需一个半小时,而且有的路段非常难走,这种地域特点客观上增加了执行成本,耗费了司法资源,有时跑几趟找不到人,把时间都消耗在路上,降低了执行效率。

(2)案多人少。

我院是在2000年成立执行局时,将法庭所有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全部移交到执行局,再加上成立执行局10年来,形成的积案较多,执行局目前人员较少,由于执行人员离岗等原因,由2000年成立执行局时的24人,减少到现在的16人(指正式人员),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局面,执行压力特别大。

(3)人员结构状况:

执行局现有干警16人,其中法警2名,平均年龄44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3人,在人员结构上普遍年龄偏大,而且长期从事执行工作,工作压力大;在执行力量上,执行人员偏少,远远不能达到最高法院要求的比例。

由于人员力量不足,导致相当一部分能办的、好办的案件没时间办,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于无法整合力量,导致执行力度不强,造成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因素。

三、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

1、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

历届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支持执行工作,特别是院党组新的领导班子调整后,刘院长对执行工作极为重视,尤其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刘院长提出了在执行机制改革方面,宁阳法院要先行一步,争创宁阳特色的目标要求,座谈会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汇报,研究机制创新工作,为我院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

期间,刘院长多次到执行局调研指导,对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级法院孙岱峰副院长、车孟涛局长、于刚副局长、张林庭长等领导多次来我院进行检查指导,对机制创新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更具高标准的要求,推动了机制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2、我院执行机制创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创立快速反应机制。

3月30日,我院以宁法[2010]10号文件,即《关于成立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通知》,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成立“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我院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动,加强与金融、房产、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最大限度发挥联动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作用;加强立、审、执联动,有机调配执行力量,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等事件,形成法院内外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推动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化解“执行难”,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指挥中心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各位副院长及执行局长担任副组长、执行局副局长、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各审判庭、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调配执行力量、组织实施执行重大、疑难案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等。

同日,我院还制定下发了宁法发[2010]4号文件,即《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院快速执行机制的建立,该规程旨在打破“一个庭、一个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分段集约工作机制,做到繁简分流,宜简则简,宜繁则繁,将执行人员分为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两大部分,执行一庭为快速执行机构,执二、执三庭为正常执行机构。

快速执行操作流程分为执行准备、送达、调查与财产控制、强制措施、结案与流转五个阶段。

一是执行准备。

包括执行立案后的执行审查、登记、微机录入,并逐案填写《执行案件流程记录》,裁决庭负责于每天下午将案卷移交快速执行机构,当天不能移交的,至迟于次日早8点30分前移交。

执行一庭在收到案件后立即确定节点期间的承办人,承办人要在当日完成阅卷、确定送达方式及路线等工作。

二是送达。

按照流程规定,结合宁阳地域特点,根据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科学合理安排送达线路,对在同一个地域内的案件实行排期集中送达,着力提高送达效率。

同时,提高案件送达的内涵和质量,做到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齐全,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两份传票,对被执行人有和解意愿的,同时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三是调查与财产控制。

对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通过当地基层组织或其邻居、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职业、经济收入状况。

按照节点控制要求,每月三次到公安机关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信息,每周安排两天时间分别到房产、土地、车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经营状况,真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在调查控制的方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及在审理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当即予以扣划和提取,扣划或提取数额足以结案的,由快速执行机构办理结案手续,不足额的继续进行冻结。

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及时予以扣押和查封。

对在节点时间内无法完成扣押措施或需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在节点期满前移送正常执行机构办理。

四是采取强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应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罚款及搜查。

对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执行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五是结案与流转。

执行一庭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的,应及时报结,不能执结的,最迟于节点期满前的次日将案件流转至执二、执三庭继续执行;执行一庭对非金钱债权及无需进行财产调查和控制的案件,完成送达程序后立即转至执二、执三庭执行。

我们要求快速执行机构应当做到:

“五个注重、五个穷尽”:

一是注重案件送达的效率和质量,穷尽送达方式;二是注重加大财产调查力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三是注重调查控制的效果,穷尽财产控制措施;四是注重节点控制,穷尽监督制约措施;五是注重执行方式方法的研究,穷尽调解措施。

同时,调整充实快速执行机构执行力量,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执行一庭现有正式干警4名,协警2名,在车辆使用上优先保障执行一庭办案用车,每天确保两部车辆全天候运转,院党组在经费紧张情况下,近期投资30多万元为执行局购置车辆一部,并配备了摄像器材、录音笔和办案工具用书,从人力、物力上为快速执行机制高效运转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加强快速执行机制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制定了《正常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正常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在收到案卷后五个工作日不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应制定新的执行方案,继续查找执行一庭没有查控到的财产,并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一是对于金钱给付案件执行。

有和解意向的,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无和解意向的,又拒不履行的,及时制定执行方案,继续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有效财产控制,分别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益,对已查封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财产变现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拍卖。

对拍卖价款足以结案的,及时报结;不能足额结案的,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二是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直接报结,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又拒不履行的,制定执行方案和预案进行强制执行。

时间节点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

为确保快速执行机构与正常执行机构高效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科学调度与管理,制定了《执行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结合快速执行机构和正常执行机构工作特点,确保执行一庭即快速执行机构全天候使用车辆;执行二、三庭即正常执行机构每周三天使用车辆出发办案,其余两天由执行人员安排接待当事人,阅卷,制定执行方案,同时规定在出发日的前一天由办案人员根据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科学合理安排送达、调查、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等工作的外出路线,事先填写《用车登记审批表》,必须写清拟办案案号、办理事项,经局长或副局长签批后方可出车,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当天办案相关情况,由司机填写出发路线、途中停车办案地点,由驾驶员至迟于次日早八时报裁决庭备档。

实践证明,通过科学安排办案路线与车辆,既制约了执行人员出发的随意性,又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2)第二阶段:

人民法庭执行部分自审案件

一是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暂行规定

为缓解执行压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我院于5月26日制定下发了宁法发13号文件,《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6月1日实行,该规定规定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职责范围是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本庭审理的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以下六类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在诉讼环节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财产额能满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额的;调解审结的其他案件;判决结案的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

人员配置为各人民法庭庭长为兼职执行长,并指定一名人员为兼职执行员,兼职执行员由人民法庭管理,业务上接受执行局指导。

流程管理是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我院《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人民法庭通过网上立案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报送执行局裁决庭统一进行登记和微机输入。

通过立案庭立案的,由执行局裁决庭进行登记和微机输入,并按案件隶属的相关法庭予以转办,由法庭兼职执行员签收。

执行局裁决庭对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实施动态管理,对节点内未完成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督办。

案件执结和中止执行的案件应于当月十五日前报裁决庭统计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卷宗质量评查。

对节点时间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一律纳入到执行局正常执行机构即执二、执三庭继续执行。

快速执行节点时间为自立案后的一个月,特殊情况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

我院结合宁阳实际,地域特点和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在未增加执行人员的情况下,将法庭部分自审案件交由法庭执行,缓解了执行压力,这样,从立案到审判以及诉讼保全,一切着眼于执行,能够尽快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同时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也将会进一步树立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

二是建立“执行日志”记载制度。

为真正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详细记录办案过程,包括送达、调查、谈话、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等资料,并且每一案件都附有执行小结,执行小结主要反映本案的执行情况,为案件转入正常执行机构后采取执行方案、执行措施、执行步骤作准备,客观真实反映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并将“执行日志”入卷归档,允许申请执行人查阅。

三是我院目前的执行体系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后,我院的执行体系及地域管辖发生了重大变化。

目前我院执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执行机构即执行局、行政庭、七处人民法庭。

执行局下设执一、执二、执三、裁决庭,执行一庭为快速执行机构,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为正常执行机构。

同时,根据宁阳地域特点,将执行区域划分为东西两大片,执行二庭负责被执行人为东部辖区六个乡镇的案件的执行;执行三庭负责被执行人为西部辖区六个乡镇的案件的执行。

裁决庭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登记、微机输入、转办、强制措施的审查报批、异议处理、案件督办、信访接待、司法统计、信息调研、卷宗归档、考核等工作。

快速执行机构办案节点时间为15个工作日,正常执行机构办案节点时间为50个工作日,七处人民法庭其职责是执行部分自审案件,参照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办理,节点时间为1个月。

行政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3)第三阶段:

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创新我院执行机制,实现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理念,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建立了移送执行工作机制,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在权利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权利人另行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一种执行工作创新机制。

1、适用范围:

移送执行适用于本院一审调解结案和虽经判决、裁定结案,但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承办部门:

机关审判庭、立案庭、人民法庭及执行局。

3、移送执行机制操作规程

(一)机关审判庭

(1)填写《移送执行确认书》

①机关审判庭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于有执行内容的,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本院移送执行,并由权利人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本院移送执行的,签名确认不同意,由其依法自行申请执行。

如果同意由本院移送执行的,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代码。

并告知对于在法院移送执行前义务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移送执行确认书》中特别告知,“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之前,义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②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中告知“对于分期履行案件,首期履行标的由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法律文书生效并过履行期后即时启动移送执行程序,但对于其余未履行的,应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

(2)审查

机关审判庭对结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及时审查义务人有否告知法院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义务。

如果义务人尚未履行的,法院将立即启动移送执行程序。

(4)移送

机关审判庭在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同时附下列文书:

①移送执行案件移送函;

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④移送执行确认书;

⑤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

(二)人民法庭

(1)远程立案。

人民法庭通过远程立案的适用于人民法庭自审的当事人同意本院直接执行立案的以下六类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在诉讼环节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财产金额能满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额的;调解审结的其他案件;判决结案的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

远程立案的执行案件参照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和流程管理模式办理。

(2)移送立案

人民法庭除上述六类案件外,需移送立案庭立案的参照该实施意见机关审判庭移送立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立案庭

立案庭在收到机关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移送的立案材料后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四)执行局

执行局裁决庭在执行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微机输入并及时转入快速执行机构或人民法庭办理,快速执行机构及人民法庭应严格按照《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3、执行工作考核

院党组根据执行机制变化的实际情况,改变了以往的考核模式,决定全院执行工作由执行局统一组织实施,为此,执行局制定了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因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在工作性质、工作量上有实质区别,考核不再适用同一尺度,考核分两大部分,分别是对快速执行机构和正常执行机构考核,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按照快速执行机制操作规程和正常执行机制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量进行科学细化分值,同时,将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考核纳入到快速执行机制考核范围,由执行局统一负责实施。

四、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现实意义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1、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缓解执行压力。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后,执行局新收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执行局主要任务和主要精力是攻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攻克“骨头案”,集中优势兵力攻克“执行难”,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主体,拿出不同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因案施策,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个个地解决,一个个地攻破,形成执行工作的“大合唱”。

特别是正常执行要充分利用好快速执行的成果,正常执行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和采取强制措施上,对于正常执行80%的案件有执行预备,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在节点时间内抓紧办,做到不等不靠,善于抓住执行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对于申请执行人一方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需要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要马上办理,不能让申请执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二是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我院规定的法庭执行案件,指的是由本法庭审结的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六类案件,是较为切合实际的,法庭执行比较方便,且法庭办案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包括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掌握较为清楚,而且勿需重新打听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从而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提高执行效率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关键,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的案件的执行效率有着特殊意义,比如调解离婚的案件,涉及到嫁妆的交付,调解完毕,直接在法庭办理交付,既省时、省力、又提高了效率,如果此类案件再由执行局执行,毕竟执行局执行人员距离被执行人驻所地较远,而且对案情有一个了解过程,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延长了执行期限,降低了执行效率。

另外,对一些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能够及时引导申请人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能够及时采取扣划、扣押措施,较好地抓住执行时机,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促进案件的执行。

四是涉执信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我院执行机制改革以来,通过实施快速执行机制,在快速执行操作规程规定节点时间内及时果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控制性措施,不断加大执行措施采取力度,同时,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基础上,限定在最短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的,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搜查的搜查,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我院涉执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得到实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法院充分肯定。

五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人民法庭执行部分自审案件,特别是远程立案以及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是能动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能够确保法院主动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及时抓住执行的有利时机,降低执行难度,减少权利人兑现权利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加速程序流转,降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初步取得的成效

我院执行机制改革以来,快速执行机构共收案161件,已送达128件,结案23件,达成执行和解10件,结案平均周期为12.5天,转入正常执行机构128件。

快速执行机构集中查询银行39次,查封、冻结、扣划资金180万元,查询、查封房产6套,查封、扣押车辆7部,查询工商、税务登记20次,快速出警5件次,快速出警人数30人次,快速控制财产12件次,如4月8日,申请人夏某诉张某一案,立案当天下午,夏某反映诉讼中查封的财产面临被哄抢的危险,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火速赶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其财产重新登记查封,加固门锁,前后仅一小时时间,及时高效地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控制,充分发挥了快速执行机制威力。

现被执行人张某因转移财产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改革以来,实施拘传35人次,拘留3人次,搜查1次,委托评估、拍卖8件次。

同时,正常执行机构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快速执行机制的成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查询扣划资金520万元,查封、扣押车辆25部,查封房产15套,实施拘传60人次,拘留58人次,罚款58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45人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1人,委托评估拍卖18件,收到当事人感谢信9封,锦旗16面。

中级法院对我院机制改革创新做法,于5月24日、6月3日分别以《宁阳法院快速反应机制见成效》、《宁阳法院推进执行机制改革》为题做了报道,6月1日,中院执行局领导来我院调研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时,对我院的执行机制创新做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总之,我们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机制创新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最高法院43号文件,坚持以机制创新为总抓手,以化解“执行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宁阳实际,争创宁阳特色,积极构建以快速执行机制为导向,以正常执行机制为重点,以移送执行为能动司法特色的执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执行局为主体、以人民法庭为重要补充、立、审、执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解决“执行难”的执行体系,从执行流程的制定实施到各项配套措施的贯彻,从快速执行到正常执行的衔接,基本做到环环相扣,运转有序,科学高效,并已初步取得成效。

当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个别执行干警对机制创新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高;机制创新的措施有的落实不到位;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的衔接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对机制创新措施的监督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院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我院执行力度不够,等等。

下一步,我们要在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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