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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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医院财务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2010】306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院长及财务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置财务科,具体负责财务核算管理、绩效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科职责
1.在医院分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全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有资产;
2.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3.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制定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4.开展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制定增收节支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5.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财务分析,提供决策信息;
6.协助制定绩效考核方案,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及时考核兑现到科、到人;
7.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考核会计人员;
8.组织全院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9.承办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医院会计岗位分为:
主管会计、制证会计、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往来款项结算会计、成本会计、预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票据稽核会计、收入稽核会计、药品会计、材料会计、收费员、出纳等,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可合理选择设置。
第八条医院会计人员须具备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的品质,必须持证上岗,财务科科长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医院预算分为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本预算三部分。
收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医院收入目标及其构成要素的财务安排;支出预算反映的是预算期内各预算单元需开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包括全院支出明细汇总表及各预算单元支出明细表;资本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基建工程预算等。
医院所有涉及价值形式的经济管理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医院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以下制度执行:
(一)预算编制制度
1.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医院的财务预算目标,包括医疗收入目标、医疗成本费用目标、结余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部门下达各职能部门和临床各科室。
2.各职能部门及归口单位按照医院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及预测的条件,提出详细的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于11月底前上报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于12月上旬前对职能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
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由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进行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修正。
4.财务部门在有关职能部门预算修正调整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编制出医院的财务预算方案,报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讨论。
对于不符合医院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
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财经(预算)管理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预算审批制度
医院于次年初对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职代会书面批复通知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三)预算执行制度
1.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2.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预算调整制度
1.医院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但当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由职能部门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预算的调整幅度等,报分管副院长审核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
2.财务部门对职能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医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医院财经(预算)管理小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五)预算决算制度
年度终了,财务科组织预算决算,按业务归口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决算结果,并编制决算报表。
(六)预算分析和考核制度
医院建立对预算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并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根据年初预算与年终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水平对各预算责任单元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五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认。
第十六条医院严格按省市物价政策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收入取得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一)门诊收入管理
1.收费员应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有关费用,严禁少收、漏收。
当日收款当日结算上交,做到治疗单、交款收据、日结单、资金四相符。
严禁挪用公款。
2.收入稽核员应对收费员收费情况进行稽核,确保门诊收入真实、准确、完整,每日编制收入汇总报表。
收款报表经财务分管收款的出纳审核签收后,转交会计做账。
(二)住院收入管理
1.住院结算处根据入院证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按临床通知收取住院预收款,并开具预收款收据。
2.临床医技科室记账员根据每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活动情况按物价标准记账确认收入,并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把握病人费用开支情况,做好催款工作,尽量减少患者欠费。
3.患者出院时病区记账员应据医嘱核对患者费用,提供结算资料,办理出院。
患者持结算资料到住院结算处办理费用结算。
结算时收费员应将结算结果交由患者确认,收回预收款收据,多退少补,向患者提供结算收据。
4.当班收费员每日业务结束时,应编制住院收费员日结单,并附上银行结算的各种扎账凭据,保证收据、日结单、资金三相符,当日资金当日入库,经财务科分管收款的出纳审核签收后,转交会计做账。
(三)其他收入管理
除医疗、财政补助外其他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办理收款事宜,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处理医院财物,收取现金。
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指医院针对专项活动或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种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医院支出相关控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耗材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五条医院成本核算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
现阶段医院以科室为成本核算对象,逐步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床日、诊次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
临床医疗类、医技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
临床医疗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技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为临床医疗类和医技类科室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原则,采用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二十八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二十九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计划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七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
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四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院结余资金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
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八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相关科室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科应按《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按期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4%提取,不足补提,超过转回。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低值易耗品是指医疗服务中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相对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设备。
购入的存货和低值易耗品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日常管理按《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医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正常运营基础,相关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六条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八条财务科应加强债务管理,控制财务风险,严格执行《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
对确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
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医院的发展,若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医院按当年医疗收入的3‰提取,若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医院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提取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转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四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五十二条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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