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创投私募基金资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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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创投私募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年[]月[]日

 

[xx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xx基金管理公司]

 

 

[华夏银行]

关于

xx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协议

本资金托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郑州]市签署:

(1)[xx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备案,其注册地址为[x],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机构”),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已对基金管理人资格进行登记,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其注册地址为[x],其法定代表人为[方刚];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托管银行”),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之分支机构,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其注册地址为[x],其法定代表或负责人为[x]。

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相对一方称为“其他各方”。

鉴于:

(1)基金是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00]);

(2)委托管理机构是一家以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基金委托,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基金与委托管理机构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3)托管银行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4)基金拟将其现金财产(“托管资金”)委托托管银行进行保管,托管银行同意保管托管资金。

鉴于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39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xx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本次资金托管

基金拟在托管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基金合伙人的出资、基金的收益及其他所有应由基金收取的款项,并用于基金对外支付投资款、基金费用及其他所有应由基金支出的款项。

基金委托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本次资金托管”)。

2.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2.1一方向其他各方保证,下述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1)作为非自然人,其为一家依据中国或境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公司;

(2)其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3)本协议的条款构成对其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

(4)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欺诈行为;

(5)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或境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政府部门或境外监管部门的任何要求以及任何中国或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决定,也不会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或其作为当事一方的或其受之约束的任何重大的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

(6)其未违反中国或境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致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基金保证并承诺:

(1)基金可依法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2)托管资金的来源合法。

2.3委托管理机构保证并承诺:

(1)在本协议签署日至本协议终止日期间,委托管理机构符合并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a)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RMB5,000,000.00),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b)至少有三(3)名具备三(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三(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c)委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委托管理机构向其他各方提供的一切信息均为合法、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遗漏或误导。

(3)委托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基金和托管银行的监督。

2.4托管银行保证并承诺:

(1)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合法从事创业投资资金托管业务的资格,其符合且持续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a)其为成立时间在五(5)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b)与基金主要出资人、委托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c)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d)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托管银行向其他各方提供的一切信息均为合法、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遗漏或误导。

(3)托管银行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基金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不挪用任何托管资金,不将任何托管资金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4)安全保管托管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全面、审慎地监督基金对托管资金的投资运用。

2.5各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有效,否则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基金的权利与义务

3.1基金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托管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托管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要求委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提供基金业务及财务等情况的资料;

(3)监督委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情况及托管银行对托管资金的托管情况;

(4)若就本次资金托管对托管银行履行保管职责不满意,可自行决定将托管资金委托其他银行托管;

(5)托管银行连续二

(2)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通知专户支付情况或报送托管报告,以及存在未配合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查询与调查账户资料情形的,基金可自行决定将托管资金委托其他银行托管;

(6)托管银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并导致托管资金发生损失或不能胜任保管职责并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时,可直接自行决定将托管资金委托其他银行托管,并可要求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托管资金移交托管银行;

(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完成备案。

4.委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4.1委托管理机构的权利:

(1)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2)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代表基金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4.2委托管理机构的义务: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2)在完成对基金的百分之七十(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投资基金;

(3)及时向托管银行提供本次资金托管所需的文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4)当基金合伙人财产份额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银行,将经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的有关变更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托管银行,并将变更后的受益权明细表发送至托管银行;

(5)确保本协议及以基金名义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与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不冲突;

(6)在向托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前,保证财产保管专户有足额的资金,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依据;

(7)对任何与托管资金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划款指令、托管报告等文档资料,在基金经营期满或清算结束后至少保存十五(15)年;

(8)委托管理机构应就其或其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基金《合伙协议》、基金规章制度和有关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和基金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依法已取得创业投资基金登记资格。

5.托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5.1托管银行的权利:

(1)接受基金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托管资金保管职责;

(2)监督基金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本次资金托管业务需要,开立财产保管专户,保管托管资金交易依据;

(3)从委托管理机构获取划款指令、相关数据以及交易依据;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5)托管银行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构成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5.2托管银行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财产保管职责,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

(2)对托管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户,确保托管资金和托管银行的自有资金以及托管银行保管的其他资金相互独立;

(3)不将对托管资金的保管业务转委托予第三人;

(4)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经验丰富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事宜,配备符合要求的、合格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旋,配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资产托管的专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严格全面审核委托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发出的托管资金管理运用指令等文件,安全、便捷、高效地办理托管资金的收付,核对托管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委托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进行审查监督;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妥善保存托管资金相关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依据、账册、报表等资料,随时接受基金或委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查核与本协议有关的账册、资料、记录、文件;

(8)托管银行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影响保管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况时,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和委托管理机构;

(9)对任何与托管资金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划款指令、托管报告等文档资料,在基金经营期满或清算结束后至少保存十五(15)年;

(10)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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