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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部分

第二章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需方”系指: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2“供方”系指:

(供方法定名称)。

1.3“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表和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总额。

1.5“合同设备”系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三证”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所含招标文件中系统技术要求及规范要求的规定供方承担与设备/系统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的服务。

1.7“现场”系指汾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8“备品备件”系指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1.9“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0“调试”指供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设备/系统运转测试

1.11“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需方予以接受。

2.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

2.1详见技术协议书(即附件1)和本合同的有关要求。

2.2本合同主要包括相关设备采购等。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再增加合同价格。

2.3、合同生效后,供方须严格按照其所提供的经需方确认的《交货计划》

约定的交货标的和时间(包括(附件1)中所确定的合同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交货时间等)提供产品设备。

2.4、需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供方提供的设备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供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供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2.5、为保证设备数量的准确性,供方须免费提供1-3%的易损耗件和需方客户所必须的随柜修补件。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调试、性能试验、技术资料、服务、安装指导、调试指导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变动。

4.结算方式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

支票、电汇或汇票。

4.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在供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和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30%(合计:

万元,大写:

)的预付款。

4.3.2设备开始发货前15日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30%(合计:

万元,大写:

)。

4.3.3机组整体调试、试运行,需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30%(合计:

万元,大写:

)。

4.3.4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待该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合同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以及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3.5履约保证金

4.3.5.1合同生效后15日内,供方应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前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支付)。

4.3.5.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

4.3.5.3履约保证金将在机组72+24小时正常试运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返还。

4.4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5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经需方书面确认的方适用)

4.5.1由于需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供方负责(其外购合同应于签订后三日内向需方提供副本一份,作为附件)。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需方依据本合同按时向供方付款而供方没有按时足额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需方有权暂时终止向供方付款。

在供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需方将继续向供方付款。

需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造成供货延误的,供方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4.5.2如果供方超过10日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需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需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需方向供方的付款中扣除。

此行为不必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即可进行。

需方并有权向供方加收需方转付款1%的违约金。

4.6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6.1如果发生供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需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需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由供方限期支付(支付期限由需方决定)。

4.6.2如果发生需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需方在接到供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需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供方支付。

4.7在需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需方负担,在供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

5.交货、运输和安装

5.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顺序由供方负责安排,应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

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作为附件)及供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性能测试报告),由供需双方备查。

《送货清单》须列明需方订购单号及设备信息(设备制造批号、设备名称、材质、品牌、规格、数量等等)。

5.2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

5.2.1交货地点:

工程施工现场交货(即:

汾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5.2.2运输费用:

由供方承担。

5.3合同生效后20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初步的《交货计划》,经需方书面确认后实施(作为附件)。

6.包装要求

6.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批号、设备名称、材质、型号、规格、品牌、数量等,有严禁倒置标识,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2每件包装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6.3本系统设备验收交付前的保管责任由供方负责。

7.标识

7.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识: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发货单位;

d.收货人代号;

e.到货站;

f.出厂编号;

g.总共箱(件)数及箱号;

h.出厂或装箱日期;

I.货物的名称;

j.毛重/净重(公斤);

k.尺寸:

长×宽×高(以厘米计)

7.2如果货物单件重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供方应在合同设备验收、性能测试、运行、检修等各阶段,按需方的要求派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各阶段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同时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培训工作。

8.2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到现场工作的,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自行负担。

8.3供方(包括分供与外购)须对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合同设备的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全面负责,并应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但不得因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4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该等人员的名单应于需方通知交货之日后三日内提交需方确认。

需方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人员,供方应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人员。

如果供方在需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二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则按供方延误工期处理。

8.5合同设备投入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供方应对合同设备实行终身的跟踪服务。

对于需要供方协调解决的问题,供方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内有明确的答复,需要派人到现场解决的,四十八小时内到达。

另外,对于需方检修急需的备件,供方保证2日内供应。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需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派出代表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以了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质量、性能试验等情况并签字。

监造标准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相应标准。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供需方进行查阅,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格。

9.2供方须为监造代表提供:

(1)合同设备的生产计划、检验计划及每一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七天书面提供设备监造的内容和检验时间;

(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4)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3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的工作可正常进行,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相关报告和结果。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进行工作,导致需方不承认该相关结果,则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相关工作。

9.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签署监造和检验报告,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监造代表不知情时,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5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检验和签署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需方认可了合同设备的质量,亦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9.6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供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如有)及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应由供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提供给需方(作为附件)。

10.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和/或供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等时不构成对供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侵害。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需方主张其知识产权权利,供方应承担由此对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害、损失。

11.保险

由供方以人民币办理到达现场的按照发票金额的100%的“一切险”的保险。

12.技术资料

按技术协议书(即附件1)相关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文件。

13.质量保证

13.1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并在按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正确使用维护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13.2质量保证期为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合同货物交货完成之日起的十八个月。

此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供方原因如设计、货物的缺陷及工程质量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方负担。

供方对不属自产的外购件,也需提供与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及证书。

13.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3.4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开始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如果供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开始弥补缺陷或提出弥补缺陷的措施,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

13.6供方应按需方认可的设备供货,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设备本身和场地有任何改变。

供方应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符合需方要求,对未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的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需方确认。

13.7供方需严格按照经需方认可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供应、安装设备,如需方有任何改变或补充,应告知供方更新有关设计图纸等,供方必须积极跟进相关的变化。

13.8供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设备均符合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3.9供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需方要求,需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13.10供方供货前应严格按要求自检,其检测项目不得少于需方标准和图纸所规定的进货检测项目,并有书面记录。

14.检验

14.1在发货前,供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如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需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供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应在需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需方正常建设的需要。

供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提供规定检验的证书。

14.2货物运抵现场后2日内,供需双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签署检验结果。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等问题与合同不符,供方应负责在15天内以合格货物替换或补足并处理相关事宜,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需方可以采取拒绝接受或者价款折扣等方式进行处理。

供方未在2天之内到达现场验货的,需方的检验结果将作为结论。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未在2天内进行现场验货,则视同通过现场验收。

14.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5.索赔

15.1根据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供需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供方应按第13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D.由于供方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现场改造或影响工作效率时,工作或修补缺陷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并视情况扣除质保金。

造成拖延工期时,按违约处理。

15.2性能指标考核项目

需方《技术协议书》(即附件1)所述的条件进行考核。

如未到达考核指标,其中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所承诺的性能保证值,供方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性能保证值,整改期为5天。

如在整改期内仍达不到性能保证值,供方将承担由此对需方造成的损失。

每项保证值偏差的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当偏差超过三项时,将被认定为重大偏差,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由于供方的原因,整改期超过2个月,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协议书》(即附件1)所要求的技术性能保证值时,需方有权拒绝合同货物并有权要求供方自行收回,由此对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15.3如果在需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未付款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不足弥补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16.迟、错交货和逾期交货

16.1供方应按照“需方确认的《交货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如果供方毫无理由的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需方决定供方支付违约金和(或)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可酌情延长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当需方仍需要按期交货时供方应按期交货。

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货物总额的万分之五向需方计算并偿付违约金。

供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16.4产品错发时,供方除应承担由此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外,并按16.3条款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6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7.3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对方的,不能免除遭受不可抗力己方的责任。

18.税费

18.1根据税法和规章、规范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8.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需方不承担合同外的其他税费。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端,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则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太原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2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3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当供方存在下列行为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20.1.1.如果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0.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供方在收到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需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矫正其过失,则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20.2在需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部分负责。

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21.供方违约责任

21.1供方逾期交货的,依据16.3处理。

21.2非不可抗力原因供方延期超过20日仍不能交货的,视为供方不能交货,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价款的10%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21.3供方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挑选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选返修时,则供方应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组织挑选返修或需方直接组织挑选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21.4供方提前交货的设备、多交的设备和品种、型号、规格、品牌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可拒绝提前提货。

如需方同意提前接货的,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21.5因供方设备不合格进行挑选、返修或退换,而造成需方生产停工时,需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要求供方赔偿,供方每延误一个工作日赔偿需方该批设备的万分之五。

21.6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标的物分包、外购或转让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向需方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1.7供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逾期一日向需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供方不能履行合同,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1.8供方逾期交付《交货计划》、技术服务《组织计划》等文件的,逾期一日扣除供方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五,逾期超过20日的,视为供方不能履行合同,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2.需方违约责任

需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供方货款,须事先与供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供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或变更款额。

否则,需方须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3.适用法律及保密

2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

23.2、保密条款:

23.2.1、在未取得双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3.2.2、供方从需方得到的图纸、规格书、技术文件、模具和样品等,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向第三者转让、公开、泄露或被使用。

23.2.3、供方绝不允许把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模具转让给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出售,其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方负全部责任。

23.2.4、本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4.合同生效生效及其他

24.1合同在需方、供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4.2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答疑记录及中标通知书、合同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供需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4.3、合同双方名称、通讯地址、付款账号等基本信息均以本协议书注明的为准,一方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5.附件

25.1技术协议书;

25.2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5.3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5.4《送货清单》;

25.5《交货计划》;

25.6《验收项目》;

25.7外购合同;

25.8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的记录文件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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