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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开发商定稿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

商住物业;座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

76205.78平方米;住宅:

428户,面积:

48202.1平米;物管用房:

911.96平米;车库面积17086.1平米,停车位:

424个;商业:

10005.62平米。

四至:

东至:

_________;南至:

__________;西至:

____;北至:

_____-。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条乙方按下列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和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

屋面、承重结构、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时间,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损坏时,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及时组织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使受损的房屋共用部位基本恢复原状及外观,保持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处理正常使用状态。

劝阻、制止破坏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行为。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

道路、电梯、化粪池、沟渠、水池、排水系统、楼梯灯、路灯、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依照设施设备的保养要求,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和日常维护,其中每六个月检查公共化粪池一次,根据需要及时采取清疏;每三个月检查一次排水系统,根据需要及时采取清疏;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时,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及时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劝阻、制止破坏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3、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协助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对本小区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工作,发现上述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行为。

4、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本小区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本小区的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劝阻、制止破坏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行为。

5、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包括:

公共绿地、花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景。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防病防虫、除草、培土,及时修枝整理、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及时对受损的园艺小品进行修复。

劝阻、制止破坏绿化的行为。

6、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包括:

公共场所、道路、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服务内容及标准:

每日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两次保洁;每日拖抹一次公共楼梯;劝阻、制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持本小区公共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

7、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包括:

对本小区公共区域及进出本小区的各处入口进行巡查、管理。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采取智能化管理方式,对进出本小区的各出入口的人员、车辆进行管理。

制定安全防范制度,提供24小时巡查服务,对公共区域设定合理的巡查管理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两次,其他区域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及时报修;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8、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本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对本小区室内停车场进出口的道路交通标识、指引、警示等标志进行设置和维护;劝阻、制止扰乱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行为。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告知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注意事项,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小区的装修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10、社区文化工作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负责本小区社区文化的宣传工作,协助组织好本小区的业主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康乐活动。

11、对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甲方及该物业人的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

对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清楚,并建立相应档案,完善使用登记制度;对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档案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更新,建立档案管理、使用和保密制度。

12、负责本物业其他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筹备工作。

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整个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方案,针对各分期开发项目的特点,协助、配合甲方组织好各分期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筹备工作。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公共服务费用、代收代缴费用和特约服务费用。

1、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乙方按以下计算方式及标准向甲方及本小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计收公共服务费:

(1)甲方缴纳公共服务费的方式、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计收,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1.3元/月/㎡;

临街商铺:

一楼3.5元/月/㎡,二楼及以上:

1.75元/月/㎡。

按上述计算方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或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元/月・㎡计收。

(2)甲方或业主所有的物业若为停车位,车位的公共服务费由甲方或业主按以下标准缴纳:

汽车车位:

60元/月/个;

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统一规划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黔江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临时停车根据黔江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2、甲方及本小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本小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4)本小区公共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费用;

(5)本小区的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6)乙方的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7)开展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除以上支出项目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直接向甲方及本小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其他费用,均不计入公共服务费支出。

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3、代收代缴费用:

因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二次供水、消防、电梯、发电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燃料费用,属代收代缴费用,均不计入公共服务费用支出。

4、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计收本小区的代收代缴费用:

(1)本小区二次供水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的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帐,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实际用水量分摊;

如本小区二次供水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移交由供水部门负责,则二次供水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的计收方式及标准由供水部门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2)本小区消防、发电机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乙方单独列帐,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3)本小区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及因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水、电费用,乙方单独列帐,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5、垃圾处理、防雷设施检测等费用由相关公司、部门按规定标准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有需要,有关部门可委托乙方代收代交上述费用,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交费的责任。

6、特约服务费用: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提供特约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准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物业买受人签订了《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生效,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准可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条乙方按照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要求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纳入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业主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缴纳。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有停车位的场地所有权人与车位使用人双方合同约定,其收入归停车位的场地所有权人。

2.停车位的管理服务由乙方负责,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所有权人按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缴纳。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及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在剔除经营成本后做补充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甲方所有的物业,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1、负责制定《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并将其和《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向物业买受人书面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和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审议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各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如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承担保修责任。

5、负责与每位购房业主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6、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60日内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协调、处理涉及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7);

(8);

(9)其他: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方案,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从事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7、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9、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建立、健全本物业服务的档案资料。

1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如未能履行其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约定服务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除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贰万元(2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七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5、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6、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要求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7、因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第三人故意或过失所致或因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临时管理规约》、《黔江大通豪庭一期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8、自甲方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非乙方过错所致损害。

9、其他。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乙方对本物业其他分期开发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涵义是:

1、业主:

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

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买受人:

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买受人。

4、物业的自用部分:

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字体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满,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三年。

但本小区内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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